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雄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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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 2023 〕 75 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镇雄县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雄县处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9 月 26 日

1 、总则

1 . 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科学、有序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镇雄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 2 编制依据

1 . 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 .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 . 2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 . 2 . 4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 2 . 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 . 2 . 6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1 . 2 . 7 《昭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 工作原则

2 .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街道)按照县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安排部署,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落实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应急防控措施,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 .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要协调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各自职责,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反应,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级人民政府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的总体态势和威胁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 . 3 集体动员,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条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落实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模式,将疫情处置在萌芽状态;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及时、快速、科学、高效、有序控制和扑灭疫情。

3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 . 1 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 . 1 . 1 责任报告单位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 . 1 . 2 责任报告人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 . 1 . 3 报告形式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 .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立即向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1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到上级指挥部办公室。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健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省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原则上先向乡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同步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主管部门,以及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各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及办公室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动物疫情要逐级上报,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报告。

3 . 3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或复印件);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 . 4 公布疫情

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4 . 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溯源调查,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认定疫情:

4 . 1 . 1 疫情的认定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4 . 1 . 2 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作出初步诊断,现场无法作出初步诊断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初步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临床症状等,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4 . 1 . 3 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初步诊断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诊断。

4 . 1 . 4 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报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4 . 1 . 5 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健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诊断。

4 . 1 .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均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4 .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疫情(特别严重)

( 1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 2 个以上相邻县的;或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禽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 2000 头以上,家禽在 10000 只以上)疫情。

( 2 )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 3 )本县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 4 )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 5 )呈暴发流行,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 6 )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 7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Ⅱ级疫情(严重)

( 1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县内 3 个以上乡镇(街道)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禽数量较大的(牲畜在 1000 头以上,家禽在 5000 只以上)。

( 2 )本县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

( 3 )本县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 4 )部分乡镇(街道)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 5 )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 6 )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 7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Ⅲ级疫情(较重)

( 1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县内 1 个乡镇(街道) 2 个以上村(社区)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禽数量较大的(牲畜在 300 头以上,家禽在 2000 只以上)。

( 2 )本县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

( 3 )本县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 4 )部分乡镇(街道)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 5 )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 6 )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 7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Ⅳ级疫情(一般)

( 1 )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或 1 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 2 )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 3 )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 4 )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 5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4 . 3 适用范围

4 . 3 . 1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或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 . 3 . 2 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4 . 3 . 3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5 .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 . 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宣传、纪委监委、财政、发改、公安、交运、市场监管、邮政、卫健、工科、民政、铁路、林草、教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 信访 等。突发Ⅲ、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指挥部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突发Ⅰ、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指挥部领导层级相应提高,应急指挥部设立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设一室九组,一室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九组即:综合协调及材料信息组、封锁检查组、卫生消毒组、技术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市场供给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督导检查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实施应急处置。乡镇(街道)必须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一室九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层级,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组织、协调,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等日常工作。

综合协调和材料信息组。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综合材料的起草拟送、数字统计报送、每日例会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应对等工作;负责每日收集汇总各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向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传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督促疫情相关乡镇(街道)每天按时上报有关信息材料。

封锁检查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运、卫健、邮政、铁路、辖区党委政府等单位部门派出人员参加,根据各单位部门职能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封锁查验任务。

( 1 )负责提出重点区域临时检查站点设置方案并指导乡镇(街道)按标准设置到位,指导各检查站点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力量、配齐必备办公用品,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 2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组织做好检查站点消毒、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流通查验,以及邮件、快件等监督检查。

( 3 )向过往车辆和人员发放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流通的相关政策或明白纸。

( 4 )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封锁检查期间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5 )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

( 6 )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

( 7 )每日收集汇总疫情乡镇(街道)或相关乡镇(街道)检查站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卫生消毒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辖区党委政府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完成疫区、疫点、无害化处理点和畜禽产品供给场所的消毒。

( 1 )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消毒方案。

( 2 )做好消毒知识的培训,统筹安排人员开展消毒工作。

( 3 )根据消毒的实际需要,提供物资采购清单,报送应急后勤保障组。

( 4 )安排消毒人员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各检查站点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养殖户及出入人员车辆等消毒工作。

( 5 )每日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保障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员由林草、卫健、市场监管和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

( 1 )负责现场调查,临床诊断、疫点基本情况调查。

( 2 )按农业农村部规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样品(包括送省级实验室和留样两部分)。

