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
准》的通知
昆水规〔2023〕2 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各开发(度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
法治思想,建立健全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
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经 2023 年 10 月 27 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昆明市水
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水务局
2023 年10 月27 日(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
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昆明市涉水地
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水务系统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和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适用《昆明市
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结
合本地实际,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
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第四条 《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 制作各类水行政文书时,应引用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直接引用《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
量权基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处罚时,应当
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规定的可以
选择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情节轻
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档次,根据上述
四种档次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
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
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一)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
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五)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裁量
基准确定处罚档位,在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
标准为基础适当降低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
罚情形的参照裁量基准降低处罚档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
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犯
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情况
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
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裁量
基准确定处罚档位,在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
标准为基础适当提高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水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
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
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
结报告中对所建议做出的行政处罚说明事实、理由、依据
及标准。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
不当,提议改变处罚档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
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
作出说明。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
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有关证
据。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已就某类情形作
出详细规定的,不再重复适用本规则中有关从轻或者从重
的规定。一个处罚档次中列举有多种情形的,出现其中一
种情形,即属于该档次;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同时又有
从轻情形的,按照从重档次中的较低金额处罚。
第三章 行政强制第十五条 适用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
原则。
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
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检查。
第十八条 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检查第十九条 适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检查,
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
时间、内容、地点、依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
详细记录。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
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
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
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分别签名。对现场进
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分别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存在安全
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单位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
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可以当场纠正或者排除的,应
当责令当场纠正或者排除;不能当场纠正或者排除的,应
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送
达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
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收,检查单位应当对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发现
的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等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人或者被
检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结论书,对检查
过程、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完成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所有执法文书整理归档。
第五章 其他行政权力第二十五条 适用其他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实施其
他行政权力时,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公正、
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管理
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内
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特别说明的外,
均指自然日。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中
所称的 “ 以上 ” 、 “ 以下 ” 、 “ 内 ” 均包括本数, “ 超过 ” 不包括
本数。
第三十条 《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1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昆明
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1 年修订)》
和《昆明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2021 修订)》
同时废止。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一)河道管理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 万元 ≦
较轻违法行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罚款金额< 2 万元。
为措施,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2 )对河道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
处罚款, 2 万元 ≦
较重违法行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30 日;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
罚款金额< 3.5 万元。
为
( 2 )对河道安全造成较重影响。河道流向。 ]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3.5 万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 5 万元。
( 2 )对河道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二)地下水保护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000 元 ≤
较轻违法行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罚款金额< 2000 元。
为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发现水质、水位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水行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2000 元 ≤
较重违法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时报告的处罚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4000 元。
为款。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40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5000 元。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轻微违法行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5000 元 ≤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罚款金额< 10000 元。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
水计划申请表的处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0000 元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罚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15000 元。
为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150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20000 元。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0000 元 ≤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罚款金额< 15000 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侵占、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5000 元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20000 元。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200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30000 元。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交由不
处罚款, 10000 元 ≤
成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罚款金额< 20000 元。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20000 元 ≤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35000 元。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35000 元 ≤
