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23〕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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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 2023 〕 33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9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的云南发展“三个定位”中努力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省委省政府建设绿美云南的决策部署以及对怒江“两区一胜地”目标定位,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 2021 〕 51 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16 〕 65 号)、云南省民政厅等 9 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 2018 〕 37 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怒江州列为全省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州的批复》(云民发〔 2022 〕 229 号)等精神,稳步有序、先行先试开展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做到试点先行、创新突破、以点带面、总结推广,探索符合怒江实际的生态集中安葬模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公益属性,增进民生福祉,把生态安葬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积极探索、创新思维、完善机制、总结推广,满足群众不同层次丧葬需求,促进殡葬改革与保护资源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加强党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为推动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支持。落实各级政府在推行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供给保障、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公众参与,形成殡葬改革合力。

——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于全州自然环境的现状,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以生态集中安葬为导向,科学划定生态集中安葬试点范围,不改变原有林地草地性质,不砍树不伤树,不硬化不留坟头,积极探索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模式,坚持走生态安葬路子,保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 坚持公益惠民,群众自愿。基于全州村庄分布较为分散的实际,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充分利用就近荒山瘠地及林地草地资源,划定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区域,方便群众就地就近生态集中安葬,鼓励支持群众逝后进行生态集中安葬,减轻群众安葬负担,使生态集中安葬成为群众广泛接受认可的自觉行为。

——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结合城乡、地域、民族以及自然资源分布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长期实行的生态安葬习俗,全力支持并加强规范管理。坚持殡、葬、祭、管“四位一体”,推动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三)主要目标。 到 2024 年末,在不改变林草地、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批备案、积极探索,按时完成 1 个州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任务和 24 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全州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生态集中安葬区域选址、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通过推进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工作,在巩固和提高全州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生态集中安葬比例,配齐附属设施,加强巡视管理,促进形成覆盖乡村的生态集中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同时,全面实行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逝后进入生态集中安葬区域进行生态集中安葬,推行绿色生态、绿色环保安葬活动,巩固“三类墓”整治成果,坚决遏制违建墓地、乱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探索生态集中安葬试点葬式葬法。 生态集中安葬是指在政府划定的生态集中安葬区域内采用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方式进行安葬。深埋不留坟头是在生态集中安葬区域内将骨灰或遗体深埋于地下,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树葬、草坪葬是在生态集中安葬区域内采取种树、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石代碑、以树代碑、以花草代碑的方式进行安葬,区域内地面不作硬化。不保留骨灰是在生态集中安葬区域内采取骨灰撒散的方式进行安葬。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少数民族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生态安葬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它生态安葬方式,创新生态葬式葬法,推动生态集中安葬工作落实。

(二)确保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用地性质不变。 生态集中安葬试点 建设 用地实行备案制度,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实行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藏纳土中,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方式进行安葬。

(三)严格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选址。 一是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选址需符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各县市要结合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状况、交通状况和民族习惯等情况,科学规划选址,强化用地保障,依法依规推进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选址工作。三是要在充分征求各行政村(社区)和村(居)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成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预选址,确因行政区域较大,村民小组较为分散、相隔较远且交通不便的行政村(社区)可适当增加选址数量或范围,确保试点的选址得到当地群众认可、符合当地生态安葬实际。四是州、县市民政、林草、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选址划定、审核审批和服务保障到位,推动全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规范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审批。 一是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审批的相关要求,逐级审核审批,确保审批材料齐全、流程规范,积极主动推动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二是按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信息标识核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州、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地图标定标识以及名称、面积、保障对象和土地、林草地属性等重要信息的核定工作,形成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相关档案资料。

(五)健全完善生态集中安葬试点惠民政策和强化资金保障。 各县市要积极推动《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或《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制定完善生态集中安葬试点惠民政策。积极主动做好法律法规和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和鼓励群众逝后进行生态集中安葬,逐步转变殡葬观念,革除丧葬陋习,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接受认可的殡葬新风尚。多渠道筹集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资金,采取“政府补助一点、村集体经济筹措一点、村民自要筹一点”等方式,有序推进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

(六)持续提高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成后管理水平。 各县市要根据生态集中安葬的运转方式和服务特点,积极研究可行措施,做好政策保障,确保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规范稳妥推进。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成后管理主体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作用,明确专人全面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自治自管能力水平。要制定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文属性,做到宣传广泛、便捷高效、服务暖心、深入人心。

