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宁县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23〕1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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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富宁县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富政办发〔 2023 〕 11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宁县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宁县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全县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县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工作(以下简称“村改居”),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 2021 〕 19 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 2022 〕 167 号)和《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宁县贯彻落实文山州促进城镇化发展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富政发〔 2022 〕 1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中央及省州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 村改居 ” 工作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组织各行政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主自治。 “ 村改居 ” 工作要坚持民主自治原则,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表决通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合理进行指导。要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各项民主决策充分体现群众自治民意。

(三)坚持依法办事。 “ 村改居 ” 工作是村民共同关注的热点,改革必须触及原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 “ 村改居 ” 工作。

(四)坚持为民谋利。 “ 村改居 ” 过程中,各项政策要体现民本取向,兼顾村民的当前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惠民、利民、便民。要确保原村集体经济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村民享受的原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切实维护 “ 村改居 ” 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夯实新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保障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五)坚持因地制宜。 各乡(镇)要认真分析各村的优劣势和发展趋势,根据村级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村产业经济发展构成等因素,在 “ 村改居 ” 工作中做到一村一策,因村制宜,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

(六)坚持积极稳妥 。 “ 村改居 ” 原则上只在原有行政区域界线内作整建制改居。行政区划管理要求各地行政区划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不主张对原有行政村格局界线进行重新调整重组。要准确掌握 “ 村改居 ” 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个、改设一个,稳步推进。注重维护好村民原有利益,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满足干部群众的合理要求,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 “ 村改居 ” 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坤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文雄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大刚 县政府办主任

劳光侣 县委办常务副主任、县委督查室主任

周凯东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

织党工委书记

朱珊珊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新闻出版 ( 版

权 ) 局局长

陈永兵 县发改局局长

李政毅 县教体局局长

陆 旭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驰 县民政局局长

郑 伟 县财政局局长

杜卓春 县人社局局长

陆莉敏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许云童 县住建局局长

牟成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 晶 县农科局局长

陈东海 县水务局局长

农玉星 县文旅局局长

普启孝 县卫健局局长

徐加清 县林草局局长

吴光明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昌华 县医保局局长

韦振敏 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局长

罗保飞 县税务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王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和承担推进本辖区“村改居”工作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和推进“村改居”各项具体工作,对“村改居”工作负总责。

2.县委组织部: 负责统筹指导新社区基层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的设立和选举工作。

3.县发改局: 负责将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项目规划编制重要内容。

4.县教体局: 负责按标准配置社区体育设施工作。

5.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开展新社区的户籍人口排查统计工作;完成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牌挂牌工作。

6.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村委会的撤销、村改社区居民委会的设立、行政区划和地名命名工作。

7.县财政局: 负责按标准落实社区工作经费保障,做好社区干部待遇经费保障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范围。

8.县人社局: 负责落实新社区职业培训服务,对有就业和创业需求的,按相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政策。

9.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许可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划和布局,满足合理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10.县住建局: 负责规划完善城区及集镇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1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标准规划实施新社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2.县农科局: 负责培训、指导新社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产、资源)的清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13.县水务局: 负责规划和建设新社区的供水管网。

14.县文旅局: 负责按标准配置新社区文化设施工作。

15.县卫健局: 负责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卫生服务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16.县林草局: 负责新社区集体林地林权的清理清查相关工作。

17.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将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纳入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库,不断夯实新社区基础设施。

18.县医保局: 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19.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 负责新社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实施条件和范围

(一)实施条件

1. 人口规模

行政村户籍人口拟在 1500 人以上,且以非农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占总人口 30% 以上。

2. 社区地域位置

地域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村可考虑纳入 “ 村改居 ”范围:

( 1 )拟撤销的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 2 )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 “ 城中村 ” ;

( 3 )处于当地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村委会;

( 4 )处于已建成新城区范围内的村委会;

( 5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

( 6 )原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的。

3. 基础设施条件

基础设施条件符合以下三分之二的村委会,可考虑纳入 “ 村改居 ” 范围:

( 1 )道路。行政村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6 米,次干道路面宽度不小于 4 米,宅间路不小于 3 米,路灯及排水设施齐全。

( 2 )供水。实行集中供水,水质达标, 24 小时不间断供应。

( 3 )供气。若采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生物质能源等清洁燃料,燃气普及率达到 90% 。

( 4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合理,可考虑每 300人设置 1 个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 5 )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实行管网收集、集中处理。

( 6 )公共绿化。行政村公共绿地率不低于 30% ,且有建设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的中心绿地。

( 7 )停车场。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停车位,公共建筑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

