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腊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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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腊县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腊政发〔 2023 〕 1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腊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腊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11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及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规范林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我县林权登记相关问题,促进林权登记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0 〕 3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2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 185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有关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确权〔 2023 〕 226 号)等文件要求及省、州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优化我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林权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积极探索适合勐腊县实际的林权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探索解决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统一标准、优化流程,打造县乡联动服务平台,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再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需要补缺补漏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补缺补漏。

2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林权登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3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将依法依规贯穿整个登记过程,依法合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

按照林权数据的现状,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分步走:第一步林权档案资料移交;第二步整合现有林权存量数据,建立林权类不动产数据库;第三步基于林权类不动产数据库依申请办理登记,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常态化。

(一)林权档案资料移交

1 .县林草局移交档案内容:森林、湿地、草资源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档案资料,林权登记成果资料;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等森林专项调查成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草地资源清查、保护、含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勘界立标成果;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成果,公益林区落界成果,林业三定图、林地“一张图”,规划等成果。以上资料移交电子数据和纸质档案。

2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2 号)文件要求。林草部门要以村、组或林场为单位,对原林权登记资料进行逐宗清查、分类整理、纸质和电子数据关联挂接,做到整理一批、移交一批。数据清理过程中,对于存在资料缺失,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登记未发证、已登记但权利已灭失、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的,林草部门要分类梳理问题清单,能够化解的一并化解,确保移交的纸质、电子数据全面完整、数据准确、格式统一规范,并将资料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障进行数据整合。根据林权档案形成不同,具体处理如下:

( 1 ) 2007 年— 2009 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林草部门已移交给县档案馆的林权档案资料,仍由县档案馆统一管理,由县林草部门提供与之相对应电子矢量数据,配合林权数据整合中标公司扫描并整合入库形成林权登记数据库,县林草部门会同登记机构建立电子档案共享机制,以保证林权不动产登记常态化进行。

( 2 ) 2010 年以后形成的林权纸质档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 〕 3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2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 〕 185 号)文件要求,由林草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形成卷内目录排列、装订、编号、装盒并提供与之相对应电子矢量数据,由林权数据整合公司扫描并整合入库形成完整的林权档案电子库,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开展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夯实登记工作基础

1 .确定整合数据范围。将县林草部门已经完成林权登记的所有档案资料全部列入整合范围,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纸质档案资料包括综合档案资料、宗地档案资料和林权抵押登记、林权查封登记档案资料。电子档案资料主要指林改宗地矢量数据、台账数据、林权变更台账、登记的影像资料等。

2 .整合数据建立数据库。根据不动产登记要求进行数据整合,建立林权登记不动产数据库,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最大化利用原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

3 .有序推进已有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加快推进已有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一是收集整理省级林权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分发的登记信息,并结合县林草部门本地林权登记信息及登记档案,比对去重,查缺补漏,形成林权登记属性整合数据;二是整合原林权宗地图,形成林权宗地图矢量层,并将整合过的林权登记属性数据关联落宗,建立数据整合中间数据库;三是根据档案补充完善整合中间数据库相关信息,达到“图、属、档”一致。对登记信息与档案不一致或存在权属重叠、地类冲突、宗地图形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做好问题分类并标注在数据整合中间数据库。四是将数据整合中间数据库导入省级城乡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平台和不动产权籍监督管理平台,作为权属依据或办理依据,为日常林权登记“办理一宗、规范一宗”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将数据整合中间数据库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三)完善权籍调查的组织形式,满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

完善权籍调查组织形式。登记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

1 .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权籍调查。涉及退耕还林登记发证的,由林草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权籍调查及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成果以便登记机构办理林权首次登记。

2 .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变更、转移登记,如不涉及界址变化的,不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界址变化时需按新的权籍调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由申请人提供权籍调查成果。

3 .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变更等登记,如涉及界址变化,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权籍调查。

(四)解决具体问题,保障林权登记正常开展

1 .解决不同坐标系的转换与衔接问题。通过技术单位解决不同坐标系的林权证附图矢量数据转换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使原林权登记数据入库、与登记一张图无缝衔接。

2 .积极推进林地“三权分置”登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分类型做好过渡时期各项林权权利类型登记,真正把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从法律层面落到业务层面。

