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污防办字〔2023〕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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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沧市“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污防办字〔 2023 〕 14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 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临沧市“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临沧市“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全面完成《云南省“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立、治、测、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 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原则上 2024 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问题整治,个别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可申请延期至 2025 年 4 月底前完成; 2023 年、 2024 年、2025 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 100 %,乡镇级(含“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 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全面摸清地级、县级、乡镇级(含“千吨万人”)、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县(区)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情况,同时核实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是 已由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水源保护区,但仍在供水的水源; 二是 与水厂供水管网连通但未开展保护区划定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 三是 长期供水,但未纳入水质例行监测的水源。

根据排查梳理情况,各县(区)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前填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表》(详见附件 1 )报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 一是 重点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排查辖区未规范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及隔离设施的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是 对于已纳入《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和《乡镇级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名录》的水源,以名录内风险源排查为主,摸清新增风险源,同时排查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临时风险源,如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存在规模化养殖、任意堆放垃圾等;对于未纳入风险源名录的水源,要对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开展全面排查。 三是 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排查结合保护区划定工作同步开展。

各县(区)根据排查情况,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前填写《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详见附件 2 ,需县区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报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是水源保护的基础,也是水源保护的法律边界。各县(区)对排查发现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乡镇级(含“千吨万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 — 2018 )开展保护区划定或调整,并于 2024 年 4 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于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县(区)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函》(临环函〔 2022 〕 174 号)步骤要求,加快推进第一批次乡镇以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于2024 年 5 月底前完成划定方案编制工作, 2025 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四)规范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及隔离设施。 各县(区)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 - 2008 )要求规范设置保护区标志。保护区标志设立应遵循“优先采用生物隔离,必要时采用物理隔离”的原则,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并辅之于警示牌或宣传牌设置,必要时可采用围栏等物理隔离。各县(区)乡镇级水源标识标志及隔离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请及时报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农村集中式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系统》内进行信息更新。

(五)开展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 针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县(区)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各责任部门及时开展整改,确保 2024 年底前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全面结束。整改方案请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前报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开展不达标水源限期治理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和日常监测结果,分析识别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源类型、区域分布、主要超标污染物及成因,分类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并限期治理。对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要认真分析超标原因,制定科学、可行的水源达标限期治理方案,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对受天然背景值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置换、生态修复、综合整治等多种措施进行治理,逐年提升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县级及以上水源按照“一水源一方案”要求制定达标方案,乡镇级(含千吨万人)水源以县(区)为单位制定达标方案。

(七)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千吨万人”水源按既定的监测频次开展例行监测,在用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参照“千吨万人”相关要求), 2024 年要实现乡镇级及以上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同时,各县(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户龙头水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建立水质监测数据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水质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安全研判,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

(八)强化风险管控防范饮水安全突发事故。 各县(区)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但不仅限于保护区)及供水系统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环境风险评估,精准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对水源地风险源名录进行动态更新。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编制主体,编制(修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要切合实际,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质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工作步骤

(一)县级自查。 2023 年 12 月前,各县(区)全面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排查梳理工作。

(二)问题整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查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督促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按职责抓好落实,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需长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时限,并进行跟踪督办、定期调度。

(三)市级抽查和指导。 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和帮扶指导,并根据抽查结果通报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帮扶。

(四)省级抽查。 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机对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环境问题整治等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和帮扶指导。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理清并压实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加强与辖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高效联动工作机制,协力做好完善水源保护、强化水质监测、加强应急处置、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区)要强化水源保护行动责任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时限明确、行动落地、措施见效,做到问题排查全覆盖、整治无死角、所有环境问题按期清“零”。针对市级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漠视群众利益等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导致水源地环境风险问题突出、水质超标等问题,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给予通报、约谈,并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定期调度 。根据省级工作调度要求,各县(区)于 2023年 12 月 25 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报告, 2024 年起,每季度结束 5 日内,报送环境问题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协助,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反弹,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区)要加强“ 12369 ”热线、微信、网上举报平台建设,对群众反映的水源地保护问题限期办理、认真反馈,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污染事件调查。努力形成社会参与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和勇, 13908839417,439316905 @qq.com

附件: 1 .临沧市XX 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表

2 .临沧市XX 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问题清单附件: 1

临沧市 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表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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