( 3 )实验室血清学及病原学诊断、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验样品的准备。

( 4 )做好现场临床初步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并形成相关报告。

( 5 )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 6 )划设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交分布图,提出封锁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参与组织实施。

( 7 )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 8 )做好人畜共患病预防和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

( 9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 10 )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快速采取封锁、监控、排查、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

( 11 )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进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应急防控措施。

( 12 )加强畜禽及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 13 )制定动物疫病防治明白纸,分发到相关乡镇(街道)和各临时检查站点,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 14 )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场、肉类食品加工场的应急技术服务和监管工作,关闭屠宰场、肉类加工场,或禁止收购、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对定点屠宰场未屠宰的畜禽和屠宰场、肉类食品加工场的库存产品来源实施追溯,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15 )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的违法行为,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场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 16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 17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 18 )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攻关。

( 19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技术资讯,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

( 1 )清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盘活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扑杀、消毒等应急物资。

( 2 )提供临时检查站点所需的帐篷等应急物资。

( 3 )负责收集各组及全县相关物资采购需求,及时采购、调拨、发放到位。

( 4 )做好特殊设备的回收管控和应急物资的清理归位。

( 5 )做好应急物资收发的档案记录。

( 6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物资使用情况,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由疫情乡镇(街道)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公安、生态环境、卫健、自然资源、林草、民政、市场监管、城管等单位部门派出的人员组成。

( 1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队伍,培训应急处置相关技术规范。

( 2 )做好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址,无害化处理场地符合环保要求,并在无害化处理场地周边树立明显警示标志。

( 3 )组织扑杀疫点或疫区内必须扑杀的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按《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 2017 〕 25 号)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理。

( 4 )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关闭疫区活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被动物疫病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 5 )组织人员,维护好社会治安。

( 6 )宣传疫情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好疫区疫点群众思想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 7 )完成疫区或疫点的消毒灭源,包括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迅速组织开展调查,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 8 )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技术、资金、人员等应急保障和支援的合理化建议或请求。

( 9 )应急处置期间,按照动物大中小或公母(如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猪分为肥猪、架子猪、小猪、公猪、母猪),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详细记录,为落实兑付扑杀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补助提供依据;疫情处理完毕后,建立完善疫情处理档案。

( 10 )保障疫区或疫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 11 )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期间和疫情后一段时期,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困难群众的民政救助。

( 12 )对应急处置期间学校、单位食堂、餐馆等单位和居民家庭消费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规范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 13 )负责疫点疫区内病死动物和政府强制扑杀动物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指导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估工作。

( 14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供给保障组。由县工科局牵头,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发改、交运、教体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 1 )制定畜禽产品市场保供方案,明确保供企业、产品运输路线、运输单位、产品保供点设置等基本信息,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组织实施。

( 2 )关闭疫点、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 3 )做好畜禽产品保供场所的消毒。

( 4 )做好保供产品的检疫,保障安全。

( 5 )查处保供点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 6 )加强受威胁区和其他乡镇(街道)畜禽产品交易的监管,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特别是来自疫点、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 7 )做好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禽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8 )做好学生营养餐的库存清理和规范采购,监督处置不合规或经追溯疑似染疫的畜禽产品。

( 9 )做好畜禽及产品价格动态监控。

( 10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供及相关情况,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农业农村局、财政、纪委监委等抽调人员组成。

( 1 )负责国家和省、市专家组工作的组织协调。

( 2 )负责协调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组室的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

( 3 )拟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做好畜禽数量的核实和补偿。

( 4 )对封锁、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 5 )加强应急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 6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应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检查组。由纪委监委牵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 1 )对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2 )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不与县委、县政府保持一致,不积极配合、不履行职责以及工作失误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3 )调查处理未经许可,散布泄露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

( 4 )查处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恶意炒作疫情的违法行为。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6 . 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及时升降响应级别或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毗邻乡镇(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6 . 2 应急响应措施

6 . 2 . 1 Ⅲ、Ⅳ级疫情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具体应急行动程序如下:

( 1 )立即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汇报,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

( 2 )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全面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动员人财物力,投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 3 )组建一室九组,组成工作专班。

( 4 )责成疫情乡镇(街道)做好疫点、疫区畜禽的移动控制,向辖区内其他各乡镇(街道)通报疫情,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 5 )组织设置临时监督检查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实施封锁检查,严禁疫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出。