3 .优化办事流程。优化林权登记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各环节办理时间,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简便规范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办事指南。

4 .推广使用林权承包(流转)格式合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 2020 〕 47 号)文件精神,推广使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集体林权管理、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规范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抵押贷款、三权分置等奠定基础。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集体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便函改〔 2020 〕 320 号)文件要求,县林草部门承担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指导林权登记等工作,并对林权流转交易时的合同按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5 .对持有《农地人工林木所有权证》及《云南省林木权证》的林业经营者需要办理的各类登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0 〕31 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规定进行办理。对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但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渡期,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已用《农地人工林木所有权证》及《云南省林木权证》抵押未清偿的,续贷抵押期限延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6 .对持有《勐腊县宜林荒山有偿出让证》、国有《林权证》的林业经营者需办理的流转、变更、抵押、租赁等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因此涉及国有林的相关登记,由县林草部门按规定批准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同理《勐腊县宜林荒山有偿出让证》、国有《林权证》的抵押登记,持证人申请办理成不动产权证后再进行抵押。

7 .根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原颁发的《林权证》中登记权利类型只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满足林地、林木一体登记原则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则暂缓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原林权证继续有效。

8 .妥善处理林权纠纷。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 2019 〕 14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林权纠纷调处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协同调处机制,成立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组,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解决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以及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凡林权纠纷依法调处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登记,颁发证书。因分散登记导致地类冲突、权利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登记机构会商县林草部门,共同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9 .健全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2 号)文件要求:( 1 )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林草部门应将所掌握的林地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中记载的林班、小班、小地名、森林类别、树种、起源、造林年度等森林资源信息,以及发包方(出让方)、承包方(受让方)、林地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后,应向林草部门共享林权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坐落、权利类型等登记信息。两部门要加强林地征占用审批、林木采伐审批、退耕还林等导致林地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共享,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 2 )打通信息共享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由林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协商,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共享通道,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工交换、离线拷贝等方式开展共享。( 3 )保障信息共享安全。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共享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五、工作程序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确定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持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询问申请人、做好记录。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审核: 登记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权利类型、登记类型,审核申请材料是否提交齐全,申请主体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内容一致,宗地图界线是否清晰,是否与宗地四至描述吻合等。对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对能通过信息共享或影像图确认林地、林木灭失情况的,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查看。经审核需要公告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四)登簿: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簿人员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缮(发)证: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制作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归档: 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将所有的登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的登记资料。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

成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草局牵头统筹部署推进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召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启动会。

(二)档案移交阶段(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

县林草部门应将 2019 年 9 月以前的原林权登记电子档案资料、林权抵押登记的电子、纸质档案资料列入移交范围,其中,林权登记电子档案资料包括云南省林权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电子数据库、影像档案等。

(三)林权登记档案整理及存量数据整合阶段( 2024 年 3 月底前)

督促数据整合技术服务单位,加快林权登记档案整理及存量数据整合入库,为林权登记提供数据支撑。确保 2024 年 3 月底前成功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进行常态化阶段

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工作经费,并落实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在林权类不动产数据库建库及每年权籍调查作业单位的基础上,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进入常态化工作状态,依申请办理,申请一宗,办理一宗。同时将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县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共享联系机制。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林权类审批、交易与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构建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草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按照工作步骤将林权档案清理移交、数据整合、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宣传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相关联业务互联互通,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登记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提出本部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政策要求,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确保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部门机构的职能职责

1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制定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登记流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2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占用征收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等,负责林木树种的认定并提供核准文件或证明。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全县林权林地登记工作。

3 .县农业和农村局:负责调处农地与林地的纠纷。

4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

5 .县司法局:协助解决权属纠纷的司法、仲裁调处。

6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7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权属纠纷工作,对于非本村村民承包林权的出具意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林权类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8 .林地所有权人: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权籍调查,监督相邻权利人确认宗地单元及界线等,并对权籍调查签署认定意见。

(四)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纳入“一窗受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和审查要点(试行)》等要求,从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为避免出现群众“往返跑、多次跑”,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由县林草局安排工作人员进驻政务大厅,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优化登记程序,公示办事指南,提升登簿质量,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强化工作督导

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工作成效不达标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并随时启动约谈机制;对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的,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广泛听取林农、群众和企业的意见与诉求,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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