龙政办规〔2023〕2号 关于印发云龙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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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龙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龙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2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 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三资 ” ) 管理 ,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 2009 〕 4 号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 2022 〕 1 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 2021 〕 121 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云财会〔 2009 〕 32 号 )、《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大政办通〔 2016 〕 52 号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 结合我县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是指行政村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依法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 自然村 、村(居) 民小组及其所属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农村集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 ”归该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挪用 、破坏。

第四条 农村集体“ 三资 ”监督管理实行村(居) 民 自治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农村集体“ 三资 ”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审批权“ 五权 ”不变 ,相关业务和资金经农村集体委托 , 由乡镇农村集体“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 三资 ”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民主 、公开 、透明 、成员受益的原则,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 三资 ” 占有 、收益、抵押 、质押 、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 , 应在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 按照“ 用制度管权 、管事 、管人 ”的要求,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建立“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 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 三资 ”合理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 、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纳入“ 三农 ”工作 、乡村振兴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农业农村 、财政 、审计 、 乡村振兴 、 自然资源 、林草、水务、交通、 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在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 一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的组织 、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承担和指导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具体工作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

( 二 )财政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集体“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负责“三资 ”委托代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保障“三资 ”管理所需经费。

( 三 )审计机关: 负责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下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 四 )乡村振兴、 自然资源、林草 、水务、交通 、 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领导工作 , 乡镇成立“ 农村集体‘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 三资 ”代理中心), 依法开展农村集体“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履行对农村集体“ 三资 ”使用、购建 、处置等行为的监管职责 ; 乡镇农经部门负责“ 三资 ”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乡镇要根据代理服务的核算账户情况,在“三资 ”代理中心设置会计 、出纳和主任(兼审核) 岗位,按照至少设主任 1 人、出纳 1 人和原则上 2-3 个行政村配设会计 1 人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为“ 三资 ”代理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十一条 “ 三资 ”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 一 )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 二 )按有关规定管好委托单位的银行存款和现金,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 三 )按时向农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 四 )负责收款收据的管理工作;

( 五 )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预算 ,指导委托单位做好资产资源的处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做到会计对经济业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 六 )负责监管委托单位集体备用金的使用;

( 七 )负责指导委托单位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八)指导委托单位财务人员(报账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九)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归档 、管理工作;

( 十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履行村级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 一 )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 二 )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 三 )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 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 时间、形式和程序。

( 四 )听取、收集和反映村(居) 民对“ 三资 ”管理的合理意见 、建议 , 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

( 五 )向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六 )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 三资 ”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自然村 、村(居) 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 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 , 可由监事会行使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由 3-5 人组成,村委会(社区)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 一 )对农村集体的“ 三资 ”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 三资 ”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 二 )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 ,重点对干部报酬 、误工费、差旅费的执行情况,对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兑现、结算情况,对集体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等情况进行审核 。民主理财小组在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对合规合法的票据应加盖审核专用章 , 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 三 )代表村(居) 民查阅审核有关“ 三资 ”管理事项 , 向村(居) 民反馈“ 三资 ”管理情况。

( 四 )参与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 五 )参与做好集体财产物资的盘点和资产、资源清查核实等工作。

( 六 )听取村(居) 民对集体“ 三资 ”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 、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报告 , 对处理结果及时向村(居) 民反馈。

第十四条 加强报账员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配设一名报账员,组级报账员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兼任 , 自然村报账员由 自然村民主表决确定,村级报账员原则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班子成员兼任。村级报账员为总报账员,负责本辖区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业务的办理工作。报账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处理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 村“ 两委 ”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无故更换报账员 。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组织会计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 二 )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及资金的收、存 、支付和日记账的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 三 )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 、结算 、兑现。

( 四 )负责审核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手续是否完备 ,坚持先审批后付款。

( 五 )及时整理收付票据 ,定期向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

( 六 )登记有关备查账簿。据实做好农户往来、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等备查账簿的登记结算。

( 七 )负责收款收据的使用、保管。

(八)做好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 九 )定期向村“ 两委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监事会及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 、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 ,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 , 社会捐赠资金 ,“ 一事一议 ”资金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支事项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 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补助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农村集体,通过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核算管理。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非正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 , 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报账员对各项收款应于收款当 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3 天)及时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 、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存款管理 。 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名义在国家正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总账户,在总账户下设立村(社区)、小组和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子账户进行资金核算,不得多头开户。总账户设置对子账户的查询、支付控制、账务核对等权限 , 并在银行开通账户通知信息 , 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 ,定期盘点库存现金 , 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代管的资金属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或个人资金混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以及投资项目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 收入合规、支出有度 、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的原则编制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 经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 , 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农村集体要事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进行决算后,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布 , 接受村(居) 民监督。

