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3〕85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体制机制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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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 2023 〕 85 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体制机制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体制机制的通知》(昭市安委〔 2023 〕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检查、查处、整治力度,坚持源头预防,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力推进,成立镇雄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

组长:李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苏贤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龚国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永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罗昌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开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彭高敏县财政局局长

罗以鑫县人社局局长

高剑县工科局局长

杨才章县住建局局长

吴道敏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朱 啟 才县教体局局长

郭登文县民政局局长

张翼鹏县司法局局长

范泽顺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局长

李云县交运局局长

陆旭东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邵忠才县林草局局长

付发武县水务局局长

王璨县文旅局局长

吴道岚县卫健局局长

曾龙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吴道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陶绍林县能源局局长

王聪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余光齐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勇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永冲邮政镇雄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曾龙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打非治违”工作。下设“打非治违”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人员由以上成员单位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和对接。

三、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自建房和城镇燃气、油气管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

(一)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隐匿手段,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 .个人或团伙组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长途客运,非法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4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

5 .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天然气、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行为;

6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继续开采的行为;

7 .非法盗采或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8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建设矿井的行为;

9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10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 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等行为 ;

1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 .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 .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

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4 .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 .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 .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 .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 .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使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9 .违法承包、发包,违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 .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 .故意规 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 ,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成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机构,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现“打非治违”行动经常化、常态化。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自行业监管职责,形成强大合力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

(三)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县安委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督导检查,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惩处标准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严肃问责。对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要倒查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净化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环境 。

(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乡镇(街道)、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过程中痕迹资料管理,分类收集整理相关图片和资料。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请各相关单位于 10 月 25 日前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络员名单反馈至县安委办;每年分别于 1 月 3 日、 4 月 3 日、 7 月 3 日、 10 月 3 日前将上一季度“打非治违”工作情况报送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和市安委办,并根据上级通报情况对全县“打非治违”工作作相应调整。

县安委办联系人:武海霆,联系电话: 13578082962 ;邮箱: 1935749650 @qq.com。

附件:镇雄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任务分解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原《镇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镇安委〔2019 〕 6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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