严重违法行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50000 元。
为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主
轻微违法行
不予处罚。
为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 30 立方米。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
对取水户擅自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
转供、销售地下水
整改、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逾期天数 ≦ 10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 1 万元
的处罚
处罚款, 10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
罚款金额 ≤30000 元。许可证,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水量< 100 立方米;
( 3 )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整改、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10 日<逾期
吊销取水许可证,
天数 ≦ 30 日;
较重违法行
处罚款, 30000 元 ≤ 罚款
( 2 ) 100 立方米 ≦ 转供、销售地下
为
金额< 80000 元。
水量< 300 立方米;
( 3 )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吊销取水许可证,
严重违法行
处罚款, 80000 元 ≤ 罚款
为
金额 ≤100000 元。
方米;
( 3 )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三)松华坝水库保护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对在松华坝水
为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
库水源一级保护区
处罚款, 5000 元 ≤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
整改,逾期时间 ≦ 10 分钟;
10000 元, 200 元 ≤ 责任
为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人罚款金额< 500 元。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
处罚款, 10000 元 ≤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
整改, 10 分钟<逾期时间 ≦ 30 分钟;
[ 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
15000 元, 500 元 ≤ 责任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
人罚款金额< 1000 元。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
处罚款, 15000 元 ≤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
严重违法行
≤20000 元, 1000 元 ≤ 责
为
任人罚款金额 ≤2000
元。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
为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
对在松华坝水
处罚款, 5000 元 ≤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库水源一级保护区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整改,逾期时间 ≦ 10 分钟;内在水域游泳,水
10000 元, 200 元 ≤ 责任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上训练以及其他体
人罚款金额< 500 元。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
育、娱乐活动的处
以下的罚款。
处罚款, 10000 元 ≤罚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 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
整改, 10 分钟<逾期时间 ≦ 30 分钟;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
15000 元, 500 元 ≤ 责任
为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
人罚款金额< 1000 元。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处罚款, 15000 元 ≤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
严重违法行
≤20000 元, 1000 元 ≤ 责
分钟仍未能整改完成;
为
任人罚款金额 ≤2000
元。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
处罚款, 5000 元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
整改,逾期时间 ≦ 10 分钟;
10000 元, 200 元 ≤ 责任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人罚款金额< 500 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处罚款, 10000 元 ≤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
整改, 10 分钟<逾期时间 ≦ 30 分钟;
15000 元, 500 元 ≤ 责任以下的罚款。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人罚款金额< 1000 元。
[ 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
处罚款, 15000 元 ≤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五)
责任单位罚款金额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
严重违法行
≤20000 元, 1000 元 ≤ 责其他器具。 ]
为
任人罚款金额 ≤2000
元。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5000 元 ≤
较轻违法行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罚款金额< 10000 元。
为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库水源三级保护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0000 元 ≤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20000 元。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为:(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20000 元 ≤
严重违法行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30000 元。
为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四)节约用水管理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5000 元 ≤
(三)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物业管理单位罚款金额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
( 2 ) 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使用自
< 7000 元, 30000 元 ≤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
来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量< 1000 立方米;
产权单位罚款金额<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35000 元。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及其附属设施和使
( 3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7000 元 ≤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罚款,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
物业管理单位罚款金额
( 2 ) 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使用自
较重违法行
< 8000 元, 35000 元 ≤
来水、地表水、地下水等, 1000 立 方米 ≤ 水量< 2000 立方米;
为
产权单位罚款金额<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
40000 元。处罚:
( 3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一)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
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产权单位处以
处罚款, 80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罚款金额
( 2 ) 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使用自
严重违法行
≤10000 元, 40000 元 ≤
来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量 ≥2000 立方米;
为罚款。
产权单位罚款金额
≤50000 元。
( 3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轻微违法行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处罚款, 2000 元 ≤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
罚款金额< 3000 元。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以处罚: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3000 元 ≤
较重违法行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4000 元。
为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 2000 元以上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5000 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有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40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的;
罚款金额 ≤5000 元。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一)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000 元 ≤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罚款金额< 1300 元。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施建设备案的处罚
(三)建设单位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1300 元 ≤
较重违法行设备案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1600 元。
为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的
处罚款, 16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2000 元。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处罚款, 5000 元 ≤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 6000 元。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人将再生水管道与
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处 5000 元以上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6000 元 ≤
较重违法行1 万元以下罚款。 ”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8000 元。
为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8000 元 ≤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10000 元。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轻微违法行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单位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
和个人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向
处 300 元罚款。以处罚: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
(一)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
统计报表。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规定的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拒不签订计划用水
