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 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23〕68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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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政办发 〔 2023 〕 68 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

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将《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5 日

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 切实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 ,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促进全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改善和保护水生态环境 ,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48 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和《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54 号 ) 等法律法规要求 , 聚焦“两区 一基地”发展定位 , 结合陆良实际 ,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 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 、 空间均衡 、 系统治理 、两手发力”治水思路 , 全面排查梳理全县取用地下水现状 ,理清地下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台账 , 依法依规推进违规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 , 规范取用水行为 , 建立取用水长效管理机制 , 实现全县取用地下水必须经过许可 、用水必须严格计量 、取用地下水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违法取用地下水必须依法处罚的水资源管理格局 , 有效防止地下水无序开采 ,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 、 工作范围

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开展范围为: 全县 11 个乡 (镇)、街道; 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 5 种情形外 , 其余取用地下水工程(设施) 均应列为本次工作开展对象。

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具体 5 种情形如下:

( 一 ) 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 30 立方米的 ,零星散养 、 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 60 立方米的;

( 二 ) 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 (排) 水的;

( 三 )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四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 主要任务

( 一 ) 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

1. 第 一 阶段: 排查建档 ( 2023 年 12 月 )

组织开展全县 11 个乡 (镇)、街道所有取用地下水 (含地热水 、矿泉水) 的摸底排查工作 , 排查登记取水户的基本情况 、取水地点 、取水用途 、取水量 、水井深度 、 审批核准情况 、批准的取水期限等内容 , 建立取用地下水管理台帐(参照附件 3 、 4 )。

2. 第二阶段: 问题认定 ( 2024 年 1 月 )

以 乡 (镇)、街道为单元 , 对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全面梳理本辖区取用地下水存在的问题 ,分类建立问题清单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 再由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水控制指标确认最终处置意见。

其中 , 对于应急水源的管控 , 先由乡 (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统 一规划申报 , 再由县水务局组织初审后进行认定 。应急水源仅在抗旱特殊时期启用 , 需加装电子计量设施管控,并对取水行为建立台账管理 , 由乡 (镇)、街道对应急水源取水行为进行监管。

主要问题类型及处置措施:

( 1 ) 按规定应封堵而未封堵 。对城乡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团组织 、生产经营性单位 ( 洗浴用水 、洗车用水 、泳池用水 、住宿用水 、餐饮用水 、娱乐用水 、建筑用水 、 生产用水等存在生产 、经营性质的企业 )、住宅小区及城乡居民户 、个体户的自备地下取水井或租赁井 , 涉及应停用而未停用的地下水取水 口 ; 对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不能覆盖或者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地下取水井,实行总量控制 、 限量开采 、 强化管控后 , 未经批准的生产 、经营性取水 口 ; 不再使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进行封闭或者拆除的。

处置措施: 依据《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封闭或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 逾期仍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 ,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或者拆除 ,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 (设施);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 取水许可证逾期。

处置措施: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未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超许可或超计划水量取水;擅 自 改变取水水源 、取水用途; 未经批准擅 自转让取水权;取水许可事项擅自变更; 未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等。

处置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4 ) 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拖延缴纳; 拖欠缴纳; 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等。

处置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 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5 ) 取水计量安装运行不规范 。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 计量设施未定期检定或校准; 取用水数据填报不实等。

处置措施: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责令限期安装 , 并按照 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 按照 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 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3. 第三阶段: 清理整治 ( 2024 年 2 — 4 月 )

对照取用地下水问题清单及处置意见 , 有序开展清理整治 ,及时跟踪问题并销号。

4. 第四阶段: 巩固提升 ( 2024 年 5 月 )

( 1 )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认真总结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整治工作情况 、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存在的问题 , 结合实际制定地下水长效管理机制 , 不断巩固和完善整治成果 , 全面依法规范取用地下水管理。

( 2 ) 严格取用水 日 常监管 。加强对已办证取水户的监督管理 , 重点排查计量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3 ) 加强重点用水户监管 。加强对农业 、工业 、服务业等经营性取用地下水行为的监管 , 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 , 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 。取用水户取水事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 、取水地点等) 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 4 )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 。全面抓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 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 。 同时 , 认真贯彻《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曲政办发〔 2016 〕 151 号 ) 要求 , 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严格执行超计划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政策 , 确保按计量、按标准依法征收 ,利用价格杠杆抑制地下水开采。

( 5 ) 严格执法管理 。进 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打井行为 , 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把地下水执法作为重点 , 强化执法检查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地下水管理秩序; 不断深化地下水执法管理 , 对已封填的强化巡查督查 , 组织复查 、 回头看 , 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防违法启用 。对偷采地下水 、违法启用已封深井 、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深层地下水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6 )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微博 、微信、移动互联网等平台 , 加大对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 , 引导取用水户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 。 强化水法规宣传 , 杜绝违规打井取水等违法行为发生 。开展多层次 、 多形式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 , 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 形成节约用水 、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 二 ) 地下水资源规划管理

对于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 应充分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及实际需要 , 在省 、市下达指标内合理分配使用 。对地下水使用指标的分配 , 应经有关部门联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同时由县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陆良县地下水资源规划报告 , 规划全县地下水的综合利用 , 划定地下水禁采、 限采区,为合理分配使用地下水资源提供参考。

( 三 ) 新申请取用地下水管理

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 除本方案第二条 ( 工作范围 ) 说明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 5 种情形外 ,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1. 地下水取水许可办理流程

( 1 )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取用地下水前 , 需持《陆良县取用地下水征求意见表》 ( 附件 9 ) , 经村委会 ( 社 区 ) 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 , 到县水务局查询取水地点是否符合地下水开采规定 , 经查询取水地点符合地下水开采规定的 , 由县水务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进行联核联审。

