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
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绥江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2 月 20 日
绥江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15 号)、《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0 〕 3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村(居)委会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社会兴办、托幼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创新发展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和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我县力争培育 1 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支持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多样化、多层次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 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发展。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积极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县卫健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 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和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县人社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夯实基本公卫服务内涵。 认真做好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工作,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及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系列健康指导。 (县卫健局负责)
(二)加强以社区为依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 大力支持村(社区)委员会照护服务发展。 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村(社区)委员会服务体系。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原则上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组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进托幼机构建设
1. 推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鼓励辖区内每家公立幼儿园中增设托班 1 个,优先解决托位,满足 2-3 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充分发挥县幼儿园资源优势,统筹解决托位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县教体局、县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 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幼儿园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设置托班数。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积极开展示范性托幼机构创建。 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通过示范引领、辐射带动,扩大全县托育服务供给,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对积极配合开展市级及以上示范性托幼机构创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县卫健局牵头,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以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开设照护服务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已备案的民办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支持用人单位举办照护服务机构。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村(社区)委员会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行县保健院开设婴幼儿照护场所或育儿指导中心,充分发挥卫生资源优势,为婴幼儿卫生保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育儿支持。 (县卫健局牵头,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 加强人才培养。 支持绥江高级职业中学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县人社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人员管理。 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县卫健局牵头,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管理
1. 加强标准化建设。 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规范注册登记。 依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落实备案管理。 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该及时开展检查核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卫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县发改局牵头,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管负责)
(七)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
1. 抓实卫生保健工作。 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食品安全制度。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县妇计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预防及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机构应组织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 1次健康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督查。 (县卫健局牵头,县教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督管理
1. 加强公共安全监管。 婴幼儿照护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 24 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 90 日以上。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严格落实婴幼儿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制度,确保婴幼儿安全。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规范服务运营行为。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围经营。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应不超过 3 个月。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压实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县、镇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社会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1. 强化政策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等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用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大用地规划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坚持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日常检查发现、违法查处等共同履职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严格督导检查,强化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适时开展安全防范专项整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绥江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附件
绥江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扎实推进全县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决定建立绥江县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机构
召 集 人: 陈 晶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赵 荣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 谭平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晓江 县发改局副局长
熊 燕 县教体局副局长
邹安雄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严先兵 县委编办副主任
胡正英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 源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长勇 县财政局副局长
唐菲菲 县人社局副局长
刘尹秋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 铭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 庆 县卫健局副局长
李尚勇 县税务局副局长
徐廷彬 县工信商科局副局长
罗 佳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队长
黄光敏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范超兵 团县委副书记
张孟莱 县妇联副主席
王正明 县总工会副主席
汤育祥 县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余 涛 中城镇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 江 南岸镇副镇长
张露琳 板栗镇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王双福 新滩镇副镇长
黄 尧 会仪镇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分管领导担任。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署,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抓好任务落实。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 督促融媒体中心做好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县教体局: 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协助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委编办: 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县民政局: 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 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协助开展居住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及时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登记。
县住建局: 负责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设置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卫健局: 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各镇、村(居)民委员会基础网格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工信商科局: 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县融媒体中心: 利用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总工会: 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县委: 组织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 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生协会: 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