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
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相关用水资料;
( 2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
较重违法行
处 500 元罚款。
单位和个人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向市节约
为
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
表;
( 3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不报的,处以 1000 元罚款。
单位和个人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
书。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表的,处以 300 元罚款,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连续两次未按规
严重违法行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 500 元罚款;
处 1000 元罚款。
为
(二)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
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处以 500 元罚款。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轻微违法行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
处罚款, 500 元 ≤ 罚以处罚:
款金额< 1000 元。对使用公共供
(二)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水或者自建设施供
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处
水的非居民用水单
处罚款, 1000 元 ≤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整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位未按规定安装计
罚款金额< 1500 元。
为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量仪表的处罚
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
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企业水平衡测
处罚款, 1500 元 ≤
严重违法行试通则》、《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等规
罚款金额 ≤2000 元。
能整改完成。定安装计量仪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九条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
单位未按要求更换
处罚款, 30 元 ≤ 每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由市城市节约
原已安装的国家明
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套(件、只)处 30 元
套(件、只)罚款金额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 50 元 , 罚款总额最高
为的处罚
不超过 3 万元万元。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处罚款, 50 元 ≤ 每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
套(件、只)罚款金额
< 70 元 , 罚款总额最高
为
不超过 3 万元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套(件、
只)处以 3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罚款总
处罚款, 70 元 ≤ 每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套(件、只)罚款金额
≤100 元 , 罚款总额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
轻微违法行
为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处罚款, 3000 元 ≤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整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
罚款金额< 3500 元。
为以处罚:
处罚款, 3500 元 ≤
(四)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
罚款金额< 4000 元。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水量
平衡测试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八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
处罚款, 4000 元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罚款金额 ≤5000 元。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5000 元 ≤
较轻违法行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
罚款金额< 6000 元。
为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
扩建建设项目未编
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以
制节约用水措施方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款, 6000 元 ≤案或者节约用水措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一)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
罚款金额< 8000 元。施方案未通过审查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
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8000 元 ≤
严重违法行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10000 元。
为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十二条原已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为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
处罚:
( 1 )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非轻微违法
( 2 )已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款 1 万元。
(二)未按规定建设其它节水设施的,对
行为产权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五)供水用水管理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30000 元 ≤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罚款金额< 50000 元。
( 2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一条城市供水工程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由城市供水用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 3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处罚款, 50000 元 ≤
较重违法行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罚款金额< 70000 元。
为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
( 2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处罚款, 70000 元 ≤
日仍未能整改完成;
罚款金额 ≤100000 元。
(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 1 )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3 万元。
行为管网材料的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3 万元。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二条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3 万元。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对城市供水单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位、二次供水管理
为二条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
单位二次供水管理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未按规定对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罚各类储水设施设备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
款 3 万元。进行清洗消毒的处
类储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
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为三条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城市供水单
处罚款, 20000 元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位、二次供水管理
罚款金额< 5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单位擅自停止供水
( 3 )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或者未履行停水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
知义务的处罚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款, 50000 元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
罚款金额< 80000 元。义务的。
( 3 )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责令停业整顿,并
处罚款, 80000 元 ≤ 罚款
金额 ≤100000 元。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对城市供水单
检修,逾期天数 ≦ 5 日;
处罚款, 20000 元 ≤
较轻违法行
( 2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进行
罚款金额< 50000 元。
为
抢修,逾期天数 ≦ 1 日;修供水设施设备或
( 3 )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者在供水设施设备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
发生故障后未及时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抢修的处罚
检修, 5 日<逾期天数 ≦ 10 日;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设备或者
处罚款, 50000 元 ≤
较重违法行
( 2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进行在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罚款金额< 80000 元。
为
抢修, 1 日<逾期天数 ≦ 2 日;
( 3 )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10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日仍未能检修完成;
准后责令停业整顿,并
( 2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2 日
处罚款, 80000 元 ≤ 罚款
仍未进行抢修;
金额 ≤100000 元。
( 3 )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主
动补缴水费,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盗用
不予处罚。
城市公共供水量< 30 立方米,转供城市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公共供水量< 100 立方米。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以处以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 2 ) 30 立方米 ≤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处罚款, 4000 元 ≤
量< 400 立方米;
罚款金额< 20000 元。
( 3 ) 100 立方米 ≤ 转供城市公共供
水量< 4000 立方米;
( 4 )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
( 2 ) 400 立方米 ≤ 盗用城市公共供
处罚款, 20000 元 ≤
较重违法行
水量< 3000 立方米;
罚款金额< 60000 元。
为
( 3 ) 4000 立方米 ≤ 转供城市公共供
水量< 6000 立方米;
( 4 )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日仍未能检修完成;
( 2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量 ≥3000 立
