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绩效年薪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曲供发〔2023〕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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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绩效年薪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薪酬制度》(以下简称“薪酬制度”)的相关要求,为规范管理市级社有企业绩效年薪的兑现,加强社有企业经营业绩与员工业绩的有效联结,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整体运作能力。结合市本级社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原则

(一)绩效导向。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将业绩表现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促使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肯定高绩效者,警示低绩效者,推动社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公开透明。建立清晰的考评指标,形成可追溯、公开、公平的业绩审核、评价及反馈机制。

(三)评分考核。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结合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评分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评范围。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绩效年薪考评均适用本办法(市社兼职人员不纳入考评范围)。社有企业如不参与绩效年薪考评的,须向曲靖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提出不参与考核申请,批准后执行,但每年必须与市社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考评责任

(一)曲靖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负责: 1. 成立绩效年薪考评小组(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组织开展考评并形成报告,报告需提交社资委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通报下发各企业执行 ;2. 根据市社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企业近 3 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审议企业上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并与企业签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3. 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合理制定基础绩效年薪标准。

(二)社有企业负责: 1. 拟订本企业次年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应包括经营指标计划、重点工作任务等)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后提交社资委,并与之签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2. 对照上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总结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形成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书面材料,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后报社资委审议 ;3. 年度考评结束后依据社资委会议纪要或会议通报,制定绩效年薪兑现方案,在公司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则根据方案执行,报社资委备案。

第 1、2 项须在每年三月底完成(新成立的公司以主要负责人到任时间为准)。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得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特殊事项影响需调整的报市社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周期。以公历年度为考评周期。

第六条 考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一)生产经营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净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三项费用率、两金占比六项指标。净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本年度的所有者权益较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或增长幅度。资产负债率是指负债总额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三项费用率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两金占比是指流动资产中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在流动资产中的占比。上述指标来源于各企业审定后的财务报表数据。

(二)重点工作推进。是指按照市社党组、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要求,年内在综合业绩责任书中具体明确的企业当年需要重点推进的改革、发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盘活资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构治理,化解经营风险,拓展新业务、企业党组织建设等。

(三)其他工作。安全生产、廉洁从业、审计监督与评价等。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确保经营、投资、资金、资产安全。

第三章考核评分

第七条 基础分设定为 100 分。各可量化目标考核项实际记分完成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项最高可加分 10 分。

第八条评分规则

(一)生产经营指标(基础分 50 分)

1.利润总额(基础分 20 分)

①利润总额得分= 20 分÷目标利润(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或最后调整数据为准)×实际完成利润额(万元);

②实现利润且超额完成以实际计算分为准,最高可加分 10分;

③减亏企业完成减亏目标的,基础分正常计算,加分减半计算,最高可加分 5 分;

④未完成目标利润、由盈转亏及亏损扩大企业记 0 分。

2. 营业总收入(基础分 14 分)

①营业总收入得分= 14 分÷目标营业总收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或最后调整数据为准)×实际完成营业总收入;

②超额完成以实际计算分为准,最高可加分 10 分;

③未完成目标营业总收入的记 0 分。

3. 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基础分 10 分)

①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得分= 10 分÷上年完成值×本年完成值;

②超额完成以实际计算分为准,最高可加分 5 分;

③低于上年完成值记 0 分。

4. 资产负债率(基础分 2 分)

资产负债率低于上年完成值得 2 分,高于上年完成值本项记0 分。

5. 三项费用率(基础分 2 分)

三项费用率低于上年完成值得 2 分,高于上年完成值本项记0 分。

6. 两金占比(基础分 2 分)

两金占比低于上年完成值得 2 分,高于上年完成值记 0 分。

(二)重点工作(基础分 30 分)

1. 资产盘活(基础分 8 分,最高可加分 5 分)。

①有资产出租、托管业务的企业与上年对比,已出租、已使用资产正常续租、使用得 8 分,因工作不到位出现断租、闲置的,出现一起扣 2 分,不设下限。正常退租、合同期满组织多次竞标后无人承租等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分或者不做减分;

②资金运营业务的企业与上年对比,资金回笼、投放以及资金管理费用收取等工作正常运营得 8 分,资金未按期收回的,出现一次扣 2 分,不设下限。特殊情况已上报市社并采取相关措施的,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分或者不做减分;

③其他类型的企业年内确保资金、资产安全,掌握社有资产的现状、安全隐患等并及时排除隐患,切实履行社有资产管理责任正常运行得 8 分,累计资金、资产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本项计 0 分,然后再按责任认定承担经济赔偿,累计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除按责任认定承担经济赔偿外扣 2 分。

企业有重大项目启动落地、重要资源整合到位、争取到重大政策支持、取得大项财政资金支持、解决融资渠道、新增闲置资产租赁业务等情况的,视情况每项可以加 1-5 分。

本项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考评小组打分。

2. 拓展新业(基础分 6 分)

积极开拓创新业务,在上年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范围基础上,有一项创新业务得 6 分,无拓展新业不得分。同一类型的业务归为一项不重复计分,超过一项视情况每项可以加 1-5 分。投资行为后评价不能达到预期经营效果的,扣 3 分。本项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考评小组打分。

3.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础分 6 分)

企业有无历史遗留问题均得 6 分,年内涉及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工作方案并取得实效的,酌情加 1-5 分。

4. 结构治理(基础分 3 分)。

合理设置公司工作机构,有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关管控制度且运行正常得 3 分。经营业务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在营业总收入和利润上取得较大突破的,加 2 分。

5. 企业党组织建设(基础分 2 分)

符合组件条件建立党组织得 2 分,未组建计 0 分。

6. 其他重点工作(基础分 5 分)

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整理上报企业重点工作清单及完成情况,各项均完成得 5 分,未完成一项扣 1 分,不设下限。企业改革有关信息被市级以上信息交流平台刊发的,每刊发一项加1 分;企业改革举措取得良好效果,形成经验推广示范的加 2 分;为农服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得到上级肯定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表彰,或书面肯定的加 3 分。该项由各企业上报相关资料,考评小组打分。

(三)其他工作(基础分 20 分)

1. 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基础分 3 分)

没有发生得 3 分,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记 0 分。

2. 不发生上访事件(基础分 3 分)

没有发生得 3 分,发生上访事件记 0 分。

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基础分 3 分)

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得 3 分,未完成记 0 分。

4. 审计监督(基础分 3 分)

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得 3 分,未完成整改任务记 0 分。

5. 组织员工参与各种学习培训(基础分 2 分)

组织过学习培训得 2 分,未组织记 0 分。

6. 市社交办其他工作(基础分 6 分)

本项目标任务以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打分最后汇总取平均值。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额度,企业在绩效年薪额度范围内组织考核兑现。结合市本级社有企业发展实际,暂定基础绩效年薪标准为 12000 元/人/年。基础绩效年薪标准原则上三年一定,标准的调整由社资委提出方案报市社党组同意后执行。

绩效年薪额度=基础绩效年薪*考核评分/ 100 ;

基础绩效年薪= 12000 元/年/人*年平均员工人数;

年平均员工人数=每月员工人数之和/ 12 ,保留 2 位小数。每月员工人数原则上与实际发放工资花名册在册人员一致,但应剔除薪酬制度中规定不得发放绩效年薪的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发绩效年薪:

(一)投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考核结果低于等于 60 分;

(三)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高于 150 分时,按 150 分计算绩效年薪额度。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作为对企业综合评价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不足 60 分,市社可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社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整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资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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