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杨林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嵩明 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标准地”三年工
作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
各办、局(分局)、中心、所、队、公司:
现将《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标准地”三年工作计划(2023-202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
彻落实。
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0 月20 日
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标准地”
三年工作计划(2023-2025 年)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按照《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36 号) 《云南省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2023—2025 年)》(云办发〔2023〕2 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动杨林经开区攻坚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杨林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加快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供应制度,促进园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和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坚持亩均论英雄。突出以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明确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退出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推动项目前期、建设、竣工和达产等环节“事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承诺履约管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保障“标准地”推动有序高效,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坚持降低成本。通过开展环境、节能、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范围
本次“标准地”出让范围在杨林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片区总面积约9000 亩。
(四)供应模式
采取以出让供应为主,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多种差别化供应相结合的供地模式,推广定制高标准厂房。(五)工作目标
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流程,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制度,大幅度缩短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企业落地投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到2023 年,实现“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20%以上的目标;到2024 年,实现“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40%以上的目标;到2025 年出让规模达到60%以上的目标(以上出让规模按当年工业用地供应计划面积计)。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云建审改组〔2020〕1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云建审〔2020〕88 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函》(云环函〔2023〕184 号)等要求,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务分解如下:
区域评估的内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或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节能评价区域评估等内容,并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园区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评估内容。任务分解如下:
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县级行业主管各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审批相应的评估报告;杨林经开区规建局负责明确区域评估成果的查询运用,并纳入一窗式服务事项清单;
杨林经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实施“标准地”出让工作。(二)完成前期基础开发。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土地权属清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所必须的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或满足开工建设需要的条件。任务分解如下:
杨林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片区规划、统筹推进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
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土地、林地报批工作,负责实施“三通一平”工程;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征地拆迁和土地报批的前期“八项”工作,杨林经开区配合;
杨林经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土地征转报件和土地出让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地报批和砍伐证办理工作。
(三)建立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杨林经开区实际,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放标准、容积率等为主干的控制性指标不低于《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相关数值。
(四)建立产业准入资格审查制度。根据“标准地”指标体系,对意向申请“标准地”供应的企业准入、贡献、风险等进行全方位论证,进行产业准入资格审查,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实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力争“拿地即可开工”。资格审查通过的,在“标准地”招拍挂时通知企业参与竞买。对不符合的,明确告知企业存在问题,并指导企业培养酝酿项目。
任务分解:杨林经开区招商局负责,杨林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配合
(五)组织地块“双合同”供应。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确定出让地块及具体控制指标后,拟定“标准地”供应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招拍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即“双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条件成熟地块可以带方案供应,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组织编制拟供应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杨林经开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出让方案,作为土地出让公告的一部分对外发布。竞买人竞得土地时,除按相关规定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和需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外,土地受让人即可编制施工图设计、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逐步实现拿地即开工。任务分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招拍挂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拟定、签订;
杨林经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续监管;
杨林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拟定《“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标准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 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任务分解:用地企业负责,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配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七)“承诺制”审批。结合《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模板,提出容缺审批事项和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用地企业投标竞得“标准地”后,签订“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承诺书通过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审批部门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建设。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审批文件,自主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开工建设。任务分解:杨林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模板,提出容缺审批事项和内容;负责指导土地竞得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杨林经开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由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指导限期整改。
任务分解:杨林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九)达标复核验收。项目投产后,应在两年之内达产,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控制性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未通过复核的,并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依据《杨林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应缴税款,补足不足部分,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杨林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任务分解:杨林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工作任务分解要求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要发挥好标准地出让改革任务的主体责任,细化操作流程,责任到人、倒排工期,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二)强化协同协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细化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三)全过程联动监管。建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用地转让等环节的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确保项目按约定的用地标准、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探索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杨林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四)强化指导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引导相关企业按承诺制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行“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标准地”相关工作开展取得成效。附件:1.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三年行动(2023—2025 年)工作领导小组
2.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标准地”工作计划责任清单
3.杨林经开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附件1
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三年行动
(2023—2025 年)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推进2023-2025 年度关于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实施,如期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2025 年度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武春禄 县委副书记、县长、杨林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施晓玲 杨林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
李亚敏 杨林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李建宽 杨林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高慧琼 杨林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李俊毅 杨林经开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钱 垒 杨林经开区科技创新局局长
罗 青 杨林经开区招商合作局局长
匡永胜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俊森 县水务局局长
陆大尧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局长
苏树能 县防震减灾局局长
孙 雨 杨林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李 斌 泰佳鑫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杨林经开区规建局,办公室主任由高慧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呙逍羽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标准地”工作计划责任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 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吨标煤(小写 万元/吨标煤);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吨(小写 万元/吨);
(六)其他指标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三)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其他
第七条 甲方有权将企业践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第八条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其及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 。
第十条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指标复核
第十一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县(市、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本协议项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给予不超过半年的自行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项下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给予不超过半年的自行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补足差额部分款项。
本协议宗地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一年内完成技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其他
第十五条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十条相关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八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年月 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