( 6 )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

( 7 )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免疫方式由外及内,逐步推进。

( 8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 9 )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 24 小时逐级上报;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

( 10 )组织开展发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灭源。

( 11 )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排查。

( 12 )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动物产品的保管措施。

( 13 )疫点或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经严格消毒,并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6 . 2 . 2 Ⅰ、Ⅱ级疫情应急行动。在Ⅲ、Ⅳ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应急行动措施:

( 1 )立即请求市人民政府紧急支援,在市人民政府的统筹组织下,全面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 2 )立即请求省、市的技术支持。

( 3 )组织召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研判会,征求专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

( 4 )疫情涉及 2 个以上相邻县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和解除封锁令。

( 5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域,与其他省、市、县相邻,由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对应通报。

6 . 2 . 3 受威胁区的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街道)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1 )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

( 2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 3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加工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 4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 5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 6 )与我县毗邻的省市(区)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所划设的疫区和受威胁区涵盖我县境内乡镇(街道)的,根据发生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6 . 2 . 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等。

6 . 2 .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 1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 2 )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

( 3 )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终止。

7 . 善后处理

7 . 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或疫情应急处置各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7 . 2 奖励

县、乡镇(街道)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 . 3 责任

县、乡镇(街道)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 4 灾害补偿

县、乡镇(街道)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7 . 5 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动物疫病防控、扑杀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 . 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县农业农村局、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疫情乡镇(街道)密切协作、通力配合,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评估合格后,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宣传恢复养殖生产的规划、措施和要求,并积极推进,抓好落实。

7 . 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完成后,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民政或相应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8 . 1 应急组织保障

县级设立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动物疫病防控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做好调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省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日常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动物疫病防控属地管理要求,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办公室,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团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转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8 . 2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运等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不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动物疫病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应急处置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其他知识。

8 . 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县、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县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8 . 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免疫反应治疗和反应死亡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同时,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资金,需使用时,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8 . 5 应急技术支撑保障

应急技术保障着重突出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跟踪监测和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重点疫病的监测、疑难疫情的诊断,并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根据监测的动物疫情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的预警并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组织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9. 其他

9 . 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 . 1 . 1 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厂(场)为疫点。

9 . 1 . 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9 . 1 . 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或 50 公里的范围。

9 . 2 封锁

9 . 2 . 1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 . 2 . 2 封锁令的发布: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9 . 2 . 3 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 1 )疫点

①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②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 2 )疫区

①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②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③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 3 )受威胁区

①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9 . 2 . 4 封锁的解除。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或建议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6 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9 . 3 消毒灭源

9 . 3 . 1 消毒前的准备 。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9 . 3 . 2 消毒。 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9 . 4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9 . 4 . 1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 1 )疫苗。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以及疫病种类等情况贮备。

( 2 )诊断试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储备相关的诊断试剂或试剂盒。

( 3 )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 4 )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 5 )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9 . 4 . 2 管理办法

( 1 )应急物资储备于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政府统一调配。

( 2 )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 3 )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 4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9 .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注解

9 . 5 . 1 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9 . 5 . 2 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9 . 6 重大动物疫病预防

9 . 6 . 1 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定疫病预防计划,并督促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9 . 6 . 2 推行养殖场户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自繁自养或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管理水平。

9 . 6 . 3 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防控设施设备,规范检疫、监测、监管各环节管理,增强防控手段;提高防控人员的素质,提升技术水平和能力。

9 . 6 . 4 加强外引畜禽和动物产品的查验,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做好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9 . 6 . 5 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9 . 6 . 6 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9 . 6 . 7 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连续性、稳定性;持续有效保障兽医实验室运行,保证监测质量和水平;根据动物疫病的监测信息,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预警信息。

10 . 附则

10 . 1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下发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0 . 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镇政办发〔 2016 〕 30 号)文件同时废止。

1 总则

1 .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促进农业农村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共昭通市委昭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昭委通〔 2017 〕 9 号)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办通 ﹝2020﹞51 号),制定本预案。

1 . 3 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 . 3 . 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1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 2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 3 . 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1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 2 个以上州(县),造成或经评估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 3 )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的;

( 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 3 . 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1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 2 个以上县(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 )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 3 )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 3 . 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农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 ) 1 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30 人以上 99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 4 适用范围

( 1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农业生产中由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病害、转基因生物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 2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应对发生在镇雄县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 5 处置原则

