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发〔 2023 〕 89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疫苗
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靖安安置区党工委,区直有关部门:
《昭阳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及标准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区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工作组
2.5 专业技术机构
2.6 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解除
3.4 报告
3.5 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结束
5 信息发布
5.1 发布原则
5.2 发布要求
5.3 发布形式
6 风险沟通
6.1 沟通目的
6.2 沟通原则
6.3 沟通方式
7 后期处置
7.1 工作总结
7.2 善后与恢复
7.3 责任与奖惩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保障
8.2 人员及技术保障
8.3 物资和经费保障
8.4 应急演练
8.5 培训宣传
9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云南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昭通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昭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在区外发生且涉及我区的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疫苗安全事件的预案或者处置程序规定。
1.4 分级及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依次对应 Ⅰ级响应、 Ⅱ 级响应、 Ⅲ 级响应和 Ⅳ 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 1 )。
1.5 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区应急工作指挥部
根据疫苗安全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经区市场监管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要求,成立区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督查专员)和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按照 “ 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 的原则,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决策,研究部署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发布事件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请示、报告等;指导、协调、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下,开展涉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在区市场监管局,为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
( 1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公文处理、风险会商、信息发布、专家管理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 2 )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 3 )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上报的苗头性、倾向性疫苗安全风险及应急处置情况等,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 4 )组织协调全区疫苗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 5 )组建和管理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健全应急处置专家组工作机制;
( 6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疫苗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联动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核实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区级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
区工科局:负责依法查处疫苗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按程序调度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请求市级部门协调采购应急物资。
区教体局:协助处置发生在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疫苗安全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件处置中的治安秩序;做好道路交通临时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对发布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对困难受害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负责督促区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有关保险理赔。
区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指导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表彰奖励工作。
区交运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物资运输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事件处置运输顺畅。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疫苗安全事件中患者的医疗救治及心理康复;牵头组织疫苗采购以及预防接种环节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必要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涉事疫苗采取暂停使用等紧急措施,并进行事件调查、确认、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指挥办日常工作。负责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等;组织开展疫苗储运、配送环节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区卫健局开展对疫苗采购、预防接种环节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疫苗质量有关抽样;负责对事件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及虚假违法广告的调查处理。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2.4 现场工作组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市场监管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收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经费保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处置意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 危害控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暂停使用、封存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4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工科局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结合疫苗安全事件调查,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处置,组织区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
2.4.5 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支持。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2.4.6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涉外、涉港澳台时还包括区外事办等部门。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或者授权,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区内外舆情,及时客观通报事件情况;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2.4.7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2.4.8 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趋势研判;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撑;研判并对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提出建议。
2.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区指挥部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2.6 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疫苗安全事件,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件涉及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同应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 监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疫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并向区指挥办报告。区指挥办对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到预警早、研判准、响应快、责任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要将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风险隐患信息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
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
( 1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其生产、储存配送、使用的疫苗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按照规定报告。
( 2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疫苗安全事件有关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讨论。
( 3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疫苗安全有关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4 )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疫苗安全事件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2 预警
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及有关部门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疫苗安全风险,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根据各自职责将有关疫苗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做好预警防范工作,有关风险信息及预警防范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市指挥办。经市指挥办综合研判,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风险预警。
3.3 预警解除
经综合研判,可能引发疫苗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发布预警单位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报告
3.4.1 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报告要求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疑似或者已经确定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同级指挥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续报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小时。指挥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办。
3.4.2 各级指挥办信息报告要求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指挥办要尽快掌握、核实情况,及时上报事件信息。
( 1 )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指挥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应当在获知有关信息后 30 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 1 小时内书面报告;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当在获知有关信息后 6 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当在获知有关信息后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
( 2 )续报。初报后,区指挥办要加强有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书面向区指挥办续报有关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 l 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当即刻上报进展情况。
( 3 )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指挥办要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有关情况。原则上,对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 30 分钟内电话反馈,并在 1 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
( 4 )终报。终报是事发地指挥办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
3.4.3 报告内容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时,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涉及的疫苗有关信息、信息来源和当前状况等情况。
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指挥办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时,按照 “ 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 ” 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
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
续报应当包括事件进展、调查详情、后续应对措施等内容,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
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处罚情况、责任追究(认定)、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告时,事件报告单位应当注明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报告主送、抄送单位等信息。
3.4.4 报告方式
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 2 、 3 )形式报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 4 )形式报送。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通过电话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当确保信息核收无误。
涉密信息的报告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3.5 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办或者区指挥办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核定事件级别,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 1 )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 2 )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 3 )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并对事件危害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件级别。
( 1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动医疗卫生资源,迅速救治患者;对患者有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对涉事疫苗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
( 2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对涉事疫苗进行查封扣押;对涉事疫苗的供货渠道、索证索票、储存验收、运输等进行调查;对涉事疫苗进行应急检验检测;责令涉事疫苗生产、配送和使用单位暂停生产、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 3 )公安机关:加强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开展侦办工作。
( 4 )政府新闻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4.2 响应分级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应急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排部署,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4.3 响应程序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指挥办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按照事件分级标准,需启动应急响应的,按照程序报请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启动。
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或者事态有蔓延升级趋势需提级相应的,区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市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调度和指导,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积极协助做好应急处置有关保障工作。
4.4 响应措施
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的调度、指导下,区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各工作组和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4.4.1 医疗救治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增派医疗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4.4.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临床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4.3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涉事疫苗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疫苗安全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4.4.4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疫苗安全事件调查工作,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涉及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事件情况调查包括:
( 1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
( 2 )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健康损害情况。
( 3 )涉事疫苗的生产、销售、购进、使用情况。
( 4 )事件发生单位情况:事件发生后启动内部应急处置方案及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缓报事故,故意破坏事发现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建立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情况;制定疫苗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和事件报告制度情况;开展疫苗安全应急演练情况;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疫苗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的情况。
( 5 )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疫苗安全事件的情况;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况;建立健全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疫苗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 6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情况;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通报信息的情况;按照规定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的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的情况;对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监管情况;涉事疫苗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落实疫苗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4.4.5 舆论引导
Ⅰ 级、 Ⅱ 级、 III 级、 IV 级响应在国家、省、市发布有关信息后,由新闻宣传组负责,提出舆论引导处置意见,报区指挥部同意后,在市指挥部及有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统筹事件处置和涉事主体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4.6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参与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涉事疫苗有关单位进行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5 响应级别调整
疫苗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区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调整决定,宣布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情况。
4.6 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者有关危害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结束决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5 信息发布
5.1 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5.2 发布要求
Ⅰ 级响应有关信息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
Ⅱ 级响应有关信息由国家药监局发布。
Ⅲ 级响应有关信息由省指挥部发布。
Ⅳ 级响应有关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5.3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6 风险沟通
6.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6.3 沟通方式
Ⅰ 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由国家药监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 Ⅱ 级响应由国家药监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 Ⅲ 级、 Ⅳ 级响应分别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7 后期处置
7.1 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7.2 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3 责任与奖惩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谎报、缓报疫苗安全事件的,或者在疫苗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8.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疫苗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有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3 物资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纳入本部门保障范围。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保障资金。
8.4 应急演练
各级指挥办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5 培训宣传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疫苗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4.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
(标题)
(正文按公文格式排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