( 8 )各项工程质量保证。依法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 。

4. 公共服务条件

行政村基本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

5. 经济发展条件

( 1 )产业发展。发挥行政村资源优势,已形成具有特色的优势产业,村民大部分能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 2 )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6. 社会保障条件

( 1 )已实现城乡特困对象应养尽养。

( 2 )已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 3 )医疗参保率达到 98% 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95% 以上。

7. 社区治理条件

( 1 )组织建设。行政村党组织建设实现全覆盖,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群团组织、治保组织等。

( 2 )人员配备。每 500 户村民配备 1 名村干部管理人员,每个社区不少于 3 人。

( 3 )日常管理。村级重大决策事项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党支部会提议、 “ 两委 ” 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的行政村日常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行政村均可申报实施 “ 村改居 ” 。

(三)实施计划

结合富宁县各村委会具体指标情况,重点围绕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 “ 城中村 ” 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从 2023 年至 2025 年按年度分批推进实施共 7 个村委会。

1.2023 年实施田蓬镇田蓬村委会。 (完成时限: 2023 年 11月底前)

2.2024 年实施新华镇各甫村委会、那能乡那能村委会、者桑乡者桑村委会共 3 个村。 (完成时限: 2024 年 8 月底前)

3.2025 年实施新华镇那平村委会、里达镇里达村委会、剥隘镇甲村村委会共 3 个村。 (完成时限: 2025 年 8 月底前)

其他乡(镇)所辖村委会可视指标达标情况一并同步申报实施。

五、实施程序及步骤

(一)广泛宣传动员,做好前期准备。

县乡成立 “ 村改居 ” 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有序推进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推进。各乡(镇)对照“村改居”实施指标条件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引导,并制作《 xx 乡(镇) xx村委会 “ 村改居 ” 征求意见表》,按 30% 的比例向本村村民、村民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开展征求意见,如实填报《拟实施 “ 村改居 ” 村委会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对未达标的指标抓好整改落实确保达标,具体落实本乡(镇) “ 村改居 ” 准备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1. 提出建议,制定方案。 乡(镇)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实施 “ 村改居 ” 村民委员会的建议并拟订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一村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实施理由和可行性分析(含实施原因、实施条件指标达标情况、村集体“三资”和债权债务处置情况、村改居后的政策延续保障等)、实施程序步骤及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

2. 民主决策,提出申请 。村委会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拟订的 “ 村改居 ” 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同时,要通过“上网、上墙 ” 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村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村改居”方案拟订、决策及实施情况,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后(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向乡(镇)提出 “ 村改居 ” 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 村改居 ” 书面申请、村 “ 两委 ” 会议研究意见及会议照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及会议照片、前期的征求意见调查表及走访照片等相关材料。

“ 村改居 ” 实施方案未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或者表决未通过的村民委员会,不能申报 “ 村改居 ” 。

3. 乡(镇)审核,提出请示。 乡(镇)召开专题会议对村委会提出的申请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后,向县政府提出“村改居”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书面请示和撤销原村委会的请示,报批前,须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审核。“村改居”的请示附件应当包括:《富宁县实施 “ 村改居 ” 村委会申报表》(附件 1 )、乡(镇) “ 村改居 ” 工作实施方案、乡(镇) “ 村改居 ” 风险评估报告、村委会的书面申请、《拟实施 “ 村改居 ” 村委会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 2 )、征求意见情况、村 “ 两委 ” 会议研究意见及会议照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前期的征求意见调查表及走访照片等相关材料。

4. 集中评估审查 。县“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 “ 村改居 ” 有关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评估审查。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对申报材料的要件进行审核,并在《富宁县实施“村改居”村委会评估审查意见表》(附件 4 )中签字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存在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同集体之间“ 三资 ” 和债权债务界限不明晰等问题的,终止审核程序。

5. 县政府审定和批准备案。 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同时报州民政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6. 实施撤建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撤村建居并批复后,县农科局牵头对批准 “ 村改居 ” 的村委会进行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县公安局对批准 “ 村改居 ” 的村委会进行全员摸底登记工作,核对户籍登记情况,及时掌握空挂户、下落不明户、正在外服兵役、求学人员,部分黑户、出生未落户等人员基本情况。同时,乡(镇)根据县政府的批复依法撤销原村委会,开展设立居委会的各项工作,适时指导 “ 村改居 ” 后的社区及时开展社区自治,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时,完成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标牌制作,悬挂新的标识,举行 “ 村改居 ” 后的社区居民委会揭牌仪式。