1 . 5 .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 . 5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则,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 . 5 . 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 . 5 . 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 . 5 . 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 1 县应急领导小组设置

Ⅳ级事故发生后,根据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成立镇雄县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主要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县应急管理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县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 . 2 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工作方针、政策;领导、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搞好舆论引导、监督和管理;对突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2 . 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向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权限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2 . 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部门力量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信息处理、技术鉴定、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行政执法。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 1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理宣传报道工作方案,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负责制定农产品安全事故舆论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引导、应对工作,协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网上舆情处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上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 2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政府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3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

( 4 )县工科局:负责加强农药、化肥生产企业的监管。

( 5 )县公安局:事故发生时,根据需要组织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负责组织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 6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及管理。

( 7 )县生态环境局:事故涉及农业农村生产环境污染时,对当地环境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和保护,依法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置。

( 8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事故涉及农业生产过程、投入品、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事故调查和处置。

( 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中无证照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农产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

( 10 )县卫健局: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医护力量实施医疗救治,开展中毒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进行致病原因调查。

( 12 )县交运局:协助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力保障。

( 13 )县供销社:事故涉及农产品购销时,负责对引发事故的农产品进行溯源调查。

2 . 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 5 . 1 事故调查组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事故调查组具体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 . 5 . 2 事故处置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 . 5 . 3 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 . 5 . 4 综合组

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安排、文件起草、信息发布、调度与上报及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协调。

3 应急保障

3 . 1 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3 . 2 人员及技术保障

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委托检测机构,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3 . 3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保障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含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 . 4 建立举报制度

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870 - 3182819 ,接受社会各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 . 1 监测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同时,随时搜集、汇总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4 . 2 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 . 2 . 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 1 )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 3 )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 4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 5 )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 2 . 2 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 2 )发生Ⅳ级事故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2 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3 )发生Ⅳ级及以上事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 4 )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Ⅳ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 . 2 . 3 报告内容

( 1 )初次报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在 2 个小时内向县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财产损失、救治情况、遇险及死亡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态发展情况、是否需要支援等。

( 2 )阶段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 3 )总结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 10 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 3 事故评估、级别核定与通报

4 . 3 . 1 事故评估

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4 . 3 . 2 级别核定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核定的事件级别,确认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 . 3 . 3 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与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沟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应急领导小组。有蔓延趋势的,立即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 应急响应

5 . 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必须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援,并严密保护事故现场。

5 . 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 . 3 指挥协调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果断控制事故危害链。

5 . 4 应急处置

5 . 4 . 1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单位、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预防和制止新的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

5 . 4 . 2 等级确定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的确定、意见。

5 . 4 . 3 紧急救援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调动救援工具和人员,赶赴事故发生地实施救助。事故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求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下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接通知后,在应急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

5 . 4 . 4 事故处理

应急领导小组责成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 1 )对封存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 )对含有剧毒农药的土壤在未完全分解前,禁止种植蔬菜、果品、茶叶等农作物。

( 3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4 )对因使用假劣农资而造成伤害事故的,要追踪溯源,直至查处假劣农资生产和经营者,并指导和协助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查明假劣农资的销售去向,对使用同批农资的地块和农产品,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5 )对因行政责任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 6 )对在调查处理中遇到的超工作范围的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5 . 5 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行动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 6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 . 1 善后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 . 2 奖惩

6 . 2 . 1 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 . 2 . 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 3 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 . 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县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之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确定专人负责,认真落实。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县农业农村局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 . 2 演习演练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指导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与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 . 3 预案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 .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预案废止。

8 附录

8 . 1 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

织机构图

8 .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附录 8 . 1

附录 8 .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1 总则

1 . 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加强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县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昭通市处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昭政办发〔 2022 〕 86 号)。

1 . 3 概念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和林草植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本预案所称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因有害生物危害,对农业、林草造成突发性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按照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危害性质、灾害面积和危害程度,将灾害确定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按四个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1 . 3 . 1 农作物灾害分级

1 . 3 . 1 . 1 Ⅰ级灾害

( 1 )有重大威胁的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县,且蔓延速度快,极难控制。

( 2 )主要作物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等具备暴发流行条件,预计发生面积占辖区内受害作物种植面积比例可达 60 %以上,危害程度可达 5 级以上,预计自然损失率达 60 %以上。

( 3 )农田鼠害在辖区内鼠密度达到 10 %(百夹捕获率)的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 60 %以上,且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的。

