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河政办发〔 2023 〕 38 号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 年 9 月 6 日
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链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临时周转难题,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 2022 〕 3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2 〕 4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 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 (以下简称 “ 引导资金 ” )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引导资金遵循 “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 ” 的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主要用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
第三条引导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等市场主体当期还贷续贷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贷款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引导资金划拨至企业等市场主体还款账户后,银行直接办理扣款手续归还前期贷款;贷款银行收到引导资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及发放贷款,企业等市场主体按照封闭式运作管理要求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引导资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设立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作为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由县金融办主任任组长,县商工信局、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农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筹措,审定引导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协调解决引导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负责制定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熟悉产业、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的优势,涉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办理时限,负责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引导资金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信用信息、经济纠纷和诉讼等情况,开展政策指导和对接服务,对引导资金投向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章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河口农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农建投公司 ” )作为引导资金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筹集,保障引导资金供给充足。管理引导资金账户,承办引导资金发放、收回等相关工作。建立 “ 河口县引导资金使用台账 ” ,受理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做好资金业务统计汇总、分析评价、运营管理。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资金的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县级引导资金初设总体规模为 2,000 万元,后期视引导资金业务需要及县级财力情况适时增加资金规模。
第八条为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风险,引导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第九条企业使用引导资金期间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利率定价 LPR 收取费用。
第四章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口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县政策支持和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个人类生产经营贷款户(含农户、新市民、其他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信用良好具备续贷条件,无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履行生效判决等不良记录、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违规挪用贷款资金、无涉黑涉恶、无组织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申请使用引导资金过程中,不存在涉及资产诉讼保全、账户被相关部门冻结等情况;
(五)符合引导资金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支持的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二)原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和关注贷款),特殊情况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三)贷款种类为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其他贷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使用引导资金:
(一)生产经营不正常且不具备持续营业能力,借款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影响引导资金运行安全的情况;
(二)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贷款不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政策,属于严控准入类贷款;
(三)申请将引导资金用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
(四)在申请引导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符合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申报使用
第十三条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原则上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与银行协商申请使用引导资金还贷续贷事宜,银行同意续贷后向农建投公司出具《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审查意见的函》,企业向农建投公司提出引导资金使用申请。
(二)农建投公司受理企业申请后,银行和企业按要求提供《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审批表》《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承诺书》《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承诺函》《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企业绩效反馈表》等材料。
(三)农建投公司在收到银行和企业出具的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采取会商或书面发函方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支持方向及扶持条件进行界定,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纳入 “ 河口县企业贷款还贷续贷企业库 ” (以下简称 “ 企业库 ” )。企业库每半年更新一次,若入库企业出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贷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剔除出企业库,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办理还贷续贷的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在完成对企业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审会审批后,向农建投公司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
(五)农建投公司与银行确认拨款时间和续贷金额后,由农建投公司与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据》《账户委托管理授权书》《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及协议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六)农建投公司加强与合作贷款银行沟通协调,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至贷款银行并为企业办理借款转账手续,企业同步归还贷款。
(七)企业还款后,银行必须按承诺及时为企业办理续贷相关手续,并按照封闭式运作管理要求对企业的还款账户进行监管,专项用于偿还引导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贷款资金归还到引导资金账户后,引导资金使用流程结束。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采取纸质材料申报方式,纸质材料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个人类生产经营贷款户(含农户、新市民、其他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视情况减少部分纸质申报材料):
(一)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审查意见的函;
(二)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给予还贷续贷周转支持的申请报告;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
(四)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审批表;
(五)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承诺书;
(六)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承诺函;
(七)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
(八)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企业绩效反馈表;
(九)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十)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本期借款合同、本期贷款抵押合同、本期贷款保证合同、银行借款借据;
(十二)上年度财务报表(按银行要求提供)、本年度最新财务报表。
(十三)其他农建投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归还贷款和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必须是同一企业和同一贷款银行,确保引导资金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出现多户企业同时申请使用引导资金情况时,按照申请材料报送至农建投公司和贷款银行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时间先后顺序使用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贷款银行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放款时间,加快引导资金的周转速度。
第六章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为使引导资金真正做到 “ 循环周转、保值增值 ” ,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恪守信用,严格遵循引导资金封闭式运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用款企业。 企业从借款之日起,超过资金使用规定时间 7 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引导资金的,由合作银行采取适当的追偿措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冻结、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追偿,且不再支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引导资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遵守承诺及规定,挪用或骗取引导资金借款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在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签订《河口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且申请人使用引导资金归还贷款后,压贷、抽贷和不续贷给申请人的,由贷款银行退还引导资金;贷款银行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由贷款银行负责追回引导资金借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领导小组将建议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慎考虑在辖区范围内与相关贷款银行合作事项 。
第七章引导资金收益分配及退出
第十九条引导资金的收益为引导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取得收益主要用于:
(一)弥补引导资金损失;
(二)扩大引导资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引导资金退出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引导资金清算后,本金及收益缴回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口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