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富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宁县县属企业
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现将《富宁县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1 月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富宁县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县属企业管理者(以下简称“企业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提高综合效益,实现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云南省国资委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分配 ﹝ 2016 ﹞ 281 号)、《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州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发 ﹝ 2016 ﹞ 10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 ﹝ 2017 ﹞ 98 号)文件,结合富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者,是指《富宁县县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认定的县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管理者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二)坚持县属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管理者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管理者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管理者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县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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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制订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县国资局签订《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上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当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对历年欠缴的部分有计划补缴,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位消费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新组建县属企业或非正常经营的县属企业,开办经费及筹建期企业管理者的薪酬由出资人统筹解决。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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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管理者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管理者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管理者的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富宁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2 倍确定。计算公式:
基本年薪=平均工资×2
上年度富宁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法定数据为准。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 分(不含本数)的,按比例扣减基本年薪,扣减数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0%,即:扣减数=(60-X)/60≤20%。
第九条 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企业类型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 倍。
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企业类型系数
企业管理者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确定,最高不超过2(见附表1)。
企业类型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属行业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确定,商业一类企业系数为1.1,商业二类企业系数为1,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公益类企业系数为0.8(见附表2)。
企业管理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当年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上年末同口径计算)未增长的,企业管理者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以企业管理者任期内年薪总额的30%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
任期激励收入=企业管理者任期内年薪总额×30%×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企业管理者任期内年薪总额=任期内基本年薪+任期内绩效年薪
企业管理者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确定,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见附表1)。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致,考核分值取任期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值为任期考核得分并确定考核等次。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低于60 分(不含本数)的,或者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 年亏损的,该任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领取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非市场化选聘产生的县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担任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担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0.9。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其担任的最高一级职务对应系数执行,不予累计。
第三章 福利保障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县规定的标准,企业缴费计入企业管理者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县规定的额度。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县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为企业管理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和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不得为企业管理者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管理者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管理者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审核与兑现
第十七条 县国资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对企业管理者薪酬进行审核、提出兑现方案,经县薪酬改革办同意后,由县国资局下达薪酬兑现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者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以企业管理者年度可得最高额的50%按月预发,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期兑现,其中考核当年兑现70%、次年兑现30%。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以任、免职通知时间为准,从任(免)职次月起(止)按月计算其当年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薪酬;延期兑现的任期激励收入于免职次月兑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经审计后兑现。
企业管理者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基本年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绩效年薪按照全年应分配数平均计算每月应得数,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兑现。
第二十条 企业管理者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保险福利费、政府特殊津贴外,企业管理者不得再从本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县人民政府明确列入企业成本的单项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者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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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不得在国家和省、州、县规定之外领取由州、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者薪酬兑现结果须在兑现后一个月内报县人社局和县国资局备案。
企业管理者符合国家和省、州、县相关规定的福利性待遇计发情况随年薪兑现情况一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管理者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分别在兑现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工资总额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支付给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及符合国家和省、州、县规定的福利性待遇收入,县属企业应做好明细记录,并据实建立台账。县薪酬改革办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管理者因岗位变动调离县属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者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管理者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当年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管理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及企业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比例扣减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年薪。
拖欠工资比例=累计拖欠工资总额÷(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累计拖欠工资总额)
(二)违反本办法获取个人收入的,除收回获取的收入外,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处罚。
(三)超出核定数额发放企业管理者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发部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处罚。
(四)在任期内虚列收入、成本、利润和瞒报财务状况的,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并依照有关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处罚。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恶性群体性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减企业主要管理者和相关管理者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同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管理者。
(七)企业管理者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对绩效年薪的影响超过10%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多领的部分应予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富宁县县属企业管理者考核评价系数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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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宁县县属企业类型系数参考表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附表1
富宁县县属企业管理者考核评价系数参考表
年度
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对应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
X=100 分 2评价
60 分≤X<100 分 〔(X-60)/40〕×2
系数
X<60 分 0确定
任期
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对应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考核
Z=100 分 1评价
60 分≤Z<100 分 (Z-60)/40系数
Z<60 分 0确定
注:X:年度考核评价得分,Z: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附表2
富宁县县属企业类型系数参考表
企业类型 对应系数
企业类
商业一类 1.1
型系数
商业二类 1
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