( 4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的。

1 . 3 . 1 . 2 Ⅱ级灾害

( 1 )有重大威胁的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县,且蔓延速度快,极难控制。

( 2 )主要作物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具备重发生流行条件,预计发生面积占辖区内受害作物种植面积比例可达 50 %以上,危害程度可达 4 级以上,预计自然损失率达 50 %以上。

( 3 )农田鼠害在辖区内鼠密度达到 10 %(百夹捕获率)的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 40 %以上。

( 4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的。

1 . 3 . 1 . 3 Ⅲ级灾害

( 1 )有严重威胁的省内检疫对象传入我县,且蔓延速度快,极难控制。如果树实蝇。

( 2 )主要作物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如马铃薯晚疫病、小麦条锈病)具备重发生流行条件,预计发生面积占辖区内受害作物种植面积比例可达 40 %以上,危害程度可达 4 级以上,预计自然损失率达 40 %以上。

( 3 )农田鼠害在辖区内鼠密度达到 8 %(百夹捕获率)的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 40 %以上。

( 4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灾情的。

1 . 3 . 1 . 4 Ⅳ级灾害

( 1 )主要作物的迁飞性害虫(如草地贪夜蛾、粘虫的点片状突发性危害)、流行性病害具备偏重发生流行条件,预计发生面积占辖区内受害作物种植面积比例可达 30 %以上,危害程度可达 3 级以上,预计自然损失率达 30 %以上。

( 2 )农田鼠害在辖区内鼠密度达到 5 %(百夹捕获率)的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 40 %以上。

( 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灾情的。

1 . 3 . 2 林草有害生物分级

1 . 3 . 2 . 1 Ⅰ级灾害

( 1 )经国家林草局确认为特别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指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草有害生物的。

( 2 )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草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大于 1 亩的。

( 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的。

1 . 3 . 2 . 2 Ⅱ级灾害

( 1 )首次发生国家林草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且受害面积大于 1 亩的。

( 2 )经省级林草行政部门确认为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指县内发生国家林草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危害。

( 3 )县内其他国家林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 0 . 1 万亩以上,且造成树木死亡严重,或者危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安全的。

( 4 )林草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 15 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1 . 5 万亩以上。

( 5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的。

1 . 3 . 2 . 3 Ⅲ级灾害

( 1 )偶发性、常发性本土林草有害生物连片发生危害程度为中度以上、面积在 5 万亩以上。

( 2 )省级林草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危害程度中度以上。

( 3 )经济林果连片发生受害面积 1 万亩以上。

( 4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灾情的。

1 . 3 . 2 . 4 Ⅳ级灾害

( 1 )县域范围内常发性林草有害生物发生面积 10 万亩以上。

( 2 )县域范围内连片发生常发性林草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占有林地面积 10 %以上。

( 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灾情的。

1 . 4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雄县辖区内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 . 5 工作原则

1 . 5 . 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立足预防,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未然。重点防治区实行统防统治,一般防治区实行专群结合,科学防治。

1 . 5 . 2 依法行政,果断处置。发生农、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着快速反应、部门协调、科学引导的防控原则,积极做好防治、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农、林业正常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

1 . 5 .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农、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 1 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为由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纪委监委、民政、气象、交运、邮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供销、教育、烟草、文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技术专家组、应急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办公室、技术专家组、应急防治组、物资保障组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办公室、技术专家组、应急防治组、物资保障组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

2 . 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 . 2 . 1 指挥部职责

指挥、组织、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扑灭工作,决策启动县级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负责与相关乡镇(街道)的协调与联系,负责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灾情。

2 . 2 . 2 有关室(组)职责

办公室职责。灾害处置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主任分别由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对口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和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指导农作物或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对口负责农作物或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情调查研究、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并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紧急控制工作指示;对口负责组织农作物或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对口组织开展农作物或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技术专家组职责。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县植保植检站、县种子管理站、县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7 人以上);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股、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检验中心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7 人以上)。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根据灾情监测结果,结合品种布局、气象条件,预测或确定灾情级别;负责灾情封锁、控制、扑灭实施方案的制定。

应急防治组职责。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防治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防治组组长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草局颁布的农作物和林草有害生物调查规范,定时定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进行系统监测和大面积普查;对疫情发生区调入我县的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制品等应检植物或产品进行复检;定期报告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系统监测、宏观调查情况;对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隔离、封锁、销毁、扑灭;对将造成危害的迁飞流行性有害生物进行控制;对将流行暴发的常规病虫草鼠进行预防。

