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文件
昭区政发〔 2023 〕 28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阳区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昭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2023 年 11 月 14 日(此件公开发布)
昭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
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4.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相关事业单位等领域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植物有害生物灾害、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或敏感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造成损失等因素,分为 Ⅰ 级 ( 特别重大 ) 、 Ⅱ 级 ( 重大 ) 、 Ⅲ 级 ( 较大 ) 和 Ⅳ 级 ( 一般 ) 四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 试行 ) 》 ( 以下简称《分级标准》) 执行(详见附件 7.4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云南省突然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 1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然时间的总纲,指导全区各级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 2 )本预案适用于昭阳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 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行业应急机构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
( 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 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 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防范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昭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六个层次构成:
( 1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区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实施,用于指导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驻昭阳区机构(单位)等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 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 7.1 )。
( 3 )区直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工作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 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5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编制相应的预案,报各主管部门备案。
( 6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昭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7 )中央、省、市属驻昭阳区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对口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调整;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1.7 应急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各类驻昭阳区机构应将应急管理 “ 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 ” 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7.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7.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7.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参照《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规定成立昭阳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 ,作为昭阳区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所有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委员单位主要由: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文旅局、区信访局、区人防办、区公安交警一、二大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区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 区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或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事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区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突发事件应急委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省、市、区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区应急处置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区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区减灾委、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地方层面组织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地方专项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 级 ( 特别重大 ) 、 Ⅱ 级 ( 重大 ) 、 Ⅲ 级 ( 较大 ) 和 Ⅳ 级 ( 一般 )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2 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区直各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服从安排,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 1 )自然灾害类。
干旱、洪涝灾害由区水务局牵头;
气象灾害由区气象局牵头;
地质灾害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
地震灾害由区防震减灾局牵头;
森林草地火灾、林业植物病虫害由区林草局牵头;
农田作物病虫害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环境污染灾害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 2 )事故灾难类。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应急局监管范围内)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煤矿事故由区发改局牵头;
建筑施工类、城镇燃气类、城市公共区域等事故由区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牵头;
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特种设备、公共经营场所、集镇、集贸市场等事故由市场监管局;
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 3 )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由区卫健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 4 )社会安全事件,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采取、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上述未列明的突发事件类型处置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职责机关、部门牵头负责,若无明文规定或有管理权限争议的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定,紧急状态下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指令相关部门处置。
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也随之启动。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市属驻昭阳区单位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3.1.3 风险防控
(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 3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燃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 4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依托 110 、 120 、 122 、 119 、防汛抗旱、防震减灾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分类建立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 “ 最后一公里 ” 问题。
( 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
依照突发事件性质、发生地域的不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件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 ) 、重大 ( Ⅱ 级 ) 和特别重大 (Ⅰ 级 ) 突发事件的,立即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提交专家组进行研判。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 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武装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 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4 )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 1 )发生一般 (Ⅳ 级 ) 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在 1 小时内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 2 )发生较大 (Ⅲ 级 ) 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30 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和市直有关部门。
( 3 )发生重大 (Ⅱ 级 ) 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在 40 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意见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 4 )发生特别重大 (Ⅰ 级 ) 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 30 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在 30 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并向区委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通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意见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各级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 1 )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 2 )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3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 4 )在境外、省外、市外、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分级负责
区内发生突发事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 1 )一般 (Ⅳ 级 ) 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区直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一般 (Ⅳ 级 ) 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直有关部门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 2 )较大 (Ⅲ 级 ) 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较大 (Ⅲ 级 ) 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迅速向市应急委报告,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援助、支持。
( 3 )重大 (Ⅱ 级 ) 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同时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 (Ⅱ 级 ) 突发事件发生范围涉及与我区毗邻的外省其他县(市、区)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进行处置。
( 4 )特别重大 (Ⅰ 级 ) 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区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①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②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③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⑤ 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⑥ 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县区通报情况; ⑦ 迅速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⑧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 (Ⅳ 级 ) 突发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区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3.3.4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 (Ⅲ 级 ) 以上突发事件,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视情况,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 1 )抽调人员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
( 2 )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 3 )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 4 )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 5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武装给予支援。
( 6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发展势态,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必要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到现场指挥。
( 7 )向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支持,向周边市、县、区通报情况。
( 8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领导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政府和区级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 9 )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 (Ⅱ 级 ) 突发事件标准的,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援助、支持或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 (Ⅰ 级 ) 突发事件标准的,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区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告上级应急机构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3.3.5 指挥协调
(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 2 )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 3 )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装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本预案或区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有关行动方案,责成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指挥机构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本预案或区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保障和支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① 综合协调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综合、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工作。
②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供电、水务、能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防震减灾等部门和武装部、消防救援支队、应急救援中心(矿山救护队)、民兵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③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和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④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⑤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综合救援、民政、教育、人防、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做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⑦ 物资及经费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经费保障,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
⑧ 应急通讯组:由工信、人防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组成,负责保障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⑨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⑩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⑪ 调查与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公安、纪检监察、民政、卫生和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防震减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⑫ 新闻报道组: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情祝和处置情况, 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⑬ 气象监测预报组:由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气象进行综合监测和预报。
⑭ 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专家库成员组成。
各工作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协作关系如下:
抢险救援组 ←→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交通管制组 ←→ 治安警戒组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 生活保障组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 生活保障组
应急通信组 ←→ 综合协调组
社会动员组 ←→ 新闻报道组
气象监测预报组 ←→ 综合协调组
突发事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成立的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3.6 处置措施
( 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 组织现场人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 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 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
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 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 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 3 )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 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7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省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市委依职权决定;需要全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或依职权再依次上报(如涉及跨省或公路、铁路、航空、江河等)。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4 恢复与重建
