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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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2023 〕 52 号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 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9 月 26 日(此件公开发布)

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2023 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大关县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统筹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条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近年相继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实际,对《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政办发〔 2018 〕 44 号)进行修订。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 2018 〕 87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 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 2013 〕504 号)、《关于印送 <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 的函》(环办函〔 2019 〕 648 号)、《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政发〔 2018 〕 44 号)、《昭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昭政发〔 2019 〕 7 号)和《大关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大政发〔 2019 〕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关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大关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

1.5 预案体系与关系

本预案是大关县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含县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联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新闻办、县工信商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研究制定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具体指挥全县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分析总结全县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局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会商。

办公室下设技术保障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发布组、督导检查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1.2.1 技术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气象局牵头,成立大关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首要污染源解析,组织研究审核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1.2.2 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牵头,负责通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通报技术保障组和信息发布组。对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所规定的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应急指挥部批准。

2.1.2.3 信息发布组

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报批及发布工作;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检查组汇总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和企业污染源排放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负责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信息。

2.1.2.4 督导检查组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案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按照本预案要求,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2.2.2 县直部门

2.2.2.1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协调工作。

2.2.2.2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2.3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2.2.4 县工信商科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污染天气发生地人民政府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关停燃煤工业锅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全县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等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2.2.2.5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不同等级时组织污染天气发生地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2.2.2.6 县公安局:负责在不同等级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2.2.7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即模拟演练与效果实测的经费保障。

2.2.2.8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负责全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管理和开展应急监测,与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督查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根据污染天气发生趋势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接收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启动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2.2.2.9 县住建局:对城市道路施工、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采取不同预警等级时的建筑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污染天气发生地治理扬尘、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垃圾清运、渣土运输等措施开展情况。

2.2.2.10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车辆限行时段的市民出行;增加使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督导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停业。

2.2.2.11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2.2.2.1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城市规划区及城市周边露天矿山的暂停措施,督促非煤矿山暂停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2.2.2.13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火灾、烧荒等行为的防范和管理。

2.2.2.14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2.2.2.15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具备人工增雨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3 有关企事业单位

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有可能造成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气象局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开展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 AQI )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分别为 Ш 级(黄色)、 Ⅱ 级(橙色)、 I 级(红色)预警, I 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Ш 级(黄色)预警:预测 AQI>2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或者 AQI 日均值 >150 将持续 3 天( 72 小时)及以上,或者AQI 日均值 >100 将持续 5 天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 级(橙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3 天( 72 小时)及以上;或者 AQI 日均值 >150 将持续 5 天及以上,或者 AQI日均值 >100 将持续 7 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I 级(红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4 天( 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 >3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或者 AQI 日均值 >150 将持续 7 天及以上;或者 AQI 日均值 >100 将持续 10 天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或监测 SO 2 浓度( 1小时均值) >800 微克 / 立方米。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 AQI 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 AQI 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以 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与县气象局联合会商,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每日对未来 24小时、 48 小时、 72 小时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当预测 AQI 日均值 >200 持续 24 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因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书面请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 24 小时(指次日 00:00 —24:00 )、 48 小时(指次日 00:00 —第三日 24:00 )、 72 小时(指次日 00:00 -第四日 24:00 )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 AQI 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预防措施等,因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3.2 预警上报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同时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县应急指挥部收到市级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负责在 60 分钟内对市级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咨询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如决定发出预警,则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如决定不发出预警,则书面回复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3.3.3 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商,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报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3.4 预警审批

Ш 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副总指挥报告; Ⅱ 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 I 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一旦经预测城市将再次出现 Ш 级、 Ⅱ 级或 I 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3.3.5 预警途径

各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大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预警通知并进行公告。新闻媒体平台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县政府新闻办指导县主要通信运营商、县融媒体中心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3.3.6 预警启动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公告后,应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各乡镇应急预案和部门实施方案规定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

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4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等级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或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4.1Ш 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4.2 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 Ш 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 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4.3I 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 Ⅱ 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公安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1.1 当空气污染程度为 Ш 级时,启动 Ш 级响应。

4.1.2 当空气污染程度为 Ⅱ 级时,启动 Ⅱ 级响应。

4.1.3 当空气污染程度为 I 级时,启动 I 级响应。

4.2 分级响应流程

根据 AQI 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同时启动有关应急措施。

4.3 应急指挥

启动 Ш 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 Ⅱ 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副总指挥;启动 I 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

4.4 应急措施

根据预测的 AQI 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4.1Ш 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4.4.1.1.1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4.4.1.1.2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4.4.1.1.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网站、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4.4.1.2.1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4.4.1.2.2 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4.1.2.3 公众、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4.4.1.2.4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的使用。

4.4.1.2.5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4.1.2.6 指导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3.1 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牵头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占全社会 10% 以上。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县工信商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配合,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建议名单,实施 Ш 级相应减排措施,严格控制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按照减排控制比例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减排。

4.4.1.3.2 防止扬尘措施

县住建局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单位的扬尘控制,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组织对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 3 次以上,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加大城市外围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负责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县住建局对城区内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停运,堆放物料洒水并全覆盖。

4.4.1.3.3 机动车减排

县公安局负责,柴油货车、黄标车、无标车禁止进入城区内行驶(保障民生的货物运输除外),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4.1.3.4 其他措施

县工信商科局加大巡查力度,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全县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油气达标排放。

县公安局按照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加大对非法燃放行为执法检查频次。

县住建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禁止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巡查力度,严禁秸秆焚烧,督促秸秆综合利用。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烧荒等行为进行管控。县气象局在具备人工增雨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2 Ⅱ 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 Ш 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4.4.2.1.1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活动。

4.4.2.1.2 有关批准和承办单位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4.4.2.2.1 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4.4.2.2.2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4.2.2.3 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4.2.2.4 工业企业在中午 12 点到下午 16:00 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2.3.1 工业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占全社会的 20% 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 15% 以上。

县工信商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配合,实施 Ⅱ 级响应减排措施,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措施实现减排,关停 20 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4.4.2.3.2 防止扬尘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县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 4 次以上。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全县所有露天矿山停止开采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粉状物料贮存场等烟尘污染源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4.4.2.3.3 机动车减排措施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监督柴油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 时至 24 时禁止驶入城市建成区,机动车限 20% ,但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4.4.3I 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 Ⅱ 、 Ш 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4.4.3.1.1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4.4.3.1.2 县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4.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4.4.3.2.2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停业。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占全社会的 30% 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 20% 以上。

4.4.3.3.1 工业减排措施

县工信商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对象,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较大的行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同行业内企业,指导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4.3.3.2 防止扬尘措施

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 3 小时洒水 1 次,每天洒水至少 8 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县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城市公交车免费。

4.5 信息公开与报送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预案发布后,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向社会阐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措施采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应急响应的效果评估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县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督导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 24 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严厉处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责任到人,涉及每个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有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 总结评估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对项目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对应急措施的效果、应急程序的响应、各部门的执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应急预案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5.2 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预测情况适时组织演练,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真实响应应急过程,检验和提高有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

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6. 应急保障

6.1 财政保障

县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部门经费保障中统筹安排使用。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和县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制通讯录。

6.3 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负责全县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预警预报能力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技术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护应急保障。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按照国家要求健全全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县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5 技术保障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6 宣传保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宣传教育,努力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普及有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全社会动员,形成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7.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

2018 年 4 月 27 日印发的《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8 〕 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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