物资保障组职责。由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供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防、控制、扑灭资金;审核防灾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监管防灾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负责应急扑灭设备设施建设。

2 . 2 . 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紧急防灾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剂(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负责灾情调查,对灾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提出灾情控制和扑灭技术建议;对灾情处置所需费用及补贴作出评估和预算;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灾情处理方案,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展农业灾情封锁、销毁、应急防治等活动的进程与成效;组织各乡镇(街道)灾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

县林业和草原局。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林草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时紧急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做好林草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并对灾情做出趋势预测,制定灾情控制和扑灭方案;建立林草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防治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负责培训灾害防治专业队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质量管理,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农药经营行为;查处农药经营市场上各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案件,保障防灾用药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妨碍灾情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灾情扑灭工作,做好灾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交运、邮政等部门。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检疫活动;负责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承运,协助做好收寄植物及植物产品合法性管理;组织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送。

县财政局。将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预警控制体系建设和灾害预测、控制扑灭、救灾物资、应急专业队组建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制定对灾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筹措拨付灾情处置所需资金;加强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位。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危险性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缺粮情况的摸底排查及安抚救济工作。

县民政局。配合灾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排查因灾情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群众,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县烟草部门。负责烟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扑灭、封锁、防治;对灾情进行评估,制定灾情控制和宣传培训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安排人员对接提供植保、森林部门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县卫健局。负责配合农、林部门做好生物灾害卫生防护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身防护水平和及时就医意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坚决避免因生物灾害致死事件的发生。

县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配合做好城市公园绿地及园林绿化带区域、公路交通线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绿化带、水利工程设施范围、铁路线两侧地界以内绿化带等区域的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疫情发生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等染疫物品的处置。

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害生物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 重大有害生物的灾情数据采集、预警、报告

3 . 1 植物重大有害生物数据采集

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的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县植保植检站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测报人员的调查和发现异常情况的报告;其次是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组织的普查、专题调查等;再次是群众报告。

3 . 2 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对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实行分级预测预报制度。县级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核实、鉴定、预测和预报农作物或林草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的责任单位。

乡镇(街道)级农、林技术机构为日常有害生物监管第一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重大病虫害监测。县级植保植检站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做好系统监测和采集及接收农作物或林草重大有害生物数据,及时核实乡镇(街道)报告灾情。核实鉴定后,按照发布警报和定期、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上报至上一级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同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发布本辖区内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县级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股要及时汇总、分析报告数据,进行核实和鉴定确认,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上报到市级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向县农业或林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辖区内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预报。

3 . 3 灾情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扑灭”的原则,构建植物有害生物灾情监测系统,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县植保植检站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县植保植检站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 2 小时内逐级上报市、省植保植检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并按规定送样。经确认后,立即报县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 灾害的确认、分级与发布

4 . 1 灾害的确认

发生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后,县植保植检站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样本,调查灾情,并按以下原则诊断、确认灾情:

( 1 )灾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有害生物流行学调查情况、危害症状、变化特点以及实验室鉴定、检验,作出综合判定。

( 2 )对症状特征明显,其遗传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有害生物,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室内诊断,诊断结果经植保植检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确认后作为灾情紧急处理的依据。

( 3 )辖区内新发生的、已消灭的有害生物以及难以确认的有害生物送相关检测机构负责确认。

( 4 )Ⅲ—Ⅳ级灾情由县植保植检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灾情由市级植保植检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级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灾情报省级植保植检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4 . 2 灾害的发布

( 1 )县植保植检站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对主要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作出预报,及时分送同级指挥部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要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经同级指挥部认定后,按红、橙、黄、蓝四个级别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对于可能属于Ⅰ级灾害的,由市级指挥部报省指挥机构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发布预警;Ⅱ—Ⅳ级灾害经市级指挥部确认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警。

( 2 )灾情的发布由县指挥部核实后报市级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发布。

4 . 3 紧急预防措施

( 1 )局部区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确定为疫情发生区,采取扑灭、封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经疫情调查评估,将疫情可传物已经调入而未能确诊疫情的适生区域确定为疫情风险区,采取消除、防控措施,防止新疫情暴发;将疫情发生区外围,疫情自然传播力 2 年内可达的适生区域,确定为阻截区,根据地理环境情况建立阻截带,采取相应阻截措施,防止疫情自然传播蔓延;将其他未发生的区域确定为保护区,采取检疫保护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 2 )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实施植物检疫执法;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3 )拟定处理方案。一是调查确认灾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灾害面积;二是调查确认受灾农作物危害率、危害程度和危害损失;三是核算灾情处置所需物资、人力、经费等情况,制定系统性应急处理方案。

