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富宁县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政规〔2023〕5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现将《富宁县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1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富宁县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镇)全面统筹、村民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自防自救,分级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网格。
第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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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对农村地区新业态或没有行业部门监管的领域,按照“谁靠近、谁为主”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明确,在没有明确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光伏发电、储能电站和风电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统筹将农村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支持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农村地区的工业、通信业、加工制造业、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商贸仓储流通领域和邮政快递等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标准化管理水平。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农村涉及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行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办理涉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刑事案件,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对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县财政局负责健全农村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把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对使用的资金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把农村消防安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上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道路、消防通讯、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基础和服务设施,推动建设和改造计划。
县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住宅小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客运车站、港口以及河流运输、航道辅助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制度,在农村道路建设中统筹考虑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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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科局负责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治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部署基层网格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药、兽药、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农产品加工及储存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科技示范基地等科技新业态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农村消防给水设施。
县文旅局负责农村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含除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场所(含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吊桥、充气城堡、滑梯、蹦蹦床、卡丁车、水上乐园等)和乡村民宿、歌舞娱乐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物建筑、纪念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大型农村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农村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统筹协调应急救援资源。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将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乡村干部培训和乡村文化建设内容,督促、指导、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驻村工作队员开展好农村消防工作。
县城乡管理局负责督促燃气行业领域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企业(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燃气企业、用气单位(场所)以及换瓶站、充装站、调压站等的用气安全治理和宣传教育,依法对有关燃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文山富宁供电局负责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建设,提高农网安全保障水平;普及用电常识,引导村(居)民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落实穿管保护措施,规范用电行为。
教育、卫生、民政、林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领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辖区村委会、单位场所签订消防责任书并组织考评;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农村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季度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问题不少于1 次;
(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每年组织对辖区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有仓库、厂房、出租房、易燃易爆场所、经营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检查不少于1次;
(四)结合火灾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所有工作人员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 次;
(五)适时制定修订消防安全预案,针对预案每年开展演练不少于1 次;
(六)建设和管理好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善后、原因调查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委托方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长是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乡(镇)长是本辖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党员干部“包组入户”和弱势群体“邻里协防”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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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消防安全纳入村规民约或防火公约等内容;
(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村小组消防安全员,每季度组织研究本村消防工作不少于1 次;
(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每周利用乡村大喇叭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半年对所有弱势群体入户和村(居)民集中安全教育不少于1 次;
(四)开展隐患巡查整治,每半年入户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或提示不少于1 次,对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志愿或微型消防组织,完善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 次;
(六)依法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0 户以上的连片村寨应配备不少于1 名消防安全协管员,火灾防控高发期以及重要节假日应加强巡查频次,并采取鸣锣喊寨等措施提升火灾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乡(镇)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消防工作站可承担乡(镇)消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性建议;
(二)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部署消防工作;
(三)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检查巡查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应履行好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掌握基本的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定期自检自查;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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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倡导成年公民应主动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扑救工作;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通信等建设时应同步考虑消防安全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柱、栏杆和堆放柴草等阻碍通行。房屋新建(改造)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新(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同步设置消防取水口,已有供水管网但未设置消防取水口的,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对管网进行改造。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可利用江河、湖泊、池塘、水渠、水窖、水池等作为消防水源。
第十二条 农村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和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村(居)民住宅应尽可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1)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m;(2)灶台周围1.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 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3)炉灶正上方1.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炉灶周围1.0m 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室外用火应落实看护和清查措施。
(二)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电气线路确需安装在可燃材料或构件上时,应采取穿金属或阻燃套管等保护措施。
(四)呈阶梯布局的村(居)民住宅群,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时应修建高出建筑物不小于0.5m 的防火墙。
(五)村(居)民院落内堆放柴草、饲料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县级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确定限制或禁止在农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等执法机构在日常农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消防档案。
(一)乡(镇)消防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及运行资料;
2.消防重点单位名册和辖区相关基础性资料;
3.消防专项规划修编及实施资料;
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等资料;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修订、演练等资料;
6.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力量建设资料;
7.其他相关工作档案。
(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寨消防组织运行的基本情况;
2.村寨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3.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
4.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
5.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和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村(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传栏。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规范执勤值班,参与农村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纳入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实行专人专管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装备。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辖区道路、水源情况,制定完善相关预案;
(二)建立执勤战备和业务训练秩序;
(三)维护、保养车辆和消防器材装备;
(四)承担火灾扑救和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防火检查、巡查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政府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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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接到报警或跨区域支援的乡(镇),应当优先组织人员参与,因扑救需要拆除建构物或使用养殖水源等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鼓励、引导、扶持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应纳入政府工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乡(镇)辖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农村房屋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一)村(居)民委员会辖区月累计发生火灾事故2 起以上取消村级评优评先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二)乡(镇)辖区发生亡人火灾、月累计发生火灾事故5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以上或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0 万元以上的,取消乡(镇)级评优评先资格,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约谈。
第二十四条 凡农村房屋因火灾发生亡人或重伤3 人以上、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对涉及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城乡接合部、建成区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户数,按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