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能发〔 2023 〕 11 号
镇雄县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细化煤矿瓦斯
超限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片区能源所、机关各股室、各煤矿企业:
现将《镇雄县能源局关于进一步细化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雄县能源局
2023 年 8 月 18 日
镇雄县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细化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断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树立瓦斯 “ 零超限 ” 目标,切实减少瓦斯超限次数,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按照《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工作的通知》(云能源安全〔 2023 〕 186 号)、《昭通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瓦斯超限严峻形势
各片区能源所、股室、煤矿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煤矿瓦斯超限事故已严重威胁到全县安全生产和上级下达的电煤保供大局,充分认识到我县境内煤矿企业防范瓦斯超限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必须牢固树立 “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 、 “ 防超限就是防事故 ” 的理念,坚持 “ 瓦斯零超限 ” 目标管理不动摇,落实煤矿企业防范瓦斯超限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瓦斯报警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多措并举,挂图作战,全面提高防范瓦斯超限水平
(一)吸取教训,以案为鉴。 煤矿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贵阳利民煤矿 “3·2” 突出事故、平庆煤矿 “3·15” 突出事故、融安煤矿“4·2” 突出事故等事故案例及镇雄县今年瓦斯超限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防止瓦斯超限的目标和针对性举措,报片区能源所备案,能源所针对各矿的目标和举措,跟踪落实。( 完成时间: 2023 年 8 月 31 日; 责任人: 各矿矿长、驻矿监管组、能源所所长)
(二)注重监控系统管理,确保运行正常。 一是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定期调校程序、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 二是 所有传感器要设管理牌板,标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试验、调校比对时间,以便于监督检查; 三是 新安设或更换传感器必须在地面运行不少于 24 ~ 48 小时,安装后立即进行一次充气调校; 四是 规范传感器吊挂位置和吊挂标准,避免随意性吊挂造成碰撞或跌落造成误报或断线,安全监控系统发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保证瓦斯监测不间断; 五是 所有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数量的 20% 。( 完成时间: 长期坚持; 责任人: 各矿矿长、总工程师; 监督部门: 能源所所长、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
(三)建立瓦斯预警分级追查制度。 煤矿必须提高风险预警系统设防等级,建议将 T 1 、 T 钻 传感器预警值设为 0.8% , T 2 预警值设为 0.6% ;煤矿内部建立预警追查处理机制,安排专人对传感器数据进行线上巡查,发现传感器数据达到预警值,立即启动内部追查机制进行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报县局信息指挥中心;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镇雄县能源局信息指挥中心应急处置等 5 个管理制度》的通知(镇能发〔 2022 〕16 号)<镇雄县能源局信息指挥中心应急处置制度>第一条要求进行处理;当瓦斯超限原因复杂,由安徽金鼎专家参与核查,查找深层次原因,精准施策。( 完成时间: 2023 年 8 月 31 日; 责任人: 各矿矿长、总工程师; 监督部门: 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安全信息中心 )
(四)强化现场管理。 一是 各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要督促煤矿完善现场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矿的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资料、现场管理等要求,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管理,墙内瓦斯浓度大于 1%的必须采取迈步埋管抽采措施;三 是 掘进顶板管理,锚网喷支护巷道必须采取主动方式的临时支护,上山施工的煤巷要采取防片帮措施; 四是 打钻及抽放管理,打钻有喷孔、卡钻风险的,必须采取防喷抽采措施,钻孔要做到 “ 打一、合一、抽一 ” ,抽采管路要经常巡查、维护,防止漏气、脱节和水堵; 五是 废弃巷道、盲巷和采空区管理,废弃巷道和盲巷必须及时填实或按封闭墙相关标准封闭,采空区严格落实 45 天封闭制,并按规定频次进行墙内、外气体检测和封闭墙质量检查; 六是 抓住启封、排放瓦斯的关键,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制度。( 完成时间: 长期坚持; 责任人:各矿矿长; 监督部门: 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
(五)强化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井下巷道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要措施到位,符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不合理的下行通风,确保矿井风量充足、系统合理可靠;严禁采用 “ 一风吹 ” 排放瓦斯导致超限;杜绝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矿井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项目,明确创建标准、创建完成日期,创建完成后,县局根据创建成效和示范意义,组织相关矿井人员观摩学习。(完成时间:长期坚持;责任人:各矿矿长、总工程师,监督部门: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煤炭管理股)
(六)测准参数,精准施策。 各矿根据参数测定和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瓦斯参数测定计划,参数测定过程中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矿监管组全程参与,保证参数测定可靠;狮子山、大顺、张家院、刘家坡、柳林、平顶山 6 家地方煤矿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省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邻突矿井会诊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确保做到 “ 精准带帽 ” 。( 完成时间: 按批准的实施计划时间; 责任人: 各矿矿长、总工程师;监督部门: 能源所所长、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
