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香政办发〔2019〕10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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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香格里 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 法》和《香格里拉市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香政办发〔2019〕101 号

各乡 (镇) 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管 理办法》和《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9 月4 日(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扶贫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 号 ) 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 ( 以下简称 “小额信 贷”) 是为建档立卡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 策要点是 “5 万元以下、3 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 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含已 脱贫的贫困户) ,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 劳动能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户的家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庭 成员 (不局限于户主) 。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 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建档立卡户不予放贷。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建档立卡户发展生产,如:特色种养殖、农产品加工、 农机具购置、农资周转等;严禁用于看病就医、建房、理财、 购置家庭用品、还债、吃喝、子女上学、结婚等非生产性支 出,亦严禁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 “户贷企用”等用途;更严禁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小额信贷额度为5 万元以下,由乡镇、村(社区)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申贷建档立卡户发展生产实际需求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六条 小额信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执行贷款基准利率,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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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小额信贷期限为3 年以内,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 贷款的建档立卡户产业发展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市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承办银行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报送贴息申报明细表,并编制贴息拨付请示文件后向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审核完成后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有贷款意愿并自愿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户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并如实填写《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审核。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开展前期调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报乡 (镇) 人民政府, 乡 (镇) 人民政府接到推荐后在 5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个 工作日内由经办人、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人完成审核并签 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结果公告公示。各乡 (镇) 党委政府、承贷金融机构及各村委会将通过前期审核的扶贫小额信贷申贷名册在乡、村、承贷金融机构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天,公示期内如有群众或单位对申贷人条件提出异议的,则需要由村 “两委” 、驻村工作队、承贷金融 机构、 乡 (镇) 人民政府进行再次核实,核实确定后再次公 示。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发放。公示期满后将《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转由承贷金融机构办理放贷手续,承贷金融机构在接到《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后,根据实际调查、评级、审核情况,提出贷款调查评定意见,并联系申请人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发放到户后,承贷金融机构要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确保贷款按用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贷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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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前,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前通知贷款贫困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 20 天通知, 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 30 天通知。

第十六条 承贷金融机构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小额信贷,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或有还贷能力而恶意 不还贷 者,一经查实,取消小额信贷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 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每年调查、测算当年预脱贫建档立卡户小额信贷计划,并按要求将计划及时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安排下达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覆盖率。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职责:政策的宣传发动、审核把关申贷人身份是否为建档立卡户、贷款用途、贴息资金是否贴息到户及相关公示公告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职责:审核申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放贷、贷后跟踪督促检查、贷后管理、贴息申报、贴息拨付、贷款回收及相关公示公告等工作。村 “两委” 、驻村工作队职责:政策的宣传发动、初 审把关申贷人的建档立卡户身份、贷款用途、相关公示公告、 贷款用途监管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乡镇、村 (社区) 小额信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合规、资金 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告公示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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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建档立卡户发展产业,对已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 分类处置。对将小额信贷资金挪作他用、骗取扶贫小额信贷、恶意拖欠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取消扶贫小额信贷资格、取消财政贴息及依法追缴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说明:1.本表一式 3 份,审批完成后,由乡镇政府、承贷金融机构、村委会各留存一份; 2.随本表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本表所指帮扶责任人是指由扶贫挂钩单位指定的帮扶人员。

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4 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实 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108 号 ) 文件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为发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撬动金融信贷 资金支持 “三农”发展的作用,探索金融扶贫开发,创新信贷 扶贫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项用于弥补扶贫小额信贷坏账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实行 “政府主导、风 险共担、严格审批、突出重点、精准扶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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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财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初始规模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市级财政资金中筹集,并根据使用情况适时增补。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在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存储管理,专项用于弥补承贷金融机构因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产生的坏账损失。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按年度核算,滚存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合作金融机构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合 作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 贷计划,确定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保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正 常开展。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部门有关贷款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扶贫贷款风险管控。

第四章 扶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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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对象由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各乡镇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对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录入的建档立卡户,并根据历年动态管理工作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最高额度5万元,期限最长3 年,信用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利率。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每年初,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合理划分各合作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及比例,尽可能满足建档立卡户贷款需求。

第十五条 有贷款意愿并自愿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户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填写《香格里拉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由村 “两委” 、驻村工作队、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开展前期调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报乡 (镇) 人民政府, 由经办人、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人 审核并签署意见转交给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乡镇推荐的申贷 对象,按照 “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合要求”的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 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 自主确定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

第十六条 不按时归还到期贷款的客户,停止发放下年度扶贫小额信贷。

第十七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按时收缴到期贷款本息,贷款本息的催收面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不低于98%。贷款 到期收回率低于95%的,执行停复牌制度,暂停扶贫贷款投放, 直至到期贷款收回率达95%以上再恢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第十八条 对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多次催收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人,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法律手段收缴。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在承贷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存储管理,按年度单独核算,存款利息滚存使用,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主要职责:

( 一 ) 执行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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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

( 三 ) 扶贫小额信贷监督检查。

( 四 )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及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高效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快捷、便利的运行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对纳入风险补偿金对象的贷款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第十一条规定的扶贫贷款对象,即全国扶贫开发系统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损失金额为贷款对象所贷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4 万元。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由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实行 “先确认、后贷款”和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认风险补偿金对象程序如下:

( 一 ) 承贷金融机构将拟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需要申请风 险补偿金防范贷款风险的贷款人名单、金额、资金用途报市 扶贫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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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依照提供的扶贫小额信贷对象进行审核批准。

( 三 ) 风险补偿对象批准后,承贷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并将获贷对象名单在贷款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报市扶贫 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扶贫贷款本息,符合承贷金融机构分类为损失类贷款认定标准的, 由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收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申请后,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进行认定。对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及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支付申报、审批程序:

( 一 ) 由承贷金融机构逐户组织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提交贷款坏账相关证明材料,追索、诉讼情况。

( 二 ) 市扶贫办责成有关乡镇将贷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贷款损失原因等在贷款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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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对公示无异议的贷款户,由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审批确认。

( 四 ) 批准的贷款损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依据批准文件从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申报风险补偿金补偿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由承贷金融机构妥善保管, 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 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 一 ) 承贷金融机构未在追索期内 向借款人催收的借款。

( 二 ) 承贷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 三 ) 承贷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 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造成 贷款损失。

( 四 ) 承贷金融机构未按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要求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金仅限用于弥补形成坏账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批准的坏账损失,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政策, 由风 险补偿金支付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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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本息, 由市扶贫 办、市财政局保留追偿权,承贷银行继续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对贷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 的资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元 (含5 万元 ) , 档次基准利率。

第三十三条 贷款户每户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 期限最长3 年。贴息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在上级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安排。

第三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有关政策随上级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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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风险补偿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风险补偿金支付申报、审批中有下列行为的,除追回已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27 号) 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 ) 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风 险补偿金的。

( 二 ) 未经过损失认定而支付风险补偿金的。

( 三 ) 对符合申请风险补偿金支付范围的债权损失,因 主观原因而不进行风险补偿金支付或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 四 ) 越权批准风险补偿金支付或未经批准擅自支付风 险补偿金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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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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