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文件
盘水通〔 2023 〕 17 号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财政局、区松华坝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茨坝街道办事处、双龙街道办事处、松华街道办事处、滇源街道办事处、阿子营街道办事处:
《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9 月 25 日
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盘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龙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管、污水沟、窨井、沉砂池、调节池等污水收集系统和集镇污水处理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三池、氧化塘、回用池、湿地等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 “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 的原则,实现 “ 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 ” 的目标。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四条 区水务局作为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街道、村(社区)、运维单位正常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牵头制定区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负责牵头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并与属地街道、运维单位签订《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书》,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招选或委托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区松华坝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做好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主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区政府工作要求,在区水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对本街道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全面负责,监督并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七条 区水务局负责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建立有效的运维管理体系。
第八条 运行维护范围及主体
(一)村庄内部污水收集管网、沟渠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运行维护。
(二)村庄外至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主管道(沟渠)和污水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第九条 运维管护方式
(一)村庄内部污水收集管网、沟渠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村民进行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管网维修等,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可指定专人或维护队对村内污水收集管网、沟渠进行运维管护,确保村庄内部污水收集管网、沟渠畅通。
(二)村庄至污水处理设施收集主管道(沟渠)和污水处理设施由区水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选或委托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委托单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付款方式、监督检查及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运行维护主体职责
(一)属地街道办事处职责
1 . 对属地街道办事处内村庄内部污水收集管网、沟渠负主体责任,统筹村(社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端收集管网、沟渠的运行维护工作,将村庄内部收集管网、沟渠运维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 , 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改厕化粪池等 , 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及时清理村庄内部排水沟渠中的垃圾和淤泥等。
2 . 落实专人对未移交第三方机构运维污水处理设施及村庄内部收集支管运维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 , 对影响收集系统正常运行和危及收集系统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对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村(社区)进行整改。
3 . 督促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增强生态文明意识 , 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 , 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 有权制止并举报乱排乱放以及破坏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沟渠(管网)的行为。
(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
1 . 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或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 1 )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及运维,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在运维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 2 )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主管网的日常巡查,清理处置收集主管(网)产生的污泥。如在运维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2 . 负责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每月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 1 次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53 / T953 ) 或设计出水水质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如出水水质未达标,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每半年对三池、氧化塘、回用池、 “ 三池 + 氧化塘 ” 等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 1 次检测。遇有其他需要进行水质检测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测。
3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设施检修、改造或更新等原因需要停运的,按监督管理权限,提前向区水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道报批;因设施设备损坏不能运行或连续一周及以上无污水进入,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监督管理权限,及时向区水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道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4 . 负责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收集主管(网)进行巡查、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防止设施设备损坏、被盗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 . 负责每季度向区水务局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运维台账和相关统计报表等。
6 . 负责在污水处理设施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监督。
7 . 对运维过程中属于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属地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运维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培训,提高运行维护管理水平。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统筹年度运维经费,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主要侧重点为生产企业、餐馆、养殖户等。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负责统筹使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主管网设施设备维修按照 “ 一事一议 ” 原则上报区水务局申请经费。其他特殊情况,按照 “ 一事一议 ” 原则上报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按监督管理权限,制定运行维护考核标准,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运维经费支付的依据。
(一)街道办事处考核
1 .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沟渠通畅情况、沟渠内污泥清掏情况、沟渠干净整洁情况、日常巡查检查运维记录及台账资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
2 . 考核结果分为 “ 优秀 ” 、 “ 合格 ” 、 “ 基本合格 ” , “ 不合格 ” ,考核分在 90-100 分之间(含 90 分)的评为 “ 优秀 ” ,考核分在80-89 分之间(含 80 分)的评为 “ 合格 ” ,考核分在 70-79 分之间(含 70 分)的评为 “ 基本合格 ” ,考核分在 70 以下的评为 “ 不合格 ” 。
3. 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属地街道范围内村(社区)考核不合格率低于 95% 的扣减第二年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经费,考核不合格率连续 2 年低于 95% 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报告,由分管领导进行书面检查。
(二)运维单位的考核
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污泥清理、污水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及设备的管理维护、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及台账资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
2. 考核结果分为 “ 优 ” 、 “ 良 ” 、 “ 中 ” 、 “ 差 ” ,考核分在 90-100分之间(含 90 分)的评为 “ 优 ” ,考核分在 80-89 分之间(含 80分)的评为 “ 良 ” ,考核分在 70-79 分之间(含 70 分)的评为“ 中 ” ,考核分在 70 分以下的评为 “ 差 ” 。
3. 考核结果为 “ 优 ” 、 “ 良 ” 的,拨付 100% 运维经费;考核结果为 “ 中 ” 的,拨付 90% 运维经费;考核结果为 “ 差 ” 的,拨付 70% 运维经费。
4. 运维管护经费具体以区水务局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为准,由区水务局按季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运维经费。
第十七条 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每年度签订《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书》。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考核,区政府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移交市滇池水务公司运行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按照市级管理要求及规定执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督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外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标
准
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加强盘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考核标准。由区水务局牵头每季度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区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村庄内部污水收集管网:沟渠(管网)通畅情况、沟渠(管网)内污泥清掏情况、日常巡查检查运维记录及台账资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
(二)村庄至污水处理设施收集主管道(沟渠)和污水处理设施:收集主管道(沟渠)通畅情况、收集主管道(沟渠)内污泥清掏情况;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污水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及设备的管理维护、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及台账资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
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设施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监督。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3/T953) 或设计出水水质要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并鼓励资源化利用;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防止设施设备损坏、被盗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每季度向区水务局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运维台账和相关统计报表等。
三、运行维护内容及标准
(一)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每天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巡查检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每月对设施内的设备进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如需开展专项提升改造或是大修等情况,需及时上报;定期对设施内湿地、沟渠及管网堵塞进行清理,确保进出水正常;不定期对设施内苗木及水生植物、调节池、稳定塘等进行浮萍打捞、清理、清淤等工作,保持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无明显杂物。
(二)三池、氧化塘、回用池、 “ 三池 + 氧化塘 ” 运行维护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不定期进行巡查(巡查间隔日期不超过 7 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进、出水口及收集主管网(沟渠)是否存在异常或堵塞,不定期进行浮萍打捞、除草、淤泥清理及处置;对进出水口进行清掏,保障进、出水畅通。发现进出水异常情况或开展专项提升改造等,需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和委托单位。
(三)污水收集管网、沟渠运行维护
每月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的巡查不少于 1 次,污水管网、沟渠清淤和维护每年不少 2 次,确保污水收集管网、沟渠畅通,污水、污泥无淤积形成黑臭水体。遇有淤积、堵塞等情况及时清理。
(四)水质检测
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每月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 1 次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 或设计出水水质要求 , 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如出水水质未达标,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每半年对三池、氧化塘、回用池、 “ 三池 + 氧化塘 ” 等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 1 次检测,遇有其他需要进行水质检测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测。
四、监督检查
区水务局对全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属地街道办事处每月对辖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监督检查包括设施运行、管网或沟渠运行、进出水、安全生产、人员在岗等情况,发现问题要求运维单位、村(社区)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五、安全及应急管理
运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储备安全设备和物资,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六、台账管理
运维单位、街道、村(社区)负责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对日常运维管护、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水质检测、监督检查、联合检查、问题整改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要求档案材料完整、清晰,每季度向区水务局、属地街道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