(七)规范技术管理。 一是 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特别是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地质探查、各类钻孔施工,封闭、启封、掘进工作面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切换风机、工作面收作等必须要有防范瓦斯超限的措施; 二是 优化瓦斯治理工程设计,精细化抽采管理,瓦斯治理钻孔要及时填图分析; 三是 完善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及地质构造要动态及时填绘到相关图纸上; 四是 做好掘进工作面超前地质探查和防突预测工作。 五是 切实开好瓦斯分析会,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完成时间: 长期坚持;责任人: 各矿总工程师; 监督部门: 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
(八)严格落实 “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 。 对照已经批准的 “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 ,开展自查和执法检查,凡未按规定落实的从严从重查处。( 完成时间: 长期坚持; 责任人: 各矿矿长; 监督部门: 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
(九)严格供电系统和机电设备管理。 加大煤矿双电源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煤矿按签订的煤矿双电源建设承诺书如期完成双电源建设。积极协调供电部门按照 “ 一矿一策 ” 双电源供电方案加快双回路建设,对供电变电站和变电所供电变压器、高压开关、供电线路以及安保设备设施的运维管理,做好各类预防性试验和定期检测工作,减少供电网设备、线路故障率,并有检测、试验记录。( 完成时间: 2023 年 12月 31 日, 责任人: 各矿矿长、机电副矿长, 监督部门: 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电力新能源股)
(十)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督促煤矿企业聘请科研院校、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团队,采用先进技术对瓦斯地质构造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探测分析,出具可行性治理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瓦斯致灾因素不清的问题,化解深层次系统性风险。( 完成时间: 动态; 责任人: 各矿矿长、总工程师, 监督部门: 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煤炭股。)
三、服务与执法并重,铁拳扼制超限事故
(一)继续开展瓦斯治理会诊。 为矿井通风瓦斯治理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鼓励煤矿就通风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会诊要求,金鼎公司组织专家予以研究解决。
(二)重点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是 信息指挥中心、相关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要对《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工作的通知》(云能源安全〔 2023 〕186 号)所列的刘家坡、后山、大海子、大营、狮子山、堰塘 6对重点管控地方矿井,加大执法力度和线上巡查频次 (片区监管执法相关资料收集汇总。 二是 各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要把瓦斯抽采、两个 “ 四位一体 ” 防突措施列为必检项目,做到日常检查 “ 全覆盖 ” 。
(三)组织 “ 回头看 ” 。 各片区监管执法组对 2022 年以来瓦斯超限报警 3 次以上的煤矿组织 “ 回头看 ” ,开展隐患 “ 清零 ” 。重点检查煤矿是否严格执行 “ 两停一撤六查 ” ,是否比照事故进行追责问责、原因是否分析清楚、责任查处是否到位、防范措施是否有效。(核查清单详见云能源安全〔 2023 〕 186 号附件 2 )
(四)严肃追查,严厉处罚。 按照瓦斯超限分级管控制度的要求,发生瓦斯超限及以上事故的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并按云能源安全〔 2023 〕 186 号附件 2 的要求的进行核查,编制核查报告并填写核查一览表(云能源安全〔 2023 〕 186 号附件 3 );对于发生瓦斯超限及以上事故的矿井加大检查频次,严厉执法手段,瓦斯管理、瓦斯治理、安全投入等方面违法违规均顶格处罚;一月内发生两起以上瓦斯超限的一律提级处理,所有瓦斯预警及以上事故必须追责到人,并按照云府办明电〔 2022 〕 7 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3 天、 6 天、 9 天的累加停产停建要求。
(五)规范瓦斯超限处理,严肃查处重大隐患。 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同时,用好行刑衔接,对防突预测检验造假、钻孔造假、抽采量造假、监控系统过滤屏蔽造假、瓦斯传感器浓度造假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瓦斯超限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瓦斯超限治理工作,根据煤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工作方案 ( 8 月 31 日前报执法队备案) 。要保障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资金投入,按有关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瓦斯超限责任追查等制度,确保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实施。要对调度员、监控值班员、监测监控工、瓦检员、防突工、瓦斯抽采工、电工等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七)建立超限通报和警示谈话制度。 能源局信息中心、每月月初向所有煤矿企业通报瓦斯超限报警及追查处理情况,月度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按分级追查标准的局级 ) 报警的,由县局组织,对事故煤矿矿长、相关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八)强化瓦斯超限等报警风险分析研判。 各片区能源所、片区监管执法组、驻矿监管组要认真落实《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将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列入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的重要内容,聚焦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的瓦斯超限报警等关键信息,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风险分析研判,列出当月存在重大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煤矿清单及具体超限清单,对存在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瓦斯超限等报警的煤矿,将该类煤矿列入监管重点对象,督促严格落实瓦斯、一氧化碳治理措施,加大灾害治理力度,从根本上消除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从根本上防控瓦斯超限等重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