( 4 )农药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救灾药剂的把关、监测。

( 5 )拟定处理方案。一是调查确认灾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灾害面积;二是调查确认受灾农作物危害率、危害程度和危害损失;三是核算控制、扑灭灾情所需物资、人力、经费及到位情况,制定系统性应急处理方案。

5 灾害应急响应

5 . 1 特大(Ⅰ级)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行动

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向市、省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灾害情况,请求处置援助,按照省市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依据县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响应应急行动。

5 . 2 重大(Ⅱ级)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行动

县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向相邻有关市、县通报灾害情况。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依据县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响应应急行动。

5 . 3 较重(Ⅲ级)、一般(Ⅳ级)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行动

县指挥部启动县级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灾害防治,上报灾害情况,向相邻乡镇(街道)通报灾害情况。

5 . 4 应急行动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Ⅱ级以上灾害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预案启动后,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指导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级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街道),接到通报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植物重大有害生物传播动向。当灾情达到或可能达到Ⅰ级灾害预警标准时,县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政府,请求援助。

( 1 )启动本预案时,县级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召开县级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县级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指挥部,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从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和专家组抽调人员,组成灾害现场工作组,指导、督查灾害处置工作;将应急工作部署情况上报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及市农业农村局或市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林业和草原局;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灾害的乡镇(街道)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植物重大有害生物传播动向。

( 2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接到县级指挥部通知后,其乡镇(街道)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响应措施: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配合县级工作组到达现场,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发生地点和范围,并全程跟踪监测灾情。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操作规程;指定技术负责人,对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受有害生物致病的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或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由于应急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维稳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5 . 5 应急通信

本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保持 24 小时畅通,明确并公布值班人员姓名、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实行 24 小时值班。

5 . 6 应急结束

本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专家组负责对应急效果和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向县级指挥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提交应急效果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应急防治的意见。

6 善后处理

6 . 1 后期评估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县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县级指挥部报告。

根据县级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县级指挥部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指挥机构报送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报告。

6 . 2 善后处理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县级指挥部指导灾害发生地组织灾后生产,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和对引起灾害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

6 . 3 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 1 )及时提供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农业或林业生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 2 )在执行应急预案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 3 )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 4 )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5 )对在报告和处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 )虚报、瞒报、假报、缓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 3 )执行应急预案时,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农业、林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4 )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 5 )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 6 )在救灾工作中对报告和处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工作不力,造成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并导致农作物或林业严重受灾减产的。

7 保障措施

7 . 1 通信保障

在本预案启动时,电信、移动、联通等各通信单位要积极行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主管部门之间、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害应急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 . 2 经费保障

处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 . 3 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县植保植检站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股负责全县林草重大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县农业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需要。

7 . 4 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草局要建立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长效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县级指挥部组建专家咨询组,承担全县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成因及其趋势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全县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县植保植检站和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股负责对全县农作物和林草重大有害生物检验检测、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县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作物和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信息,组织植保和森防部门制定防治技术预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技术储备。

7 . 5 人员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草局要根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防治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能有效应对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

7 . 6 培训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草局要根据需要,组建防治专业队伍,每年要分层次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适当规模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培训和教育农民,广泛宣传和普及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知识,提高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7 . 7 应急机制

通过强化对有害生物灾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逐步建立健全快捷的信息指导、服务、反馈、传递机制,推进防治技术的信息化、网络化、可视化,形成快速的应急机制。

7 . 8 体系建设

加快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通过努力,力争在有害生物测报上达到规范化、网络化、自动化、可视化,建立起以县级区域为中心和区域专业站为骨干,乡镇(街道)级病虫测报站相配套覆盖全县的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植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街道)测报站要通过已开通电子信箱相互交流情报,对情报发布除传统的邮寄外,通过电视、广播等现代传媒提高传播速度,部、省重点区域站要率先开展电视可视化预报。

7 . 9 工作督导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应急防治预案要求,对辖区内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灾害防治效果。在防治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8 附则

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及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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