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人 民 政 府
办公室文件
墨政办发〔2023〕71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江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珠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墨江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2 月14 日
墨江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9〕211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实现县域内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为了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鼓励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同时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类保障,精准高效、便民利民,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及条件(一)补贴发放范围。 墨江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住房保障工作以来,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含已取消保障资格的对象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
(二)补贴发放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地城镇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1.申请对象
(1)申请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包括申请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2)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正式录(聘)用、在申请所在地城镇就业并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好了录、聘用手续,本人及家庭在就业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
(3)外来务工人员要求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稳定就业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及家庭在就业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4)对环卫、教育特岗定岗重点产业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保障对象,因特殊情况务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但其他条件均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务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后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2.收入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我县实际,分以下二个梯度进行保障:
(1)低收入家庭:享受县民政部门低收入待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初审,社区或单位组织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等实质性审查,综合民政、人社、交警、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后据实界定收入、资产等情况,出具收入证明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新就业无房对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申请对象提供的且经初审单位确认的真实有效工资证明来界定。
3.其他
(1)申请人家庭在墨江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商铺或者属于住房拥挤(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
(2)申请人家庭无消费型车辆(15 万元以上);
(3)住单位或企业公房未产生租金的;
(4)家庭主要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5)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联系申请人提供要件致使经办部门无法办理的;
(7)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或不配合核查组入户抽查的。
四、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低保家庭出具民政部门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出具居委会或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的,需提交租房协议书和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产权登记信息;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资料等。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提交(实质性审查)
初审单位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单位提交申报资料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入复审程序。
(三)复审公示(部门间联审)
复审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
(四)审批发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从申请当季开始核算发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补贴对象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并书面告知。
五、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方式及管理(一)发放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 号)“县(市、区)按照5元—10 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墨江县执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 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10 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3 平方米×1 人×10元=130 元计,户均租赁补贴墨江不超过60 平方米(即补贴最高发放600 元),超过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发放方式
根据《国保障性住房务院办公厅关于廉租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县采取“集中办理、逐户并联审核、入户抽查、一卡通代发”的方式发放租赁补贴。
(三)续发管理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按季度主动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初审单位每季度发放补贴前一周必须入户核查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领取资格,特别是收入、资产等的调查核实,及家庭成员的异动等情况,严禁将已死亡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套取补贴资金。初审单位将已核实的符合条件名单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继续发放;经核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当季停止发放补贴。
六、补贴发放时间及其他事项
(一)补贴发放时间
按月计算补贴,分季度足额发放,当年新增家庭补贴时间为申请当月至12 月。
(二)其他事项
1.已享受本县其他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
2.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在分配公租房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失信黑名单台账。
4.设立公租房管理举报投诉渠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热线0879-4238033。
七、工作要求
(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收入、房产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二)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审核、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 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 在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原2013 年9 月4 日印发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提标扩面方案的批复》(墨政复〔2013〕4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