( 二 )实行按时报账制。支出统一实行报账制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日期,原则上每月应报账 1 次 。村(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必须坚持“ 量入为出 ”的原则,严禁赤字开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 ,交由村级报账员统一到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报账。

( 三 )实行“ 签审 ”制度 。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 ,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 、合法 、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 , 由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 , 由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审核记账 。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开支 , 不得付款和入账。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支出管理 。支出分 日 常小额支出和大额支出 , 分别处理:

( 一 )小额支出管理 。日 常单笔支出 2000 元以下的支出( 差旅费 、劳务费、补贴 、福利费、水电费、电话费、会议费、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小额支出,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代理单位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频率,与村委会协商确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限制在组级 3000 元、村级 10000 元以内。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由村“两委 ”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报经乡镇“三资 ”代理中心核准。

( 二 )大额支出管理。单笔支出超过 2000 元的为大额支出,原则上采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 ,由用款单位填写大额现金使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 三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 最迟不得超过 3 个工作 日。严格遵守财经“八不准 ”规定:一是不准白条抵库;二是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三是不准公款私存 ; 四是不准“ 坐支 ”现金 ; 五是不准私设“ 小金库 ”(账外公款); 六是不准单位间互借 ; 七是不准非报账员经手现金 ;八是对公支付必须转账 , 不得使用现金。

( 四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村委会(社区)干部报酬 、补贴、福利费、差旅费 、劳务费、 自办伙食向个人购买生活物资等可用自制凭证外 ,其他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村集体收益使用 。按照以收益来源确定如何使用的原则 ,分类规范使用:

( 一 )强村工程项目取得的收益:严格按照《云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强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使用。

( 二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取得的收益:严格按照《大理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规定使用。

( 三 )光伏电站收益:严格按照 2017 年原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的规定使用。

( 四 )盘活农村集体“ 三资 ”取得的收益:经“ 四议两公开 ”进行民主程序进行报批后 , 可用于村(社区) 组两级组织运转、公益事业开支、扩大再生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奖励村委会(社区)组干部 、慰问党员 、群众 ,开展“ 三会一课 ”等党组织活动和党员群众教育培训,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开展助学、奖学 , 救助生活困难党员 、群众等。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农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 、限额 ”管理 ,从严从紧控制 ,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非生产性支出 :

( 一 )干部报酬管理。村委会(社区)组干部除财政补贴以外补助的发放 ,必须有相关制度文件依据并按“ 四议两公开 ”程序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若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以发放奖金 、补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 ,村(社区)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补贴,也不得将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委会(社区) 组干部个人。

( 二 )严格交通、通讯费用管理。严禁用集体资金购置个人交通工具,也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报销个人通讯费用,村集体开展清洁工程、道路硬化 、运输 、护林防火等产生的临时租车、加油、用料、用工要严格控制费用。

( 三 )保险费管理。村委会(社区)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单独为个人投保养老保险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投保的 , 须经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

( 四 )会议费管理 。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 , 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其他会议,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要包括会议内容 、会议时间 、参会人员范围等,会议生活支出标准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标准。会议严禁列支香烟、水果 、副食及酒水等费用 ,严禁发放纪念品。

( 五 )工作餐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 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 ,取消村组招待费 ” 的规定 ,严禁列支村组接待费。日 常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注明就餐原因,凭审批手续报销费用。工作餐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制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国有企业下乡工作人员在村里就餐的,村集体应向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并开具“ 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入账核算;需集中人力和时间开展的阶段性工作期间,应临时组建伙食团,伙食开支由集体和就餐人员按比例承担 ,具体比例由村民委员会(社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六 )交通差旅费管理。村委会(社区) 组干部或村(居)民因公出差差旅费,参照乡镇公职人员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用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用车审批表 ,并需附用车时间、 目 的地、用车事由 、用车人姓名及电话等材料报销。

( 七 )误工报酬及劳务用工费管理。在编村委会(社区)干部、小组长及支部书记履行 日 常正常工作职责任务不允许领取误工补助及劳务用工工资 。小组干部、村(居)民及非在职在编的村委会(社区)干部参与村集体特殊公事可报销误工补助,原则上统一实行误工报酬登记簿制度,在《农村集体误工登记簿》上注明误工事项、天数 、补助标准 、金额 。误工补助应结合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当地用工工资标准 、技术含量、劳动强度 、农时季节等因素 , 由村“ 两委 ”会议提出方案 ,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备案执行。

