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办发〔 2023 〕 49 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江市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
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 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丽江市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 20条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9 月 26 日
丽江市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
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 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 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3 〕 28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实施援企稳岗促就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 1.21 万人以上,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 1400 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200 人以上。兜牢稳就业底线,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 43 万人以上,其中脱贫人口转移就业稳定在 7.76 万人以上。促进就业技能提升,开展各类培训 8 万人以上,其中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1.5 万人次以上,新增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 1500 人以上,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增收提供就业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1. 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率和缓缴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 2023 年 12 月15 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 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2022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 的控制目标, 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 2022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 2022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 返还。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鼓励经营主体开发岗位吸纳就业。对吸纳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 6 个月(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每招用 1 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激发市场活力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就业创业平台、园区、基地在政策性奖补认定过程中给予一定倾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培育创业主体带动更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和农村电商等特色经营。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为返乡创业群体提供便捷优惠的公共服务,落实好返乡入乡创业所需的实用性培训、资金、场地、用工、营销等扶持政策,培育一批在农村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的人才及企业,提高就业转化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丽江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小微企业 “ 六税两费 ” 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 3 年( 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我省 12 个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围绕 “ 技能丽江 ” 行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技能提升攻坚行动,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新兴产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培训,开展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持续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育,利用现有电商资源,开展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电商应用等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农产品网络销售实用人才。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 1 年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 1 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发挥人力资源产业促就业作用。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组织各类招聘活动,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用工求职服务。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收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精准对接零工供需,指导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通过开展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促进稳岗扩岗
8.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稳岗扩岗类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 “ 用工难、用工贵 ” 问题突出的稳岗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行丽江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办。继续支持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对重点群体 20 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丽江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10. 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18 条措施的通知》(丽政办发〔 2023 〕 36 号),拓宽就业岗位,加大创业扶持,强化就业帮扶,优化就业服务,压实工作责任,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创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农村劳动力实用技能培训,强化劳务品牌培育,全力稳住以脱贫劳动力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省外务工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 支持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依托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鼓励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的统计监测、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 统筹推进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退役军人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加强失业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和援助。持续优化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资源、环境,激发巾帼就业、创业、兴业活力。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统筹做好退捕渔民、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妇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14. 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失业人员信息台账,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渠道,健全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精准分类帮扶,研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 “ 一人一档 ” 、 “ 一人一策 ” 精细化帮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实名信息库,实现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要清,探索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 “ 零就业 ” 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帮助,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16. 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强化公共服务信息化运用,简化申办流程,积极推行 “ 直补快办 ” 。及时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主动告知、协助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申报享受政策补贴,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 完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力争实现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上平台。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实现就业动态监测管理。围绕强服务、提技能、稳就业,着力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8.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纠正含有性别、年龄、学历、身份等内容的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推进源头治理,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行业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就业的原则,积极做好行业领域范围内稳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定期对全市稳就业工作开展调度,对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进行督导和通报。
(二)优化服务方式。 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
(三)做好政策解读。 市、县(区)两级要及时分类梳理、更新发布本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力度,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投向,重点保障稳就业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