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202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23】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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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 2023 〕 11 号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 2023 年

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柏县 2023 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委第 70 次常委会审定和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3 年 8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 2023 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双柏县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确保 2023 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依据

“十四五”期间,省下达双柏县年人工商品林主伐指标 24.83万立方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 2019 〕 39 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 “ 十四五 ” 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 2021 〕 112 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 “ 十四五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 2021 〕 7 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 十四五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 2015 〕 6 号),围绕林业增收、林农增收的目标,有序对人工商品林进行采伐,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国有林场改制后人员队伍,确保林区稳定。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抓好双柏县 2023 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工作,成立双柏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杨梦婷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 :滕 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李德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兴福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 员: 曹兴国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杨 郁 县税务局局长

段晓荣 县司法局局长

李杭津 县政务服务局局长

佘兴龙 县应急局局长

吴 忠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品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泽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文琴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海华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施家军 县信访局局长

李 铭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

徐丕学 县审计局局长

苏家高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队长

高 琦 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 靖 县国有林场场长

8 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代理乡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双柏县 2023 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罗兴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兵、杨晓刚、胡靖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在县林草系统中抽调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国有林场、各乡镇要成立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采伐各项工作。

三、采伐限额

2023 年双柏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 9.0181 万立方米,其中:云南松 6.19 万立方米,桉树 2.8281 万立方米;国有部分 6.19 万立方米、集体部分 2.8281 万立方米(具体限额指标建议分配详见附表)。

四、采伐管理

(一)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

1. 生产经营模式。 2023 年 6.19 万立方米国有商品林采伐生产经营模式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 ) 5.19 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将伐前准备、采伐、运输、销售、迹地更新等环节向社会公开招标后由中标方组织实施,采伐方式为皆伐;( 2 ) 2023 年省林草局批复的森林经营试点项目 1 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由县国有林场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采伐方式为择伐。

2. 时间步骤。全县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从 2023 年 8 月开始至 2024 年 12 月结束,其中 2023 年 12 月前完成采伐, 2024 年12 月底前完成迹地更新、验收等工作。

3. 作业设计。指标下达后,由县国有林场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规范进行编制,报县林草局审查通过并实施。

4. 招标管理和组织实施

( 1 )招标管理: 2023 年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由县国有林场开展招标工作。林木的采、集、装,生产道路维修,木材和剩余物运输、销售,采伐迹地更新等方面依法公开招标。

( 2 )组织实施:由县国有林场组织技术力量对伐区范围进行认定,落实山场检尺、发料、运输等日常工作,并督促第三方规范采伐。县林草局牵头组织执法和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对伐前、伐中、伐后及采伐迹地更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伐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施工。

5. 迹地更新

按照谁采伐谁恢复的要求,由县国有林场督促第三方落实迹地更新。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和双柏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设计迹地更新措施。更新树种主要以云南松为主营造混交林,结合林下经济发展趋势,合理利用林地空间资源,搭配种植适宜的林下经济树种,积极发展林下经济。

6. 验收

( 1 )伐区验收。县国有林场督促第三方落实木材及剩余物清理,达到标准后,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 2 )迹地更新验收。县国有林场严格按照采伐迹地更新内容督促第三方开展更新和管理,达到要求的由县林草局组织验收,更新后连续开展补植和管护三年,达到三年保存率后交由县国有林场管理。

7. 收益分配

收益资金由县国有林场全部上交县财政后,按照县财政统筹50% ,返还县国有林场各森林管护所 50% 的比例进行分配,切实保障各基层管护所职工收入不减、运转正常。

(二)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1. 申请及审批

由林权所有者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审核属实后,符合采伐的,根据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核发采伐证,实行凭证采伐。

2. 作业设计

林权所有者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申请,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委托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费用由林权所有者支付。

3. 采伐方式

双柏县 2023 年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以择伐为主,桉树需要实施皆伐的,必须有迹地更新设计和更新造林协议,采伐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更新造林。

4. 伐前公示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将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等内容在采伐林木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

5. 施工监督管理

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纠纷化解,采伐管理过程中,每个伐区落实不得少于 2 名以上的伐区监督管理员和检尺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县国有林场要加大执法力度,制止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等行为。

6. 伐区验收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采伐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地点、采伐范围等方面进行自检自查后,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级验收。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乡镇、县国有林场要成立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对采伐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超计划采伐和其他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研究解决问题,县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管理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要相互协作,确保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有效推进。各乡镇要按照林木采伐委托事项,做好林木采伐证的核发及档案管理。

(二)从严管理,确保安全

各乡镇、林场要按照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 “ 三个必须 ” 规定,认真落实好伐前作业设计、踏勘,伐中木材的砍伐、运输,伐后验收等监管责任。对本乡镇辖区林木采伐工作要全程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一级一级抓整改,特别对重大隐患要强化督办,确保尽快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平稳有序完成 2023 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县国有林场及采伐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群众、媒体知情,保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及社会舆情事件的发生,为采伐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管理,压实责任

各乡镇(林场)要建立健全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林草中心主任(森林管护所所长)为直接责任人。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行为,以及因人为因素引发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工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采伐工作责任落实。采伐单位要分别和施工单位、伐区质量监督员、检尺员签订责任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若因设计、监管不到位造成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移位采伐、不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违法行为的发生,视情节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双柏县 2023 年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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