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通〔 2023 〕 34 号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3 — 2025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永仁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3—2025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8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16 日印发
永仁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2023 — 2025 )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2021—2025 )》和省州2023 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质量,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回潮反弹,巩固整治成果,达到长效管理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结合、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乡村振兴和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永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和养殖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合力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整县推进,重点突破。 统筹规划种养业布局,强化政策扶持、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管,整县推进区域内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家禽、肉牛三大畜种,加强老场改造升级,严格新场规范管理,鼓励养殖密集区进行集中处理。
(三)属地管理,企业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畜禽粪污治理主体,必须切实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力度。
(四)种养结合,生态循环。 根据我县气候特点、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制定 “ 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结合 ” 发展模式,将畜牧业作为农业循环发展重要内容。鼓励全县粮经种植基地与养殖龙头企业开展对接,针对种植需要,对畜禽粪污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后,用于农经作物生产,与土壤改良有机结合,形成农牧良性循环,提高土壤肥力,实现大农业绿色、生态、循环发展。
(五)政府引导,多方投入。 强化资金投入,积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开展粪污治理。
三、防治范围
全县 7 个乡镇范围内的所有生猪、牛、羊、禽等畜禽养殖场,包括直联直报系统名单以外的已办理相关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大户。
四、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 97% 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 100% 以上; 2024 年,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1%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 97% 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 100%;2025 年,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2%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 97% 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 100% 。
(二)工作任务。 所有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整改。
1. 养殖废水雨污分离。畜禽养殖场户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管道或暗沟等方式进行输送,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 5 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混流,实现废水、蚊蝇减量。
2. 养殖粪便干湿分离。各养殖场要杜绝水冲粪做法,做到干化清粪、集中堆积。
3. 养殖粪便有效利用。为避免养殖粪便污染土地、臭恶气体排放,实现蚊蝇滋生减量,各养殖场应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防蚊蝇的堆粪场所,养殖粪便必须经发酵后还田,禁止未经发酵的养殖粪便直接还田;堆粪场建设容积必须满足土地施用间隔和发酵时间要求,具体建设标准如下:猪舍面积 50m 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需建设 6m³ 防雨、防渗、防漏、防蚊蝇堆粪场一个;猪舍面积大于 50 小于 200m的生猪养殖场,需建设 12m³ 防雨、防渗、防漏、防蚊蝇堆粪场一个;猪舍面积大于 200m 的生猪养殖场,根据饲养规模需建设 20m³以上防雨、防渗、防漏、防蚊蝇堆粪场一个;牛羊养殖场根据自身最大粪便堆存和处理量,合理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蚊蝇堆粪场。
4. 养殖废水综合利用。生猪养殖废水禁止排放到外环境,未经发酵处置的养殖废水禁止直接还田,各养殖场需建设沼气池或化粪池减少养殖废水环境污染,具体建设标准如下:猪舍面积 50m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需建设 15m³ 三级沉淀池一个;猪舍面积大于50m 小于 200m 的生猪养殖场,需建设 30m³ 三级沉淀池一个;猪舍面积大于 200m 的生猪养殖场,需建设 50m³ 三级沉淀池一个,容积需满足废水还田利用间隔时间。各牛羊养殖场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收集沉淀池,容积需满足废水还田利用间隔时间要求。
(三)整改步骤。 1.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摸底。各乡镇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 的通知》(云农牧字〔 2008 〕 35 号) , 对生猪、牛、羊、禽等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 8 月底前完成摸底工作,建立摸底台账。
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 ≥2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 ≥50 头,鸡常年存栏 ≥5000 羽,牛常年存栏 ≥50 头,羊常年存栏 ≥200 只,鹅常年存栏 ≥500 只,鸭常年存栏 ≥5000 只,兔常年存栏 ≥500 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2. 认真做好问题排查整改。各乡镇根据摸底台账,按照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规定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要求,逐场逐户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重点督促各场户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并于 10 月底前将《畜禽养殖场户粪污配套设施排查问题整改台账》(附件 3 )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养殖场户粪污配套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
3. 严格按照设施标准验收。各乡镇每季度集中对整改完成的养殖场户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粪污配套设施拍照留档,并填写《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验收表(乡镇)》(附件 4 ) , 报送县农业农村、环保部门。县农业农村、环保部门,于 11 月底前联合对各乡镇畜禽养殖场进行随机抽查复验(附件 5 ) , 并录入直连直报系统。
联系人:县农业农村局 夜子贵、李双材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汪剑婷、赵浠宇
五、责任落实
(一)严格禁养区和限养区监管。 按照 “ 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的原则,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批和扩建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规模养殖场要强化监管,严格控制养殖品种和规模,严格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做好粪污收集处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有关规定,对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分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 “ 三同时 ” 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依托全国统一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对上报信息不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做到及时知情、精准管理、精准服务,严格执法。规模养殖企业主动配合监管,切实履行定期直报信息的义务,保证直报信息客观真实。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乡镇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应对辖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摸底排查,形成整治清单,实施分类指导,按照 “ 一场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 ” 的监管方式,确保所有在册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期保质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目标。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查机制,强化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养殖主体责任。 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养殖业主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整治要求,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以 “ 谁产污、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谁污染、谁受罚 ” 为原则,由畜禽养殖业主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订立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书,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帐、生产用水台帐及用肥协议等;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已获得国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农业龙头企业、 “ 三品一标 ” 认证等称号,但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称号及有关资格。(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永仁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宛宝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晓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苏绍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宗平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局长
成 员:吴红俊 永定镇人民政府镇长
龚建鑫 莲池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 龙 宜就镇人民政府镇长
苏文艳 维的乡人民政府乡长
祁凤明 猛虎乡人民政府乡长
起正伟 中和镇人民政府镇长
陶先荣 永兴乡人民政府乡长
柳华春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忠华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苏绍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柳华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履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职责。
(二)强化支持保障。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以各级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和担保贷款等政府惠农政策为支撑,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投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加快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改造,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有关设施纳入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认真执行国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宣传培训。 广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案例宣传力度,推动养殖场(户)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总结提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经验做法,定期开展畜禽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加强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处罚力度,曝光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治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 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各乡镇防治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推进慢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或出现重大污染情况的乡镇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附件: 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
2. 永仁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名单
3. 畜禽规模场户粪污配套设施排查问题整改台账
4.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验收表(乡
镇)
5.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核
查)验收表附件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从事畜禽养殖,要切实履行《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做到安全、生态养殖。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四、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与雨水分流设施、粪污的贮存设施、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要建立委托处理利用协议书和处理利用记录档案。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场户不履行上述告知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永仁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名单附件3
畜禽规模场户粪污配套设施排查问题整改台账附件4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验收表(乡镇)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