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政发〔 2023 〕 2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0 日(此件公开发布)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经营城市”为理念,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道路正常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促进公共资源有偿利用,规范停车和服务收费行为;二是推进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四是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阶梯式服务收费标准。五是在机动车停放占用率较低的路段和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包月制或包年制”。
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等依据
(一)法规和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云南省定价目录( 2021 版)》;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号令);
4 .《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定价意见》(云价收费〔 2016 〕75 号);
5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 1996 〕 248 号);
6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 2016 〕 14 号)。
(二) 《砚山县城区占道停车泊位成本测算报告》和《砚山县城区占道停车泊位成本监审报告》及《砚山县城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
三、制定停车泊位收费方案的理由
目前执行的《砚山县城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2 年试行期已满,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 24条规定,在 2 年多的试行期成本测算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形成正式的《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一) 完善调整停车泊位收费(试行)标准,可以合理调整配置市区道路、停车场公共资源,提高停车泊位资源配置效率。实行临时占道停车和国资停车场收费、限时有偿使用,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有利于砚山县城区道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城区道路的基础设施功能。实现国资停车泊位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符合公共治理“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
(二) 完善调整停车泊位收费(试行)标准,借助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居民停车需求、增强居民公共秩序和公德意识。通过国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调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有利于限制占道停车使用者做到短停、少停,在一定程度遏制长期无偿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减缓城市道路拥堵,提高停车泊位临时使用效率,解决购物、办事时临时停车难、行车难等突出问题,变行政堵塞为经济杠杆疏导的管理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培育居民守法自律的公共秩序和公德意识。
(三) 完善调整停车泊位收费(试行)标准,有利于规范停车行为、保障城区道路畅通,维护良好市容市貌。通过进一步调整完善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制止车辆乱停、乱放、长时间占道行为,引导市民将车辆尽可能停放至指定停车位或停车场,保持道路畅通,逐步限制、弱化占道停车,提升砚山县对外良好形象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
(四) 完善调整停车泊位收费(试行)标准,明确车辆停放的保管责任,有利于治理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行为。通过国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明确车辆停放的时限和保管责任,解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行为及保管车辆丢失责任不清等问题,有利于建设和谐、高效、文明社会风貌,维护社会稳定。
(五) 完善调整停车泊位收费(试行)标准,有利于平衡停车泊位使用率。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间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有利于提高公共道路资源利用效益,平衡繁华拥堵路段和非繁华拥堵路段停车泊位的使用率,解决繁华拥堵路段车位占用率居高不下、非繁华拥堵路段车位占用率低的问题。
四、制定的《砚山县城区国资停车泊位收费方案》内容
(一)收费管理范围。 砚山县城区范围内公用道路上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和政府投入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
(二)停车泊位时段划分标准。 占道停车收费时段为白天 8— 22 时( 14 小时),停车场停车收费时段为 24 小时(早上 8 点到次日 8 点)。
(三)停车泊位收费车型。 客车、货车、摩托车等。
(四)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 根据道路繁华拥堵程度和停车场停车情况,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繁华拥堵路段和停车占用率较高的停车场,在收费时段停车占用率达到65% 以上;二类为非一类路段和停车场,在收费时段停车占用率在 65% 以下,停车场占用率在 30% 以上,收费标准实行一类高于二类,并根据车辆停放地点、时间长短不同,实行阶梯收费标准。
(五)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类别的确定。 具体由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砚山县公安交警一大队等部门根据变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确定,收费单位在公示期满后组织执行。
1 .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类别。一类收费标准停车场为江那智慧农贸市场、七乡大道龙达商贸城公共停车场、老江那农贸市场;二类收费标准停车场为除一类停车场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停车场。
2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一类收费标准路段为步行街、兴城路、振江路、幸福二路、江那北路、建设路、江那南路(锦华宾馆至绿景龙庭)、嘉禾路(县幼至砚东市场)、嘉禾路(建设路至县幼)、江那南路(砚东市场)、嘉禾四路(早点一条街)、文化路(教育局至交警队路口)、文化路(县二小至嘉禾社区)、锦山路、嘉禾二路;二类收费标准路段为除一类路段外的其他路段。
(六)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和占道停车泊位,停放 30 分钟以内(含 30 分钟)不收费,自停放 31 分钟以后开始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时间按当天收费时段(早上 8 点到次日 8 点)收费,连续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1. 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具体见下表)
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 .占道停车泊位停放 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占道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标准
(七)占道停车泊位停放收费减免范围
1 .对有统一标识或制式的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含摩托车)、消防车(应急救援车)、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2 .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应急指挥车、公务用车、工程抢险车(含定价作业的水、电、汽、暖、通讯抢修车)、殡仪车、环卫作业车辆、绿化作业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 .在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4 .对残疾人持本人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本人专用机动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临时停放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八)停车泊位收费工作要求
1 .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
( 1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准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 2 )严格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录入计费系统,并在智慧停车结算系统内公示收费标准。
2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应当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依法整治各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行为,清理各种占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各种设施,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城市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依法打击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中各种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净化社会秩序。
3 .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应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有准确的计费工具和合法的收费票据。同时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负责停车泊位的维护。
4 .做好收费人员上岗培训,增强收费人员依法依规收费意识,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服务。
(九)收费实施主体及收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