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澜政办发〔 2023 〕 117 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澜沧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澜沧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澜沧拉祜族自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21 日
澜沧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 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人工影响天气 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澜沧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澜沧县处置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的基 本准则。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 “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 本、救人第一 ” 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安全事故包括:
(一)火箭作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火箭作业造成影响航空安全的重特大事故;
(三)弹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爆炸事故;
(四)弹药库爆炸事故;
(五)装备、弹药丢失、被盗、被抢事故;
(六)其他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 部门负责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应急处置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按照《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澜政办发〔 2020 〕 140 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澜沧 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澜政办发〔 2022 〕 152 号)要求,澜沧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 织和指挥调度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现场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措施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普洱澜沧供电局及各乡 ( 镇 ) 人民政府,须根据各自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根据事故情况临时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重特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并实施;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置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置意见进行公布;
(七)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八条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接到发生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实时向社会公告事故处理情况和接受媒体采访;
(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协调和联系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九条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示;
(四)事故现场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二)负责召集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研究现 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需要设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
(四)负责与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处置情况。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作业点点长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先行处置,稳定局面,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报告,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向总指挥报告;同时,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向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待命,按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抢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一经确认,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应 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一)县气象局或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导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县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县公安局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
(三)县气象局要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排除险情,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四)县卫生健康局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县委宣传部要负责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和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八)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人工影响天 气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网络的恢复和保障。
(九)县水务局要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建设及水源管理单位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县民政局要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中受害人员的临时救助,妥善做好遇难人员殡葬和家属的安抚帮扶工作。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要负责组织协助人工影响天气弹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要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对建设行业领域、市政共用基础设施中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次生安全事故进行安全鉴定。
(十四)县司法局要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中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负责监督、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为特殊人员和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五)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负责组织、协调农田基 本建设工程、农业机械和渔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六)县教育体育局要负责指导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七)县文化和旅游局要负责指导和参与旅游景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八)普洱澜沧供电局要负责辖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 造成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等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收集、核实、上报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信息;负责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和社会安全维稳工作。
第十五条 严密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并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县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摸清情况,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报告总指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八)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置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急处置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处置指挥 中心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向指挥中心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成员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置;
(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中 心办公室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和参与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终止
第二十条 发布应急救援终止令。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稳定安全状态,且事故受害人被全部救出并送到医院抢救,由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终止。
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生命危险。
第二十一条 恢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救援终止后,及时恢复正常秩序。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同时,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 的人员,或在处置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 责或临阵逃脱以及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澜沧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