按照区级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突发事件地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3.4.1 善后处理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 1 )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区直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3.4.3 恢复重建
( 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 2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 1 )信息发布由本应急预案规定的信息管理机构按规定执行。
( 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4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 5 )未经区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 1 )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救援队、行业部门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 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 3 )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 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 5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 1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 3 )区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 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 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 1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 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保障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 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 2 )建立健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乡、村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 1 )粮油部门应确保粮食、油、盐等基本生活物资及时到位。
( 2 )水厂及电力部门应确保水及电的供应,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电力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系统的抢修、维保工作。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开辟应急通道;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 绿色通道 ”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9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1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 “ 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 的原则。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 宣传和培训
( 1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 2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3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 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 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 责任与奖励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 2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 1 )本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 2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 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预案规定不符的相关预案应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7.1 昭阳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2 昭阳区突发事件处置组织体系
7.3 昭阳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7.4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5 应急处置审批表
7.1 昭阳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一)
7.1 昭阳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二)
7.2 昭阳区突发事件处置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图(一)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组织体系图(二)
技术机构
7.3 昭阳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所有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委员单位主要由: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文旅局、区信访局、区人防办、区公安交警一、二大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7.4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 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 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 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 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 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 以上的地震;
2.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 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 4.0 级以上地震;
3. 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5.0 级以上地震;4. 发生在周边国家 6.5 级以上、其他国家 7.0 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 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 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10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 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 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 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 2 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 2 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 1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 公倾、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 8000 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伤亡 20 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连续燃烧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 5 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 500 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 120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 2000 公顷以上、 8000 公顷以下的火灾;
3.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 3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 ( 区、市 ) 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 含失踪 ) ,或事故危及到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 ( 重伤 ),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 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 1000 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 24 小时以上;
6. 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 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 20% 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 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 城市 5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10. 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 含失踪 ) ,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 ( 重伤 ) ,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 10 万以下的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 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000 吨以上、 10000 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24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内;
6. 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 以上、 30% 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20% 以上、 50% 以下;
7.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3 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
8.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10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 ( 重伤 ) ,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 1 、 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因危险化学品 ( 含剧毒品 ) 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 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 " 国际核事件分级 (INES) 标准 "3 级以上的核事件;
5. 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 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 "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 " 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
8.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5000 立方米 ( 幼树 25 万株 ) 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1500 亩以上、属其他林地 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或 1 、 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1000-5000 立方米 ( 幼树 5 万 -25 万株 ) 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500-1500 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 亩的事件;
4.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 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 植 )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 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 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对 2 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 发生跨地区 ( 香港、澳门、台湾 ) 、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 、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在 1 个县 ( 市、区 ) 范围内,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 ( 市、区 ) ;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市 ( 地 ) 范围内,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 ( 地 ) ;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乱在 1 个市 ( 地 ) 范围内流行, 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市 ( 地 ) ,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 ,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 ( 市 ) 以外的地区;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 对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 ( 地 ) 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13.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 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 ( 市 )发生疫情;或在 1 个省(区、市)内有 20 个以上县 ( 市 ) 发生或 10个以上县 ( 市 ) 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 口蹄疫在 14 日内,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 1 个省(区、市)内有 2 个以上市 ( 地 ) 发生疫情,或 1 个省(区、市)内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 5个以上、 10 个以下县 ( 市 ) 连片发生疫情;
2. 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1 个省(区、市)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 ( 地 ) 或 5 个以上县 ( 市 ) 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 20 个以上县 ( 市 ) 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4.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市 ( 地 ) ,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 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 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 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 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 8 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 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 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 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 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 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 ( 区、市 ) ,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 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 参与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 ( 市、课 ) 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 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 参与人数 2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 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 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 已出现跨省 ( 区、市 ) 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8. 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 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 ( 含证券、期货 ) 突发事件;
2. 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 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 区、市 ) 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 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 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 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 一次事件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3. 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 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 在 2 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2 个以上市 ( 地 ) 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 在数个省 ( 区、市 ) 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 在 1 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 在 1 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 在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 ( 地 ) 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 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 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 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 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 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 6 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 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 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 抢劫、走私、盗窃军 ( 警 ) 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
5. 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 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 100 吨以上的案件;
7. 制贩毒品 ( 海洛因、冰毒 )20 公斤以上案件;
8. 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3 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 抢劫现金 50 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 200 万元以上 ,盗窃现金 100 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 300 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3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 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 案值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 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 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 重大制贩毒品 ( 海洛因、冰毒 ) 案件;
8. 涉及 50 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5 应急处置审批表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审批表(表一)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审批表 (表二)
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表三)
突发事件应急扩大审批表(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