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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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2023 〕 38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入河

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 8 月 30 日

大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彻底摸清全县入河排污口底数,形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闭环工作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 2022 〕 17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 2022 〕 27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 2022 〕 114 号)要求,结合大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打造“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美丽大关。

(二)工作原则。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八项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问题整治工作。重点推进金沙江一级支流团结河、横江干流(关河、洛泽河)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依法设立、规范管理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目标任务。 2023 年 9 月底前,完成金沙江一级支流团结河入河排污口排查, 11 月底前完成横江干流(关河、洛泽河)入河排污口排查。 2023 年 12 月底前,全面梳理辖区入河排污口信息,完成 100% 溯源和 50% 整治任务。 2025 年底前,全面完成金沙江流域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关河、洛泽河、团结河等流域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二、组织领导

为精准排查整治全县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进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决定成立大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魏国玺 副县长

副组长:鲁 晔 县政府办副主任

蒋世东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局长

成 员:岳丽娟 县工信商科局副局长

李永冰 县财政局副局长

徐 静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副局长

杨 春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副局长

罗昌恒 县住建局副局长

蔡明春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陈禄凯 县水务局副局长

张明全 云南大关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由蒋世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工作小组

领导组下设现场排查、信息复核、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4 个工作小组。

1. 现场排查小组

组 长:杨 春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宗桓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

成 员:马丽飞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建立排查组织体系,划分责任网格,采取“以无人机遥感 + 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实现排查全覆盖。

2. 信息复核小组

组 长:徐 静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崇华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污防股负责人

成 员:吴旺檐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污防股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排查组填报 APP 的数据进行复核,发现数据填报漏项、错误等情况,及时反馈现场排查组进行核实修改。

3. 水质监测小组

组 长:杨 春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廖银俊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吴永伟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排查组提交需监测点位进行水质监测。

4. 信息公示小组

组 长:鲁 晔 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徐 静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副局长

成 员:胡建营 县政府办工作人员

胡崇华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污防股负责人

吴旺檐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污防股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排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将保留清单、溯源清单、整治清单在县政府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二)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工信商科局。负责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外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县内产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在线监控联网。

2.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财政所及县直相关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3.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牵头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做好“查、测、溯、治、管” 5 项重点任务,统筹做好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县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4. 县住建局。负责城(乡、镇)污水管网的排查,提供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5.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规模化畜禽养殖、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养殖、灌溉等资料,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县域内金沙江一级支流、横江干流水系资料。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落实河长制工作职责,将入河排污口纳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范围,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7. 云南大关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在线监控联网。

8.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溯源工作,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做好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排查溯源

(一)排查时间。 2023 年 9 月— 11 月 30 日,完成排查、质量复核、初步溯源及监测工作。

(二)排查范围。 本次排查的范围是大关县辖区内重点流域金沙江一级支流团结河、横江干流(关河、洛泽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

(三)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上述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放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放口,各类感官异常的排水,如黑臭、颜色、油污、泡沫、死鱼、暗排等情形应认定为排污口的排口。

(四)全面摸清底数。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采样监测,全面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入河排污口底数清单。

(五)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四、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 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

(二)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超标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牵头,各乡镇负责执行,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同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三)清理合并一批。 对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云南大关产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后由云南大关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产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 1 个企业只保留 1 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 2 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在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责任主体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四)规范整治一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按规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信息。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五)巩固提升一批。 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建立排污口巡查机制,对存在动态变化的不稳定达标排污口,进一步细化溯源排查,推动排污口责任主体实行点对点治理,属于开发建设过程短期影响的要强化监督管理,降低影响;对采取末端截污治理的排污口,县住建局要开展正本清源,加快推进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减少汛期污染物上升问题;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的资源化利用,避免直接入渠入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源头管控。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并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严格规范审批。 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该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的意见。新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口应当纳入入河排污口保留清单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环境执法。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排污口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要加大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引导公众参与。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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