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坪县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事业单位: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兰坪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暨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坪县民政局
2023 年10 月13 日
兰坪县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管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队伍,让城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云南省民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 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政府向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职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孤困儿童、留守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事项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招聘由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招聘,与招聘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是法律上的劳务关系。由招聘单位派遣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服从服务单位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第五条 购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四)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县、乡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限兰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 18 至 35 周岁,拥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操作电脑;
(六)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本村(社区)内招聘,年龄在 18 至 50 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村(社区)辖区人数和社会救助工作量等情况,统一安排乡(镇)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暨村级协理员数量。
第七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岗位推行“空一补一”或是按对象比例进行招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个人辞职出现岗位空缺的,要及时重新招录人员并派遣至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出现岗位空缺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同意后,再将拟聘用人员岗位报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负责招聘并派遣至用人单位,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派遣到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职责。主要负责完成社会救助所需材料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派遣 到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职责。主要负责协助完成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对象的排查、家庭调查、邻里访问、信件索证、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会力量派遣到村(社区)的工作人员职责。
1.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
2.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
3.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
4.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
5.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6.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得要求社会力量派遣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制定聘用劳动合同书,与聘用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报酬;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为1 年,实行一年一签订;对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1 个月,试用期满签订合同;达不到录用要求的不予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承接主体负责每季度抽查一次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岗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社会力量派遣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聘用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除本人及家庭从事的生产劳动之外,应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协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再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兰坪县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职责,制定考核细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考核细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考核评议,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精准掌握社会救助政策。
(一)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从县、乡镇(街道)分别组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学习政策、文件,县民政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让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参加本单位开展的集中学习活动;并适时组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学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二)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民政局每年组织 1 次全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或是到乡镇(街道)、村一级进行指导相关业务的开展,对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具体政策内容进行培训。
(三)建立业务知识考试测评制度。定期组织全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社会救助知识考试,每年不得少于 1 次,测试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由承接主体承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管理,每年应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不少于 3 天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接受业务指导和参加培训,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情怀的社会救助经办队伍。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制定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督促检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开展动态管理、数据统计、上报等。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社会保障中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承接主体进行考核;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年度考评为优秀和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空缺岗位。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县民政局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核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聘用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胜任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政府书面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同意后,报承接主体组织实施重新选聘工作人员。对不能胜任社会救助工作的村(社区)协理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承接主体予以解聘,并重新聘用人员,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建立村(社区)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发挥好作用。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向村(居) “ 两委 ” 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或社会保障中心汇报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社会保障中心每年向县民政局报告村 ( 社区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提出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 + 改正的;
(五)聘用人员不遵守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拖沓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八章 考核细则
第二十九条 考核类别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平时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年度考核是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聘用满一年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1.平时考核工作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的纪律作风、工作实绩两方面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分值为 100 分。
1.1 纪律作风( 30 分)
纪律作风主要考核平时工作中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1.2 工作实绩( 70 分)
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平时工作中的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宣传民政惠民政策、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孤残儿童、留守和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及社会福利、高龄补贴、殡葬改革落实情况、在岗出勤、主动发现潜在救助对象情况及其受理办结回访率、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等情况。
2.年度考核工作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的纪律作风、工作实绩、民主评议三方面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分值为 100 分。
2.1 纪律作风( 20 分)
以平时考核总分为基数,占年度考核的 20% 。
2.2 工作实绩( 40 分)
以平时考核总分为基数,占年度考核的 40% 。
2.3 民主评议( 40 分)
民主评议是指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的民主测评和评议评级等情况,分为县级和乡级民主评议。其中,县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民主测评评议意见占 30% 的权重;分管领导的民主测评评议意见占 70% 的权重;县民政部门对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民主评议意见占 30% 的权重;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干部、部分村(居)民小组长等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的民主评议意见占70% 的权重。乡级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原则上应包括县级民政部门领导及相关股室人员、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及部分村(居)民小组长。占年度考核的 40% 。
3.考核扣分项
3.1 离开辖区未向用人单位报备的,被督查到1 次扣2分;
3.2 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会议的,1 次扣2 分;
3.3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开展工作被县级通报批评的,扣2 分;
3.4 未完成量化、细化指标任务的,酌情扣1-3 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承接主体和县民政部门成立由 3 至 5 人组成的县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考核工作组,成员由承接主体工作人员、县民政局班子领导、业务股室相关人员组成。
1.平时考核
县、乡(镇)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承接主体负责;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评分情况,通过抽样检查和群众走访等方式,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打分。年度考核由县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考核工作组审核确定,并进行全县通报。
第三十二条 考核等次确定
1.考核分值计算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年度工作实绩得分+纪律作风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扣分分值。
2.考核等次确定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2.1 优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综合得分在90 分以上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年度优秀比率占经办人员总人数的20%,社会救助协理员年度优秀比率占协理员总人数的20%。优秀人员名单根据分值从高至低确定)。
2.2 合格。确定为合格等次的,考核综合得分在60 分以上90 分以下的。
2.33 不合格。考核综合得分在60 分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次年续聘,并给予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由承接主体给予以资奖励。
2.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次年续聘。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聘期满后不得再续聘。
第九章 待遇保障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聘用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聘用的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请病假、事假必须经承接主体和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可不扣工资;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 1 — 3 天的每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 20% ;每月累计超过 4 — 10 天的每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 40% ;每月累计超过 10 — 20天的每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 60% ;每月累计超过 20 天的每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 80% 。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 3个月者视为自动辞退;上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每超过 1 天扣除工资 100 元,年内旷工累计超过 15 天的视为自动辞退。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考勤制度,严格做好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考勤登记,并按月将考勤情况如实上报承接主体备案(承接主体应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承接主体严格按照条款执行,并将扣款进行二次分配,奖励在岗、工作突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