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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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在净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德宏芒市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芒市人民政府成立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成员单位由芒市交通运输局、芒市自然资源局、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芒市公安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应急管理局、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芒市林业和草原局、芒市农业农村局、芒市教育体育局、芒市财政局、芒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芒市司法局、芒市气象局、芒市融媒体中心、德宏芒市机场、电力及通讯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芒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协调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联合检查;督促净空保护区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按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核与建设,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机场总体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对纳入规划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净空审核,对未纳入规划审批的非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广告牌、各类天线、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电力铁塔及线路等设施)由发改、综合执法、住建、工业商务、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自然资源局统一出口按程序进行净空审核,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将最终建设高度纳入规划验收;联合德宏芒市机场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及非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配合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联合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指导有关街道、乡、镇和村寨按净空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三)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办理过质量监督注册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的净空安全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将建设高度纳入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管理;配合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联合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四)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对建筑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的管理机制;依法查处芒市城市建成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露天焚烧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德宏芒市机场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联合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负责牵头协调查处执法范围内违规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的行为。

(五)芒市公安局:负责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制止和查处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违规升放无人机、气球、风筝、孔明灯及燃放烟花、焰火等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企业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排放行为。

(七)芒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八)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能源项目建设单位按净空保护要求审批与建设,并对能源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对德宏芒市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进行管理;对接德宏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开展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芒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不符合净空保护要求的植物进行管理与查处;协调处置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指导机场开展鸟击防范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十一)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不符合净空保护要求的农作物进行管理与查处;协调处置净空保护区内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农作物;牵头协调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配合查处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外的违规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的行为。

(十二)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按程序审批执行;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保护区内各学校的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三)芒市气象局:负责对接德宏州气象局,按程序审批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的气象科学研究、地面气象探测、高空气象探测、天气雷达探测等活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违法行为。

(十四)芒市司法局: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完善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

(十五)芒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定期宣传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及工作;宣传相关航空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十六)芒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芒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一定经费,用于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和宣传工作。芒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所需经费从各单位的业务经费中安排,非财政预算单位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十七)芒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监督管理处于保护区内的园区规划、建设和运营。

(十八)德宏芒市机场:负责依法对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做好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巡查报告及日常宣传工作;将机场总体规划、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规划部门备案;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协调民航云南监管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批;加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巡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九)电力及通信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铁塔及架设线路时到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有关净空高程及电磁保护相关手续的审批。如设置 22 万伏以上(含 22 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还应按民航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德宏芒市机场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以及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加强对辖区内村寨私人建房的管控,按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监督管理私人建房合法合规建设,对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防控、拆除或拆降;加强辖区内有关民航安全知识、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宣传;加强辖区内焚烧垃圾、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一)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二章   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相关技术规范及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范围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 55 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第七条   德宏芒市机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并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作为净空管理、审核、监督等的依据。

第八条   禁止在德宏芒市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如建筑塔吊、井字架、广告牌、高压输电线;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在机场围界外 5 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垃圾等;

(八)燃放烟花、焰火等;

(九)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如鸽子、猎鹰等;

(十)擅自对空炮射或者升放飞艇、无人机、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高升、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在芒市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九条   德宏芒市机场进行改扩建时,由芒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这里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十条   在德宏芒市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经民航主管部门评估影响飞行安全的,由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在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物体应视作障碍物。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会同德宏芒市机场,报经民航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在确认该物体不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准许建设。

第十三条   对机场进近灯光系统的保护要求:

(一)机场北端为一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在距离跑道北端 960 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 60 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灯光的物体。

(二)距离跑道两端各 4500 米长,跑道中心延长线各 750米宽的区域内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

第十四条   德宏芒市机场应根据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协调芒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净空联合巡查,由芒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芒市自然资源局、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芒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净空联合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严格核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疑似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在建建设项目的高度及位置数据与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三)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形或者行为;

(四)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或者障碍灯的有效性。

巡视检查中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物设施和物体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报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发现新的障碍物,拆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对违反规定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的应当责令施放人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

第十五条   德宏芒市机场应采取措施防治鸟害及动物侵入,对进入机场围界以内的鸟禽、牲畜等野生动物,机场可以采取驱赶、猎捕、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确保飞行安全。

德宏芒市机场所在的芒市镇人民政府、风平镇人民政府、周边村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

信鸽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内饲养、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的行为管控,协助做好机场周围鸟类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由政府规划部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进行净空审核管理。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发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净空审核书面意见及拟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相关图纸抄送德宏芒市机场,拟批准的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 1985 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净空审核批准后的高度。

第十七条   在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不属于建设项目但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包括临时设施,如建筑塔吊、井字架、广告牌、高压输电线、铁塔、各类信号发射塔等,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发改、综合执法、住建、工业商务、农业农村、林草等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净空管理要求通过规划部门统一出口开展净空审核,按程序取得净空审核意见后方可按要求开展建设,各相关职能审批部门按净空保护要求对其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取得相关净空审核意见后,规划、综合执法、住建、发改等职能部门依据审核意见方可向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德宏芒市机场在收到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规划部门抄送的净空审核意见及相关审批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四)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五)按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 1.2 %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 1.6 ~ 2 %)的建设项目,德宏芒市机场在收到净空审核意见后,除应落实第十九条所要求的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核机场使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如需修改,按程序报批;

(二)建成后,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德宏芒市机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由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协调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征求书面同意。

第四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德宏芒市机场需及时将各类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的事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或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德宏芒市机场对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月应当不少于一次,其中重点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无障碍区域及距跑道端 1.5 公里进近面以内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芒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三)积极协调芒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复核。

其中本条第(一)、(二)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 24 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德宏芒市机场发现超高障碍物后,立即报告芒市人民政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拆降。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与德宏芒市机场联系,按机场提供的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构筑物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

第二十七条   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德宏芒市机场备案。

第二十八条   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微信、微博等媒体,有针对性宣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及案例,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飞行环境。

第五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风筝、孔明灯、高升等升空物。

关于升空物体,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复后,需向德宏芒市机场管制部门报备,合理管控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施放焰火、孔明灯,或经市政府批准组织重大庆典、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需在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对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德宏芒市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德宏芒市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使用无人机进行升空活动、作业或航拍,需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程序,持军方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同意使用空域进行作业的批复,与德宏芒市机场签署安全管控协议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对升放的气象科研试验高空气球、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等,应当对升放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与德宏芒市机场进行通报并协商,合理管控,确保飞行安全。当确需开展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活动时,按相关程序上报昆明空管分局统一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系留气球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 2000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机场批准的高度。

第三十四条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它安全事故,升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德宏芒市机场报告,并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三十五条   使用无人机人员,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第六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德宏芒市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德宏芒市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德宏芒市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 500米;宽度 1000 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再延伸 500 米。保护区域面积约为 4.86 平方公里。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划设:根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 13 千米为半径的弧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保护区域面积约为 598 平方公里。

第三十七条   德宏芒市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根据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与德宏芒市机场共同公布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设置的保护标志,按照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的要求,开展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德宏芒市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及时报告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在德宏芒市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德宏芒市机场共同商定。

第三十九条   在德宏芒市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架设动力、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德宏芒市机场和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并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

第四十条   在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均应满足《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和《民航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等现行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四十三条   为避免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或其他仪器装置。

第四十四条   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德宏芒市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芒市公安局、芒市自然资源局、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分别由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年 6 月 20 日实施的《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芒市政府第 53 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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