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陆教体发〔2023〕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10
收藏
详情

陆良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县教体局教育科负责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中心学校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教体局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小学实行“按龄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根据县情,每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辖区中心学校和中学制定招生方案,向县教体局报备通过后,按照方案组织招生;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随迁人员子女入学。陆良籍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户籍所在辖区学校应积极依法予以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要持相关证明材料,读幼儿园、小学的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备案,按照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园)报名入学,年满7 周岁及以上的儿童一年级入学报名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缓学证明。非初一统一报名时间段报名参加我县初中入学录取的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备案,按照教育科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到指定中学报名入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县教体局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 月31 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教体局按市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市教体局备案。

第六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教体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1)。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教体局统筹做出安排,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中心学校具体负责落实。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 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控辍保学“四步法”有关要求责令监护人限期报到入学。因身体原因不能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填写《陆良县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见附件4)向辖区学校提出缓学申请并由学校逐级报审。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市、县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2 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县教体局教育科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七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初中、小学在每年9 月30 日前填写好“学生花名册”,学生个人信息要与户口簿一致,核对无误后加盖学校公章交县教体局教育科。由各校学籍管理员按花名册在国网学籍系统中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同时给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的表彰、奖励及相关材料;(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普通高中按招生部门下发的录取学生信息在相应系统中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八条的(一)、(二)、(三)、(四)、(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义务教育段学校要使用《素质教育评估手册》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评价。(一)《素质教育评估手册》贴好学生本人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填齐相应栏目,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章。(二)《素质教育评估手册》由各校教务处统一保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以及所受的奖惩都要在《素质教育评估手册》上相应栏目中注明,班主任要在每学期结束后认真填写操行评语、学生成绩和德、智、体、美、劳各块发展的等级评定结果,《素质教育评估手册》即为家长通知书,放假前发给学生本人,开学后及时收回,不得遗失。(三)学生丢失《素质教育评估手册》由学校统一办理,休学、复学学生不需更换新的《素质教育评估手册》。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监护权或户籍发生变更、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接收学校依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要求在有学位的情况下接收转学学生,接收时需查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房屋租赁、购买合同)、工作单位用工证明等材料,确认是否符合转学条件。(一)对正常要求转学的学生,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家长填写转学申请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小学生乡镇内转学程序: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陆良县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1 小学生乡镇(街道)内转学〕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盖章签署意见→转出学校盖章签署审核意见→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分管领导盖章签署审核意见→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学籍专干带材料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上传《陆良县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生基础信息表》、相关佐证材料等提出申请→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转出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审核,提取学生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2.小学生县内转学程序: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陆良县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2小学生县内跨乡镇(街道)转学〕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盖章签署意见→转出学校盖章签署审核意见→转入、转出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分管领导盖章签署审核意见→转入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学籍专干带材料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上传《陆良县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生基础信息表》、相关佐证材料等提出申请→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转出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审核,提取学生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3.初中生县内转学程序: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陆良县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4 初中生县内转学及县外转入)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领导盖章签署审核意见→转出学校领导盖章签署审核意见→转入学校学籍专干带材料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审查→县教体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县教体局教育科备案签章→转入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上传《陆良县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生基础信息表》、相关佐证材料等提出申请→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转出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审核,提取学生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4.中小学生转出县外一般程序:学生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陆良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5 高中学生转学及中小学生转出县外)→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家长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家长将转入学校及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申请表交转出学校学籍专干→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学籍专干带材料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审批→县教体局教育科备案签章→转出学校学籍专干将转学申请表返还学生家长提交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上传《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学生基础信息表》、相关佐证材料等提出申请→依次审核→提取学生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5.凡县外转入我县的中小学生所需要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同县内转学要求一致(见附件2-3 小学生县外转入、附件2-4 初中生县内转学及县外转入,附件2-5 高中学生转学及中小学生转出县外)。转入学校只有在保证对应年级和班级有学位的前提下才能接收转入学生,在审查转入学生档案齐全、证件合格有效,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按相关流程办理转学手续。(二)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履行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三)符合转学条件并经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四)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五)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 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各学段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准转学,新转入学生未满三个月不得进行二次转学;中考报名前两周不办理转学。(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七)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九)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以借读名义办理入学就读。(十)属外县户籍的陆良县六年级毕业学生如不在陆良县就读初中,须按县教体局统一安排提前到属地中心学校备案,原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后不再划入片区初中招生。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划入片区招生后建立学籍,一年内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暂不能继续学习的,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休学、复学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康复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填写陆良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1 小学,附件3-2 中学)向学校提出申请→就读学校盖章签署意见(申请表要有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签字,小学还需乡镇中心学校分管领导盖章签署意见)→中学或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学籍专干带表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审批→学校学籍专干在学籍系统中上传休(复)学申请审批表和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相关清单等佐证材料提出申请→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休学、复学手续完成。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休学时间超过全学年三分之一学时可退入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时间不足全学年三分之一学时不得退级。休学期间,学校不接收学生到学校跟班就读。(三)休学手续必须及时办理,因各种原因拖延耽误复学的,不予补办;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四)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 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 辍学和送教(一)落实《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云政办规〔2022〕5 号)精神及相关要求,强化日常管理、监测预警和有效处置,推动控辍保学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各校要严格学籍管理,国网学籍是动态管理系统学生数据的唯一来源,县教体局会利用国网学籍系统“学籍管理”各模块功能实时关注各学校学籍业务办理进度,及时督促学校做好转学、休复学等学籍异动办理及问题学籍处置,做到“人籍一致”并确保学籍信息实时同步至动态管理系统实现考勤精准严实全覆盖。(二)县教体局将发挥教育部控辍保学台账、动态管理系统监测预警功能,压实学校工作职责,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控辍保学报告制度。对动态管理系统标注为旷课3 天及以上学生信息,学校要第一时间按照“双线”报告制度上报(以书面方式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体局),协助做好劝返工作;对旷课达7天及以上的疑似辍学学生,除严格按照“双线”报告制度上报外还须及时通过政府救助平台反映。对经多次动员仍不返校的学生,必须报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启动“四步法”,确保学生不辍学流失。(三)重度残疾,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陆良县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陆良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送教上门条件的学生(残疾程度达一、二级),由学籍专干带相关证明到县教体局教育科办理送教上门手续,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四)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报上级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其他异动(一)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同意后,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关户籍信息佐证材料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申请,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审核后完成学生基础信息修改。(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死亡证明等佐证材料报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注销其学籍。非正常死亡和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的学校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报教育科(三)初中、高中必须先在国网系统中完成相关转学和异动申请操作及审核后方可在其它系统中发起对应异动申请。

第五章 毕业与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合格,体育达标,操行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初中、高中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报县教体局教育科,一份由学校存档)上报县教体局教育科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管理管理专用钢印(不参加中考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

第十六条 小学、初中一律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六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正常升级 ﹑ 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教体局指定的单位管理。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县教体局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二条 县教体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上级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或被滥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现象,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不得私自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如发现将取消该类学生学籍。

第二十五条 凡伪造证件、弄虚作假通过休学达到重读之目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组织的考试必须全员参加(送教上门的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让学习较差的学生参加考试,如有发现将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由县教体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四)不为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六)不按招生政策组织招生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在县教体局教育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2.陆良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

3.陆良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审批表

4.陆良县适龄儿童缓学申请审批表

5.陆良县中学生退学(中职就读)申请审批表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