( 2 ) 通过联核联审的取水项 目 , 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进 一 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2021 〕 —475 ) 要求 , 日取用地下水 100 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 、非高污染行业 自备水源的建设项 目 , 编制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超过该取水量的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应审批部门。

( 3 )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及时开展审查 , 对审查通过的地下水取水项 目 出具取水许可决定书 , 颁发《取水许可证》。

2. 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根据《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规定 ,地下水日取水量 3000 立方米及以上的取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地下水 日取水量 300 立方米及以上不足 3000 立方米的取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水 日取水量 300 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

3. 新申请取用地下水管理

( 1 ) 县级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批各乡 (镇)、街道取水量时 , 要控制在下达给各乡 (镇)、街道的取水许可总量指标内。县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各乡 (镇)、街道的取水许可总量指标要以云南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核定的用水量为主要依据 , 云南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 , 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2 ) 在申请取水许可时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取水在线计量设施 , 在之后的取水过程中做好取水台账登记。

( 3 )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用水定额取水 , 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 ,将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四 、 保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 , 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 , 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 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 , 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 , 负责全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的组织 、统筹和协调。

( 二 ) 严格依法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 , 严厉整治无序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 , 坚决遏制擅 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情况 。在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过程中 , 对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 ,该查处的坚决查处; 如遇矛盾突出 、 问题尖锐的区域或整治对象 , 应积极联合公安 、检察院等部门严厉打击 , 形成威慑 ,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确保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 三 ) 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进 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 强化工作措施 , 加强协调配合 , 形成工作合力 , 确保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顺利开展 。对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和工作不力的 ,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四 ) 强化考核检查 。县水务局要将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乡 (镇)、街道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体系 。县水务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等部门要逐步将地下水取用要求纳入用水常态化管理制度 , 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 确保地下水管理质量。

( 五 ) 强化信息报送 。各乡 (镇)、街道 、县直有关行业部门要明确 1 名工作联络员 , 负责做好 日 常对接联系 、信息报送 、推动落实等工作 , 按时向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联络员名单于本方案印发后 3 个工作日 内报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殷建祥 , 0874—6211429 , 邮箱: LLshuizhengke@163.com )。请各乡 (镇 )、街道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将整治核查登记表 ( 附件 3 )、整治情况汇总表 ( 附件 4 ) 报至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于每月 22 日前将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治整改进展情况表 ( 附件 5 )、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 附件 6 ) 报至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规范取用地下水问题整改完成后 ,各乡 (镇)、街道要及时收集台账资料 ,填写地下水整治整改销号表 ( 附件 7 、附件 8 ),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报至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 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任务清单

3. 陆良县 XX 乡 (镇)、街道地下水井清理整治核

查登记表

4. 陆良县 XX 乡 (镇)、街道地下水井清理整治情

况汇总表

5.2023 年陆良县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整改

进展情况表

6. 陆良县 XX 乡 (镇)、街道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

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模板)

7.2023 年陆良县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整改

(整改类) 销号表

8.2023 年陆良县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整改

(退出类) 销号表

9. 陆良县取用地下水征求意见表附件 1

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 婕 县政府副县长人选

副 组 长: 赵 斌 县水务局局长

章青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秀生 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员: 他石红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资德周

张丽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孟琼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家宝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资红喜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陈吉泽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局长

王暄喆

中枢街道办事处主任

钱吉祥

同乐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红良 板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浩 三岔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闵 俊 马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俊辉 活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保云彦 龙海乡人民政府乡长人选

陈俊旭 召夸镇人民政府镇长

袁 超 大莫古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正华 小百户镇人民政府镇长

骆 巍 芳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 , 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 , 负责全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统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 , 由相应职务人员替补 , 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2

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任务清单任务类型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 备

注附件 3

陆良县 XX 乡 (镇) 、街道地下水井清理整治核查登记表附件 4

陆良县 XX 乡 (镇) 、街道地下水井清理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5

2023 年陆良县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整改进展情况表附件 6

陆良县 XX 乡 (镇)、街道不规范取用地下水

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模板)

一 、 排查情况

截至 xx 月 22 日 , xx 乡镇共排查出地下井 xx 口 , 其中 , 按照用途分类有农业用水机井 xx 口 、生活用水机井 xx 口 、工业用水xx 口 、服务业用水 xx 口 ; 按照井深分类 30 米以上的机井 xx 口,30 米以下的机井 xx 口 ; 按照合规性分类有审批手续的机井有 xx口、无审批手续的机井有 xx 口。

二、整改情况

按照陆良县规范取用地下水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 , xx 乡镇针对排查出的 xx 口地下井进行分类 , 有保留类地下井 xx 口 , 有整改类地下井 xx 口 , 有退出类地下井 xx 口 。截至 xx 月 22 日 , 共完成整改地下井 xx 口 , 退出地下井 xx 口 。结合各乡镇工作实际,描述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 , 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等,取得的亮点。

三、存在困难

可描述存在的困难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排查出的取用地下水问题 , 按照整改 、封停原则 ( 一是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督促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到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是对不符合取用地下水条件 、擅 自私采地下水 、无证无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 , 发放整改通知书 , 责令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封闭取用地下水设施,依法进行整治查处 。依法对违规开采地下水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描述下 一步具体工作计划 , 如何确保 2024 年 4 月底前完成整改。

xx 镇人民政府

20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 7

2023 年陆良县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

整改 (整改类) 销号表

附件 8

2023 年陆良县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

整改 (退出类) 销号表

附件 9

陆良县取用地下水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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