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龙县“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 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相关单位:
经研究,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云龙县“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龙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3 年10 月19 日云龙县“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评选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要注重激发脱贫群众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志气心气底气,让勤劳致富的受激励。 ” 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 “ 建强乡土人才队伍和致富带头人队伍,每个村每年重点培养3 — 5 个农村致富带头人。 ” 的目标,切实加大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培养、评选和表彰力度,力争实现过渡期脱贫出列村和经济薄弱村都有一大批理念新、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龙县“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评选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林草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评选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培养评选“农村致富带头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从2023 年开始,建立“农村致富带头人”人才库,每年评选一批次。
第四条 培养评选范围为云龙县境内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村后备干部、农村党员、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种养业大户,注册地和经营地在云龙的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小微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经营管理者,不受年龄、性别、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等条件限制,均可自荐或推荐申报参加培养评选。
第二章 人才库建设和要求
第五条 “农村致富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强,爱岗敬业,群众认可度高。
(二)有创业基础或意向,有领办村级经营性项目能力或潜质,能结合实际开拓带领群众增收的新路子。
(三)愿意带动、带领群众和脱贫群众增收致富,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环节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群众稳定增收。
(四)长期在一线从事技能工作,技能水平拔尖、技艺技术精湛,在培养技能人才和非遗传承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强化技能运用、活化非遗技能带动群众增收。
(五)诚信经营,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列入“农村致富带头人”人才库: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触犯党纪党规,受到处分的。
(二)列入过程中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不宜列入的情形。
第七条 “农村致富带头人”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由各乡镇和各行业部门分别牵头进行,并确保人才库台账资料齐备、上下衔接一致。
(一)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村后备干部、农村党员人才库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村工匠人才库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非遗传承人人才库由县文旅局牵头负责;种养业大户、农业产业化企业负责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经营管理者人才库由县农业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注册地和经营地在云龙的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小微企业主等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人才库由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由县供销社牵头负责。
(二)各牵头部门要确保所牵头项目人才库基数在20名以上并逐年培养增加,不断扩大“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底数。
第三章 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农村致富带头人”的评选,分为带头致富型、带领致富型两个类别,每年从纳入“农村致富带头人”人才库的人员中各评选10 名左右的先进代表(原则上种养大户、企业主、专业合作社各2 名,其他每个类别各1 名)。评选工作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主办,由县乡村振兴办和相关主管行业部门负责共同承办。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于每年10 月31 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并上报县乡村振兴办。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条件。“农村致富带头人”评选坚持德才兼备、联农带农、实绩突出、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参加评选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云龙农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带头发展致富。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三)突出联农带农。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 年累计带动农户不少于30 户,并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条 申报方法和程序。“农村致富带头人”申报按照自荐推荐,逐级审核审查,领导小组认定表彰的方式进行。
(一)自荐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在库人才可以以自我推荐的方式或者由所在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方式参加评选,并根据申报要求撰写相关申报材料,填报带头致富型、带领致富型“农村致富带头人”推荐表(自荐表)。
(二)乡镇审查。各乡镇对辖区内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致富带富效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要求,层层遴选,好中选优,认真核查后向县级牵头部门进行推荐申报。
(三)部门考察。由各县级牵头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人选进行评审后按照1:2 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纪委监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后提出初步评选人选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四)县级审定。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拟评选的带头致富型、带领致富型“农村致富带头人”人选,并按规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大对“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对获得表彰的人员采取给政策、给资金、给项目的方式,逐步提升致富、带富的能力。
(一)给政策。确权到村的项目资产优先租赁给农村致富带头人发展生产;到村经营性项目优先安排给具备条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实施。
(二)给资金。根据农村致富带头人的项目需求,协调给予富民贷、肉牛贷、火腿贷等金融帮扶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
(三)给项目。农村致富带头人创办领办的经营性项目,在明确联农带农机制和帮扶成效的情况下,优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要加大跟踪培养力度,整合“万企兴万村”、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单位等各方社会力量,做好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团、产业顾问组的作用,做好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十三条 要加强典型宣传力度,积极选树创业发展好、带领群众增收好、可学可鉴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营造争当农村致富带头人的氛围。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农村致富带头人”的管理和要求,各乡镇和行业牵头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致富带头人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立即取消荣誉称号,不再给予支持。
(一)违法犯罪的。
(二)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得“农村致富带头人”荣誉称号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作为“农村致富带头人”人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云龙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可拓展确定“农村致富带头人”的评选类别。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