“ 村改居 ” 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原则上暂由原村委会成员主持,原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可相应过渡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成员,职数保持不变,村民代表会议直接过渡为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原各村组推选的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为居民代表,原各村民小组长直接过渡为居民小组长。到本社区届满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社区“两委”成员职数按照相应规定确定,社区委员纳入坐班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划分居民小组,健全居委会组织体系。实施“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社区标准从次年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上报州级备案,做好信息系统登记。 县民政局及时将县人民政府 “ 村改居 ” 批复文件报州民政局备案;将“村改居”的村民委员会登记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上报州民政局、省民政厅逐级审批;申报变更行政区划代码;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完善档案资料。 实施“村改居”工作结束后,乡(镇)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报县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资料,规范整理完善 “ 村改居 ” 工作档案资料立卷归档。

六、后续过渡政策措施

为保障 “ 村改居 ” 工作平稳推进, “ 村改居 ” 后的村委会实行 5 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县政府批复各行政村 “ 村改居 ” 改制方案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县级政策取向坚持 “ 从旧兼从惠 ”的原则,即选取并执行城乡政策中最有利于保障居民利益的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政策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一)地名、户籍变更。 “ 村改居 ” 仅限行政村整建制调整改社区,不打破原有行政区划界线,不支持行政村 “ 一分为二 ”部分改制。新社区的冠名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见,新社区的冠名与 “ 村改居 ” 方案讨论表决一并进行,并随请示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乡(镇)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入 “ 村改居 ” 范围内的村委会辖区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重点抓好空挂户、下落不明户,正在外服兵役、求学人员,部分黑户、出生未落户等人员基本情况排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改居”后 30 日内完成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牌挂牌工作。

(二)集体土地和房屋权属处置。 “ 村改居 ” 后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不变,土地确权到户的,居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的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原已明确分配给村民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使用权属保持仍归原村民所有,其所有权由原行政村转归社区。原集体土地发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可继续按原发包协议经营使用。 “ 村改居 ” 后,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原村集体土地及需要房屋拆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 村改居 ” 后,居民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权属不变。凡纳入 “ 村改居 ” 范围的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并严格执行 “ 一户一宅 ” 原则。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制定方案,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林权、宅基地等进行排查登记备案。

(三)加强公共设施建设。 新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在原村委会办公场所的基础上统筹解决,并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文旅、教体、水务、电力等部门要将 “ 村改居 ” 后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体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体系,在 “ 十四五 ” 期间规划建设。要重点解决好 “ 村改居 ” 社区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主干道路灯、停车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网改造。加强新社区文化建设,夯实社区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等建设问题。

(四)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 村改居 ” 后,原村民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原建设的村卫生室按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争取提升改造。 “ 村改居 ” 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可申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城市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 村改居 ” 后的居民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服务,对有就业和创业需求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全面统筹协调。县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领导全县的 “ 村改居 ” 工作,定期调度,检查 “ 村改居 ” 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 “ 村改居 ” 工作组织机构,具体抓好“村改居”各项工作落实,同时,加强对 “ 村改居 ” 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细化责任,扎实推进 “ 村改居 ” 具体工作,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宣传载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 “ 村改居 ” 工作家喻户晓。同时要统一群众认识,破除群众疑虑,化解群众矛盾,稳定 “ 村改居 ” 工作秩序,依法保证 “ 村改居 ” 工作顺利推进。

(三)主动协作,密切配合。 “ 村改居 ” 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村(社区)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配合,通力协作,确保 “ 村改居 ” 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导,定期指导。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不够重视,部署推动落实不到位,导致“村改居”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乡(镇),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并责令限时整改。县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 “ 村改居 ” 工作的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就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拟定解决方案,报县 “ 村改居 ”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 富宁县实施 “ 村改居 ” 村委会申报表

2. 拟实施 “ 村改居 ” 村委会基本情况统计表

3.xx 乡(镇) xx 村委会 “ 村改居 ” 征求意见表

4. 富宁县实施“村改居”村委会评估审查意见表

5. 富宁县 2023 年 —2025 年拟实施 “ 村改居 ” 村委会

计划表附件 1

富宁县实施“村改居”村委会申报表

申 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拟改为社 区居委会 名称原村委会名称

原村委会 所辖国土 面积原村委会行政 区划界线

拟为社区 后所辖面 积拟改为社区的 行政区划界线

原村委会基本 情况

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讨论表 决意见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 府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2

拟实施“村改居”村委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 3

xx 乡(镇)xx 村委会“村改居”

征求意见表

(参考模板)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乡(镇)新型城镇化进程, 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感和满意 度,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拟对 xx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改居”。 现向您征求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配合!

 同意  不同意

 同意  不同意调查地点: 乡(镇) 村委会 小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4

富宁县实施“村改居”村委会评估审查意见表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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