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彝良县委办公室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彝办通〔2023〕7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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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彝良县委办公室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彝良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 街道 ) 党 ( 工 ) 委、政府 ( 办事处 ) ,县直各单位,各驻彝单位:

《彝良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彝良县委办公室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彝良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云办发〔 2022 〕 67 号 ) 和《中共昭通县委办公室昭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昭办发〔 2023 〕19 号 ) 精神,结合彝良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顺应全县老龄化发展形势,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二 ) 工作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立足实际,稳妥有序提升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推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使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服务均等、质量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减轻养老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升级。

——优化整合,系统规划。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投入向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等倾斜,实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

(三)目标任务

到 2025 年,全县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拓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 一 )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县政府制定并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昭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 街道 )政府 ( 办事处 ) 〕

2. 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彝良实际,建立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养老机构人才建设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托全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老年人基本信息、医保、社保、健康、残疾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按需使用。 2024 年,全县每个养老机构至少培养 2 名专业评估人才,卫健部门将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纳入基层健康档案管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3.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精准识别制度。开展“政策找人”“服务找人”,全面掌握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情况,建立数据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按月比对、分析、统计、公布老年人口数据,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积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养老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需求等数据,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高效对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4.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依托乡镇 ( 街道 ) 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促进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到 2025 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 100%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 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与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720 元的标准,将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年度资金保障情况予以补助,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按 50% 比例足额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适时把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6. 强化制度保障。探索建立“ 1 套申请材料 +1 个监管服务平台 +N 个养老服务内容”的“ 1+N ”模式,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完善特困供养机构请销假制度,集中供养人员请假离院期间生活补助参照当地农村A 类低保标准执行,从请假离院次日起计算至返院之日,由养老机构按日计算发放给本人;护理费按分散供养标准,由养老机构按日支付给照料责任人。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各乡镇(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7. 强化人才支撑。开展全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纳入培训范围。到 2025 年,全县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民政业务管理人员等不少于 500 人次。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100% 。支持地方具备培训条件的学校、养老机构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8. 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养老用地、税费减免、水电优惠等政策,促进形成高质量、低成本、低价格的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充分发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作用,将建成后超过 1 年未投入使用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县级整改清单,及时发布招商信息,引导社会力量运营。长期闲置的公建养老设施和运营困难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设施使用费可酌情减免,入住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批,确保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和无人照顾老年人。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自有产权房改造等方式建设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等服务设施,提供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养老服务,按规定享受各项政策优惠和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9. 维护合法权益。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 科学规划布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 5 万人以上乡镇 ( 街道 )优先规划建设养老院或者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或 5000 人以上居民聚居社区优先规划建设居家服务中心或者日间照料中心。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配套功能的控制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探索跨行调剂闲置资产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质拓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1. 落实配套设施。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机制,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理 2018 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养老设施无偿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 2023 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2. 推动转型升级。加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具备全日制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同时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探索将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3. 强化基础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向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 残疾人 ) 开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型集中特困供养补助标准的 1.5 倍。允许具备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利用空余床位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落实运营补贴,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4. 促进医养融合。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医务室 ( 护理站 ) ,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疗服务。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有条件的公立综合医院将老年病科或康复科转型发展成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接续性医养结合机构。到 2025 年,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5. 鼓励社会参与。推进兜底线、促普惠、社会化协同发展。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探索社会力量与民政福利机构、民政部门、国有企业等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物业、家政、社区医疗机构、社区食堂等基层服务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培训疗养机构、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增设养老服务业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 完善服务网络。要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街道 ― 社区 ― 小区 ― 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 ― 乡 ― 村”三级服务网络。到 2025 年,全县建成不低于1 所失能老人照护机构、 1 家医养结合机构、 1 所老年大学,不低于 60% 的乡镇 ( 街道 ) 建有 1 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 90% ,全面建成“ 15 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7. 提升运营水平。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到 2025年,实现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 55% 目标,养老服务品质得到明显提升;实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 60%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实现 100% 集中供养。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协调发展,规范“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心”等服务,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8. 支持居家养老。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力争覆盖城乡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对象。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使用力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大对适老化改造实施力度和政策补助力度,做到应改尽改。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原则上补贴标准为户均3000 元,到 2025 年累计补助 300 户以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19. 优化适老环境。有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到 2025 年,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和适老化,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建设,到 2025 年,一般医疗机构老年人“绿色通道”设置全覆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20. 提升服务能力。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不断创新和改进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服务和技术,使传统服务和智能服务并行,有效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工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政府 ( 办事处 ) 〕

三、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同促进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二)强化督导检查。 县委、县政府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督导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 营造良好氛围。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 ( 街道 )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解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特别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彝良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 件

彝良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序号

服务类

牵头部门

型职工基本养

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达到基本养老金待

物质帮助县人社局老保险

遇享受条件的老年人

及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达到基本养老金待

物质帮助县人社局2 城乡居民基

遇享受条件的老年人本养老保险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本县户籍 80-99 周岁人

县财政局

员高龄津贴

及时发放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 本县户籍 100 周岁以上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300 元 人员 县财政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县民政局

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县民政局

询、服务推荐等服务务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县卫健局

等便利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县教体局

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务

与老年教育,公平有序地开放老年教育

资源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交通运交通工具

输局

县发改局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住建局

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设施

县文旅局设施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发改局10 参观旅游景

县文旅局点

照护服务县民政局

年人

县卫健局

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 1 次健康

照护服务县卫健局

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

上老年人

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

关爱服务县司法局

上老年人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

县人民法

金、救助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爱服务

,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按照国

上老年人

县司法局

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老年烈士遗属、因

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和老

县退役军

年的残疾军人、复15 优抚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服务

人事务局

员军人、退伍军人

县民政局

,无法定赡、扶养

义务人或者法定赡、

扶养义务人无赡、

扶养能力且享受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待

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县民政局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

物质帮助

县卫健局

养的 60 周岁以上特困分散特困供

县医保局

人员养

准的 1.3 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照料

县民政局

物质帮

县卫建局

助照护集中特困供

县医保局

服务养

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对生活不能自理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低保家庭中的 60 周岁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困对象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

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养老护理补

定为失能的 60 周岁及

贴贴

以上老年人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

按照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二级每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级、二级且需要长

人每月不低于 90 元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

期照护的重度残疾

护理补贴

老年人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老年人人生活补

贴贴

独生子女死亡的 60 周

物质帮助 县卫健局

岁以上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

金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残疾的 60 周

物质帮助 县卫健局金

岁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

通过政府补贴方式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人家庭以及低保对

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象中高龄、失能、

重残的老年人家庭失能 ( 失

失能 ( 失智 ) 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智 ) 老年人

失能 ( 失智 ) 老年人 物质帮助 县人社局

家庭成员

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

县卫健局

年人

居家空巢、独居、留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

关爱服务 县民政局

守、失能、重残、计

、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

殊困难老年人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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