(八)培训和考察费管理。村委会(社区)干部不得用公款外出旅游或变相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上级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学习考察事项,按上级要求办理支出 ;由农村集体资金支出的外出学习考察事项,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外出 ;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 , 一切费用自理。

(九) 办公费用管理。办公费用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要严格控制标准,必须遵守相关购前议事及审批,购回验收及报销审批等程序。采购物品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 ,需经村“ 两委 ”会议讨论决定 ,并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备案;采购物品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 ,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审批,并将相关内容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 十 )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村办村管完小六一节、教师节慰问除外)、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 十 一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管理。集体公益福利费主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困难补助,村(居)民因公伤亡医疗费、抚恤金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审批流程执行。原则上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居) 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 、民主决策、乡镇把关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形成决议。农村集体通过的对外投资决议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在制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合法合规;二是投资的目标和预期收益率 ; 三是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参照《云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龙发改发〔 2023 〕 5 号 )的有关规定 ,村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 目,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确定施工 队伍。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备案。对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 , 无论是集体资金、村(居) 民筹资 ,还是财政奖补资金建设的大额工程项 目,都必须坚持“ 四议两公开 ”程序 ,并有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监理 、工程验收 、工程决算审计等资料。原则上所有工程款需进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进行核算 。工程款拨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并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拨付到施工单位对公账户,避免多头拨款造成多付工程款或资产流失。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金结算。决算超标的,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拨付款项并入账 。若工程项 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将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据以入账和登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财政奖补资金和集体公益林补偿金使用管理制度。

( 一 )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拨入建设单位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开展建设。如直接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 , 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财政直接拨付款项,并将项目工程移交农村集体管理使用,全部项目资料需复印(注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 移交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存档,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移交农村集体登记入账。

( 二 )集体公益林补偿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主要用于护林防火 、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抗洪抢险等。如有结余需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 ,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实行票据 、 印鉴分开保管制度 。 空 白支票 、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级报账员保管;报账员、农村集体财务负责人 、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会计和出纳的印鉴分别各自保管。实行印章 、签名、公章预留制,农村集体须将财务负责人( 审批人)印章、民主理财机构专用章、审批人签字字模 , 以书面形式向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预留。

使用电子银行支付方式的,要设置网银录入、复核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网银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网银业务的全过程。村级报账员负责将经“ 三资”代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手续齐全有效的付款凭证录入网银并提交复核,办理支付手续 。“ 三资 ”代理中心出纳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审批复核。操作人员离岗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要将网银密钥视作财物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密码与密钥分开保管,每 日下班前 , 必须将网银密钥安全存放 。“ 三资 ”代理中心出纳及村级报账员要通过网银随时查询当 日 交易明细 , 及时监督银行处理情况 , 未成功的结算业务需及时报告 , 查清问题并予以解决 。“ 三资 ”代理中心出纳每月按时打印网银流水交由会计逐笔进行勾对、核查、确认 , 根据对账情况 ,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使用情况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每月末或季末由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主管会计将委托代理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进行复核,经报账员 、财务负责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民主理财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逐项逐笔在委托代理单位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 接受村(居) 民监督。

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 财务计划 ,各项收入,各项支出 ,资产资源明细,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 、租赁、出让 、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 情况 , 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以及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实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 一 )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度要督促本集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完善明细台账,做到账账 、账款相符。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凡假借农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 , 谁借谁承担责任。

( 二 )经清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 ,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及时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核销。

( 三 )农村集体严禁为与本集体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需要以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的发展、建设等举债提供抵押担保的 , 应当经成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 四 )严格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支出的限额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委会(社区)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

第三十一条 规范“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

( 一 )向村(居) 民筹资筹劳 ,坚持“ 村(居) 民 自愿 、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 ”等原则,严禁超过现行筹资筹劳及以资折劳标准,严禁将“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变成向村(居) 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 目。

( 二 )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做到专款专用 , 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三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 、事中 、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 , 及时张榜公布 , 接受村(居) 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收益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 , 民主决策、科学分配 ,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 一 )农村集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 , 向全体成员公示。

( 二 )农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2. 提取公积公益金 ; 3. 向成员分配收益 ; 4. 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 三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 , 准确核算年度收入 、支出 、可分配收益。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 一 )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 、建筑物、机器 、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 、供水供电 、交通通讯等农村集体公益性设施。

( 二 )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 , 以及通过兼并、分立 、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 三 )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 目 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 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 ( 禽 ) 、林木(茶果)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

