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昌政办发〔2023〕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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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发〔 2023 〕 44 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安全

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20 日

昌宁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昌宁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 69 项举措、市县 75 项具体措施持续落实落细,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矛盾问题,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查问题、建制度、打基础、强监管,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等工作,推进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工作坚持五个突出:

——突出查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理解不深、学习不透、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不足等问题;

——突出党政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突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突出非煤矿山、危化品、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消防、建筑施工等事故易发多发、易群死群伤、易滋生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行业领域。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 超许可、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4.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5.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 相关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 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9. 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2. 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3. 交通运输行业超速、超载、超限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尾矿库违规排放的,烟花爆竹违规储存、运输、经营、零售行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与维护、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控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拆分工程项目的;

4.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 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的;

6.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7.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及维护保养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

8. 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9.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0.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的违规违章行为。 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 领导班子成员未落实“一岗双责”,并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 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 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 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

6.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职责

各乡(镇)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以及配合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职责

1. 非煤矿山领域(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

( 1 )成立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电力公司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生态破坏问题、违规排放等相关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查处,同时查处工程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林草局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行为。

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负责对关停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违法行为查处。

2.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

( 1 )成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或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及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道路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烟花爆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对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物流行业寄递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配合查处成品油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 工贸行业领域

( 1 )成立工贸行业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负责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及产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对生态破坏问题、违规排放等相关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 民爆物品领域

( 1 )成立民爆物品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共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民爆物品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民爆物品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营运行为。

5. 消防安全领域

( 1 )成立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消防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防火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占道经营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6. 道路交通领域

( 1 )成立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对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治安秩序存在隐患进行排查,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打击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载人及营运车辆接送学生、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变形拖拉机上路行驶、农机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查处。

7. 建筑施工领域

( 1 )成立建筑施工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县文化和旅游局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施工相关单位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环保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负责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8. 特种设备领域

( 1 )成立特种设备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危化品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及重点监控设备,打击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无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演练等违法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镇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转有关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9. 文化和旅游领域

( 1 )成立文化和旅游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和旅游局,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依法查处旅行社、 A 级以上景区景点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室内娱乐文化场所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点及宾馆、饭店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客运索道、旅游观光车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依法对旅游住宿、景点、购物、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负责对旅游包车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县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涉林旅游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10. 城镇燃气领域

( 1 )成立城镇燃气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行为,燃气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燃气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宣传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明确责任分工,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燃气企业非法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特许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瞒报谎报事故和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燃气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燃气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设备和配件的;向检验不合格或未实施检验的气瓶充装燃气和销售的;违规存放使用气瓶及灶具的;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违法充装或为违法充装提供房屋或场所的。

县公安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共同负责打击违法运输燃气行为。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燃气企业将瓶装燃气交由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燃气,运输气瓶间未加装胶圈保护的。

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共同负责打击违规使用燃气行为。餐饮行业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的。

11. 电力设施和水电站领域

( 1 )成立电力设施和水电站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电力设施和水电站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电力行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组织或参加电力行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别对水电站领域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组织或参加水电站行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电力设施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对生态破坏问题等相关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2. 医疗卫生健康领域

( 1 )成立医疗卫生健康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医疗卫生健康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各 1 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2 )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对违规排放等相关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及医疗设施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及医疗设施依法查扣。

13. 其他行业领域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由行业监管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职能负责。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等原则,由各安全监管指挥部统筹负责所管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具体负责查处所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各重点行业领域成立由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以及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持续开展常态化排查检查。 各乡(镇)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对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常态化组织开展排查巡查,督促监管对象整改落实风险隐患,同时及时向对口主管部门上报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工作要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车间班组巡查、企业自查制度,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原则予以整改。

(三)建立第一责任部门牵头取缔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有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打非”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双重或多重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打非”工作由第一前置许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无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打非”工作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上下左右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现场处置、案件查办和业务监督。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并根据行业类别,及时上报县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县域非法违法行为,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举报奖励。 各乡(镇)和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作为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深入学习领会省市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举报渠道和方式,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链接入口和小程序码,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严肃认真对举报事项开展核查,依法受理。

(六)建立关口前移机制。 在生产经营单位立项、规划、基建、办证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依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对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按照规定予以治理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打非治违工作正常运行。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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