(七)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推行生态集中安葬。 党员及干部职工应做好率先垂范,带头推行生态集中安葬,逝后在划定的生态集中安葬区域进行生态安葬。让党员及干部职工和群众成为生态集中安葬的最大受益者,切实提升群众在殡葬改革中的获得感和认同感,形成党员及干部职工带头、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生态集中安葬新局面。

(八)大力培育生态集中安葬等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尚。 各县市要把推行生态集中安葬与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相结合,厚植符合生态、绿色、环保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积极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不断增强全社会和群众参与生态集中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培训阶段( 2023 年 9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认真统筹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合理规划选址、审批备案等工作,确保乡村两级深入理解和全面知晓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实施意义和政策措施,为做好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二)申报认定阶段( 2023 年 10 月 16 日 —11 月 30 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完成生态集中安葬试点选址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 2023 年 12 月 1 日 —2024 年 1 月 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认真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

(四)验收评估阶段( 2024 年 2 月 1 日 —3 月 10 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成后的生态集中安葬试点进行统一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对各县市进行实地抽查,确保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选址、审批、实施和验收符合既定要求,取得实际效果。

(五)经验总结阶段( 2024 年 3 月 11 日 —4 月 30 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注重实践引领和典型引领,结合生态集中安葬试点选址、审批和实施情况,认真提炼总结经验,及时将优秀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为今后全州生态集中安葬建设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要成立领导小组,将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作为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重点工作统筹部署推动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安排,确保按照各阶段任务要求,有序推动乡村两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二)健全奖补机制。 各县市要在执行现有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奖补政策或制度,把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生态葬式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强化宣传引导,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要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到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的全过程,对生态集中安葬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意义进行宣传解读,做到家喻户晓,凝聚社会思想认同,赢得群众的支持配合。要大力推行典型引路法和一线工作法,及时宣传推广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过程中的工作亮点、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形成可推广的怒江经验。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要加强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成后的运营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两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进行实地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管理规范到位、公益惠民属性不变,不断满足群众对逝者所安的美好愿望。

附件: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附件

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封玉花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祝文新 州民政局局长

潘伟平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艳飞 泸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和学强 福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尹才胜 贡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和仕俊 兰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茶凌云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文明办主任

丰利海 州民政局副局长

段何义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贵军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高兆辉 州林草局副局长

李朝辉 州水利局副局长

段德荣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魏国强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段雪阳 州财政局副局长

王尹兆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生态安葬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统筹协调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阶段建设计划、步骤和工作重点,提出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建设指导、推动落实和其他日常工作;负责生态安葬相关政策研究,提出有效工作建议,提供执行政策依据;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有关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的决策部署,起草工作文件,组织推进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过程中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组织上报,协同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堵点和困难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

州民政局:承担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为:起草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有关文件,拟定工作方案、政策措施以及意见建议;做好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示范试点项目审批和建设,确保项目推进合法有序,切实起到示范效益;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乡村两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审批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全州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实地调查研究,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生态葬式葬法,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和少占、不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完成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行生态安葬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积极采取生态方式开展安葬活动;宣传各地在生态安葬推行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和表率作用;宣传各地群众革除丧葬陋习、实行绿色生态葬法和创建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典型事例,总结取得的成果和经营,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和表率作用,推动我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运营有力有序。

州发展改革委:将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按照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权限,做到主动衔接、尽快审批、积极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生态安葬试点建设指导督促;对公益性生态集中安葬区域的安葬(放)设施、维护管理等收费事项予以指导。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和实地督促指导,规范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等有关事项审批,并主动服务、及时办理;抓好对各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

州林草局:探索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划定实施过程中符合地方实际的好措施和好政策,不断优化审批程序,配合做好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示范试点的规划设计、林地审批和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各县市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过程中的服务保障和业务指导;抓好实地指导,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以及树葬、花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指导工作。

州水利局:配合做好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划定实施过程中的用地审查,结合部门职责,提出意见建议;做好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查审批,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示范试点的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积极主动做好用地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协同做好项目用地审批落实,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两级生态集中安葬试点的选址审查,积极主动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查检查,确保试点建设推进稳妥有序。

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划定实施过程中用地审查,结合部门职责,提出意见建议;做好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环评要素保障工作。

州财政局:结合地方实际,将怒江州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前期工作、设施建设、惠民政策以及项目运营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配合职能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强经费保障和监督。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结合生态集中安葬试点建设实施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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