处罚款, 60000 元 ≤
方米;
罚款金额 ≤100000 元。
( 3 )转供城市公共供水量 ≥6000 立
方米;
( 4 )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为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地面和地下的安全
整改,逾期天数 ≦ 10 日;保护范围内进行危
( 2 )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损坏,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
处罚款, 4000 元 ≤
管网规格< DN400 ;属设施设备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罚款金额< 20000 元。
( 3 )造成水量流失,流失水量<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设备活动的。
1000 立方米;
( 4 )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完成
整改, 10 日<逾期天数 ≦ 30 日的;
( 2 )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损坏,
处罚款, 20000 元 ≤
较重违法行
DN400≤ 管网规格< DN1000 的;
罚款金额< 60000 元。
为
( 3 )造成水量流失, 1000 立方米 ≤
流失水量< 3000 立方米的;
( 4 )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1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 30
日仍未能检修完成的;
( 2 )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损坏,
处罚款, 60000 元 ≤
管网规格 ≥DN1000 的;
罚款金额 ≤100000 元。
( 3 )造成水量流失,流失水量 ≥3000
立方米的;
( 4 )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序号 强制种类 强制事项 法定依据 适用情形 强制流程 裁量情节
发生以
(一)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所规
下紧急情况 的,可以在夜 间和法定节 假日实施行 政强制执行:
定的强行执行事项制定《行政强制公告》并送达当事人。 公告载明应当强行封停或封填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名称、位置,告知当事人应当于 30 日内自行封停或封 填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逾期不封停或封填的, 强行封停或封填。
(一)城乡集中式公共供
( 1 )当
水管网通达或者有替代水源的 地区;
事人不封停 或封填地下 水的行为已 严重危害地 下水质量或 地下水可持 续利用的;
(二)当事人接到《行政强制公告》后未按规定期对在地
限自行封停或封填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制作 《履行封停或封填义务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告知逾期 且无正当理由不自行封停或封填的,将依法强制封停或 封填,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附封停或封填费用预算清 单。封停或封填费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水严重超 采地区和禁 止开采地 区,逾期不 封停或者封 填地下水, 采取封停或 者封填的行 政强制执行
下水严重 超采地区 和禁止开 采地区, 逾期不封 停或者封 填地下水 的。
(三)对水功能区水域使
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地区;
(四)因地下水开采引发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陈述和申辩意
( 2 )当
见。
事人不封停 或封填地下 水的行为已 引发或极有 可能引发地 质灾害、造成 生态损害的;
(四)填写《实施行政强制强制执行审批表》。 (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在某期
地区;
限内强行封停或封填,所需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告知 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沿线规划控制地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
(六)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 3 )其
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依法维持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组织工程队进场强行封停 或封填。
他需立即实 施的紧急情 况。
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停或者封 填;逾期未封停或者封填的,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现场封停或封填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实施强行封停 或封填,送达当事人。
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检查 频率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1. 对水厂设施运行状况的检
查。检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所管理 的已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设施(水厂)运行状况,询问工作 人员,检查供水单位是否按照国家 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用户提供 合格的生产、生活用水。
《生
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 管理办 法》、《生 活饮用水 集中式供 水单位卫 生规范》 等卫生法 律法规、 标准规 范。
各类市
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
每
2. 对擅自停水的检查。检查城
年 3 月 -10 月随 机抽查, 抽查比 例 10%
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持安全、连 续、稳定供水,是否有以下情况: ①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擅 自停水问题; ② 因工程施工、设备 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检查是否 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③ 检 查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是否及时组织 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 24 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 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核查 和书面 检查等 方式。城市供水 用水行政 主管部门
左右。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
定期向当地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运 行状况报告及相关统计资料,按照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用水 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格的生产、生活 用水,并接受城市供水用水、卫生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3. 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
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的 检查。查看水质检测资料及资料, 看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 测和报告的情况。
四、其他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行政相
对人 法定依据 权力行使 裁量情节
非居民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
1.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约
形之一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 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非居民用水单位 ( 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 ) 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签 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按照下达 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
1. 水资源紧缺时,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可核减非居民用水单位计 划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约
2.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 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 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 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和使用再生水的产权单位或物业 单位,在按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条例》处罚款的同时,并处 核减计划用水指标,核减的指标量 为该单位的可回用再生水需水量。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增加计划用水 指标的申请。民计划用 水指标核 定
3. 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
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 标,并接受使用期内的计划用水指标 考核。
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
4.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接到非居
3. 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
利用率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核减的幅度 根据国家或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
民用水单位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申 请,应当受理,并根据计划用水指标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接到非居民用水单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相
对人 法定依据 权力行使 裁量情节
用率的标准,以及该企业实际的工 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来确定。
管理规范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接到临时计 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应当受理,并根 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定。
4. 对于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
水加价水费的非居民用水单位,除 加收滞纳金外,按照当月的超用水 量核减次月的计划用水指标。
X 昆明市水务
局发布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相
对人 法定依据 权力行使 裁量情节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当经市城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节约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1.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
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查意见。
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该非居 民用水单位不予下达计划用水指 标;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的,所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收取 加价水费。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 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
2.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市节约用
管理机构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水管理机构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申请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该非 居民用水单位不予下达计划用水指标,所用水 量可以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X 昆明市水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