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玉烟专〔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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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玉烟专〔2023〕8号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股室、烟站、专卖管理所:

现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九纳西放当治县烟草专卖局

2093 年7月22 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平、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丽烟专〔2021〕23号)精神,结合玉龙县行政区域卷烟、雪茄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服务社会原则

(四)受理在先原则

(一)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居民楼内公用道、楼酒吧、慢摇吧、歌舞厅、 KTV 、 农家乐、庭院式餐馆、酒楼、土特产店、台球厅、俱乐部、洗浴足疗等餐饮类、娱乐服务类场所,

没有开设独立经营区域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经营卷烟和雪茄烟的零售点(不包含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主要采取小区域数量+距离限制、小区域数量和特殊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各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布局标准

各街道、乡镇市场单元按照区域行政区划设置、辖区面积、人口总数及人口密度、商业发展情况、主要交通道路通达情况,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小区域数量+间距限制。具体零售点规划数量如下(不含电子烟零售点、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黄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387户;

拉市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97户;

白沙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75户,其中白沙镇玉湖村委会规划数量为17户;

太安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48户;

龙蟠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69户;

九河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08户;

石头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50户;

石鼓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06户;

黎明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89户;

鲁甸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84户;

巨甸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97户;

塔城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44户;

大具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46户;

宝山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41户;

鸣音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37户;

奉科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36户。

各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限制标准:白沙古镇区域、白沙镇玉湖村委会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除白沙古镇、白沙镇玉湖村委会以外的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特殊区域布局标准

在以下特殊区域不受上述小区域数量限制。

1.有门岗和院墙相对封闭,且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的区域。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具体情形如下:

(1)大型厂矿、本(专)科院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军队驻地、监狱、戒毒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3.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的经营性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4. 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旅游休闲区、度假村等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5.对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住宅小区(含小区临街商铺),为弥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和服务盲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需属于商用,用途不属于住宅的;所设零售点受外部所在区域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九条 特殊情形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

1.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的零售点(含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主动歇业,歇业后1年内重新选址,搬迁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以外的经营场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2.取得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因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玉龙县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原经营者首次主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营地址变更的;

3.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但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不变、经营地址不变,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歇业的(不含依职权注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小区域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1. 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且有独立经营区域的;

2. 经营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3.经营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就餐区域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机构,有独立经营区域的;

4.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KTV、 酒吧、茶室、土特产经营店等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山庄、农家乐,有独立经营区域的;

5.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及其直营门店,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6. 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或政府其他相关政策要求设置的零售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设置。

(三)申请人属于以下社会特殊群体,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受零售点合理布局小区域总量限制,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的50%执行。

1.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2.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4.特困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持有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十条 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无法直接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向申请人获取,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一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除第九条第一项第一、二目规定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布局(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适用本章规定。

(一)景区景点

(二)人流密集区域

(三)玉龙县城区区域

玉龙县城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可设置50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四)乡镇区域

玉龙县辖区各乡镇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乡镇可设置10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六条 前述各小区域内雪茄烟销售总量超过前三年平均销量的,每超过1%,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数据,在对应区域增设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七条 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事项的,必须满足本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得超过”、“内”、“不满”、“低于”、“不低于”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丽江市教育主管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垃圾通道等)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经有资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且全年封闭只有在发生灾害时才使用的,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认定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

第二十二条 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停业一年以上的不作为合理布局测量参照依据。

第二十三条 “ 个转企”实际经营人(负责人)指以下四种

(一)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经营者。

(二)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应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

(三)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组成未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四)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组成未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该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招牌必须与登记注册名称一致。

(二)“该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存储场所,不得以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店守店临时使用的,可以认定属于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的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三)“独立经营区域”是指有固定物理隔断的单独区域,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并且有公共吸烟区域,吸烟区域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固定物理隔断是指使用与房屋主体建筑隔墙一致的物理隔断材料隔离。

(四)“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房屋,应是固定的、合法的建筑,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车棚、车库、楼道、可移动的建筑物、活动板房、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也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五)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面积。

(六)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烟草制品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必须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烟草制品的

(七)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烟草制品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以上经营场所条件需同时满足。

第二十五条 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因距离较远而无法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约”,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2.政府统一规定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3.政府统一规定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4. 测量参照物为2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二)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 “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北

某基街道某某某某社区

( 居民区商铺)

某 某

新申请人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

某 某 街

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 居民区商铺)

3.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b+c。

碁遵碁街) 个北

a

街 →

隔离 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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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菱蘑食蔼苯蕃精测量照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发证机关结合现场实际认定并报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备案。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执行,与实际情形不相符合的条款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出台,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电子烟零售点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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