( 五 )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 六 )农村集体接受捐赠 、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 七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 资产清查中出现盘盈 、盘亏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 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 、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 、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 、责任人等 。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 ( 个人 ) 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 、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一 )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 、租赁 ,或以参股 、联营 、合资、合作的。

( 二 )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 、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 三 )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 四 )以农村集体资产设定抵押的。

( 五 )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 大会确认并公示。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 、租赁或出让的 , 应当制定相关方案 , 明确资产的名称 、数量 、用途 ,承包、租赁 、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乡镇 “ 三资 ”代理中心参与下 ,由乡镇或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 ”代理中心录入“ 三资 ” 网络监管系统 , 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 、租赁 、 出让经营的 , 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每年开展一次合同清理,及时收取经济收入。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股份收益部分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 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含农户开荒地)、林地 、 园地 、草地 、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建设用地等。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必须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 , 防止集体资源流失 。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 、类别、坐落 、面积、使用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 ( 个人 ) 的名称、地址,承包 、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要结合村情实际 , 采取承包 、租赁 、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一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公益田地)、林地 、 园地 、草地 、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 、水源 、库塘等集体资源的承包 、租赁,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处置方案并提经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 , 采取公平、公正 、公开的方式办理 ,不得由村委会(社区)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进行“ 暗箱操作 ”。

1.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 ,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 ; 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按国家招投标办法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备案。

2.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有明确的期限 ,耕地的发包原则不能超出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严禁永久转让和买卖。发包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按照合法 、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3.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录入“ 三资 ”网络监管系统 ,并及时进行归档 。承包、租赁费用的收取实行一年一收,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几年一次性收取的 , 原则不能超过村委会(社区) 干部届期。

( 二 )强化对农户开荒地的管理。农村集体应对农户自行开挖 、开垦的土地地块名称、四至 、面积 、类型等据实全面进行详细地清理和登记,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开荒地块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1. 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农户开荒地,应本着“谁开垦谁受益 ”的原则,仍由开垦者管理使用和经营。但为平衡农户间私自开挖集体荒地面积过度悬殊的矛盾,开荒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垦经营者应向集体交纳一定的资源使用费。村集体应与开垦经营者签订《集体资源有偿使用协议》, 协议需载明开荒地具体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 、使用期限 、交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使用期限和交费标准由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农户拒不交纳资源使用费的 , 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开荒地。

2. 对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毁坏森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开荒地,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对侵占集体道路、沟路 、库塘的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对毁坏森林的必须自行进行退耕还林;对破坏生态环境 、影响水土保持的必须自行恢复生态防止水土流失。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工程建设 、城镇建设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性质、类型和地力好坏,在不超过《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前提下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给予合理补偿。

( 一 )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公益田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 、集体库塘、集体荒山荒地等,征收单位应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 二 )征收农户开荒地的 ,农户享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和农户共同享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村集体讨论决定 , 原则上集体享有比例不能低于 10% 。

( 三 )农村集体应建立土地征收台账 ,依据实际征收情况逐块逐笔进行登记 ,包括土地性质 、类型 、地块名称、位置坐落、面积 、四至 、征收时间 、征收单位、征收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入 、农户开荒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等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根据群众意见可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也可直接进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 。严格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 , 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领购 、使用 、核销。

第四十七条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室(柜),按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归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装柜保存 , 由专人按照“ 一村一柜 ”要求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农村集体“三资 ”档案资料进行拆封 、抽走 、调阅 、复制和外借。

第七章 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的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上级规定的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时结报账、记账、对账 ,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 五相符 ”。

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切实履行好被代理单位的“ 三资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农业农村 、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 三资 ”的审计监督 ,对农村集体“ 三资 ”实行常规、专项或委托审计;对村委会(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 , 并报乡镇“ 三资 ”代理中心存档。

第五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集体“ 三资 ”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因制度不落实违反“ 三资 ”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合法利益。

第八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 三资 ”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工作的领导 , 明确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 三资 ”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村委会(社区) 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一 )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 、公款私存、设立“ 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 二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套取 、骗取集体资金资产。

( 三 )违规使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随意包租车辆或以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或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 ,损害集体利益。

( 四 )在进行对外投资时 ,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 ,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 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 五 )工程项目建设中 ,未按规定执行 ,损害集体利益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 六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 , 导致集体利益损失。

( 七 )在集体资金使用、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济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 阻挠 、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九)侵占 、截留、挪用 、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 十 )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 三资 ”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28 日起施行 , 2009 年 9月 17 日发布的《云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委托代管规定的通知》(龙政发〔 2009 〕 10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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