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3〕4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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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发〔 2023 〕 40 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昌宁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 2022 〕 67 号)和《保山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保政办发〔 2023 〕 13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昌宁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为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强化制度执行,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保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昌宁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牵头落实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昌宁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支出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到 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2. 精准对接需求,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昌宁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部门之间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找人”,依托“一卡通”和“智慧民政”等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强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2023 年底前,全县建成不少于 1 个标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室。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13 乡镇人民政府)

3. 完善统计调查,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全县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适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4.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完善“五社联动”探访关爱机制,依托乡镇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到 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 100% 。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 强化资金保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并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积极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3 乡镇人民政府)

6. 强化制度保障,完善各种补贴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整合现行的低保、特困、高龄津贴、残疾人“两补”等政策,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80 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衔接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在全省统一安排下,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责任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7. 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开展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全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纳入培训范围,到 2025年,全县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民政业务管理人员等不少于 1000 人次。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100% ,每 2 年轮训一次。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地方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具备培训条件的学校、养老机构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13 乡镇人民政府)

8. 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落实国家关于养老行业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所制定的昌宁县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对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 10% 。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 13 乡镇人民政府)

9.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救援服务。强化司法保护,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责任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 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昌宁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及配套功能的控制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质拓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3 乡镇人民政府 )

11. 落实配套设施,开展专项治理。完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机制,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理 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养老设施无偿移交昌宁县民政局用于养老服务。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 2023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

12. 推动乡镇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把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具备全日制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同时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延伸服务驿站。探索将没有运营的敬老院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2025 年,实现所有乡镇农村敬老院职能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职能转变。(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13 乡镇人民政府 )

13. 强化基础,发挥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落实运营补贴,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 100% 实现集中供养。到 2025 年,确保昌宁县至少有 1 所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3 乡镇人民政府)

14. 促进医养融合,更好为老年人健康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疗服务。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有条件的公立综合医院将老年病科或康复科转型发展成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接续性医养结合机构。到 2025 年,所有医疗机构能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全县至少有 1 家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13 乡镇人民政府 )

15. 鼓励社会参与,推进兜底线、促普惠、社会化协同发展。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新建、租赁、购买和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国资委、县市场监管局, 13 乡镇人民政府 )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 完善服务网络,提高养老设施覆盖率。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田园镇中心城市建设“乡镇—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 2025 年,不低于 60% 的乡镇人民政府建有 1 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 90% ,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

17. 提升运营水平,推进养老融合发展。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利用“智慧社区”等服务平台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等拓展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全方位助老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

18. 支持居家养老,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探索。鼓励养老机构服务进社区、进家庭,鼓励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按照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要求,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到 2025 年累计补助 500 户以上。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 13乡镇人民政府 )

19. 优化环境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有序推进社区道路、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传统服务和智能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牵头单位: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3 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昌宁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同促进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县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二)强化督导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督导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解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特别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昌宁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

昌宁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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