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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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 2023 〕 33 号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7 日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 56 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蒗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注:以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版本为准)。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定义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 55 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指为了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按在民航技术标准在临近机场区域划定的空间范围。宁蒗泸沽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端各 15 公里和两侧各 6 公里的范围内。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宁蒗泸沽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 10 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且与跑道平行的线围成的区域。

宁蒗泸沽湖机场鸟类禁放区:在宁蒗泸沽湖机场围界外 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鸽)类动物。

宁蒗泸沽湖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以宁蒗泸沽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 55 公里的空间区域,用于确定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允许的限制高度。该区域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一致。

障碍物:位于供航空器地面活动的区域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上述物体的一部分。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条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五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应配合地方政府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协助县自然资源局确定本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参考高度按照超障高度加上超障余度掌握)。

第七条 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设施;

(二)擅自施放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升空物体,饲养及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鸽)类动物;

(三)擅自对空炮射;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六)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物体;

(九)在运输机场围界外 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运输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 220 千伏(含)以上高压输电塔的,或位于机场飞行区程序保护区内的障碍物,均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民航有关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设置标志及障碍灯),并保持其正常状态,建设单位应向民航丽江监管局、宁蒗泸沽湖机场提供有关设计资料。

第三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九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的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的有源干扰,以及导航台站周围地形地物的反射和再辐射,可能会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 )、《 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JBZ20093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CCAR-71TM )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 1 部分:导航》( MH/T4003.1 )。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确需使用的,在确保不对宁蒗泸沽湖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所用设备须经县工信局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测试合格。使用单位须控制干扰设备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及地点,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宁蒗泸沽湖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机场系统内部进行自查,排除机场系统内部可能的干扰,涉及机场系统外部的有害干扰,应当及时向市无委会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十三条 禁止在以机场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 200 米以内不应有 110 千伏高压输电线;

(二)半径 250 米以内不应有 220-330 千伏高压输电线;

(三)半径 300 米以内不应有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应有 500 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四)半径 800 米以内不应有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

(五)半径 6 千米以内不应有 1 千瓦及以下调频广播;

(六)半径 10 千米以内不应有 1 千瓦及以上调频广播。

第十四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宁蒗泸沽湖机场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产生有害干扰,设备所有者必须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四章 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材料的接收

第十六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应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向民航丽江监管局机场处征求书面意见,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 1 );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 2 );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 “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 应当依据附件三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五),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 XY 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 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WGS-84 坐标系, XY 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地块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空管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机场和无线电台(站)设施最新基础数据。

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无线电台(站)设施基础数据包括无线电台(站)的经纬度坐标等数据。

第十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400 平方米的通讯铁塔、广告牌、风电场风基、输变电塔基等(未纳入县自然资源局用地及规划审批范围)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工作,按照《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县自然资源局用地及规划审批范围的建构筑物净空审核机制 > 的通知》(宁政办发〔 2021 〕 68 号)执行。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宁蒗泸沽湖机场切实做好信息沟通,对项目建设过程做好巡视检查,务必使项目严格按照民航局方净空审核意见建造,避免永久或临时超障现象出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

第二十条 根据《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净空审核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以及烟花、高升、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其他升空物体。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地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鸽子、气球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宁蒗泸沽湖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宁蒗泸沽湖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未经机场同意擅自开展影响飞行安全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影视拍摄、测量测绘等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相关空军空域批复,再向宁蒗泸沽湖机场报备。在完成报备之前,严禁擅自飞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上述作业的,要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范围开展。在施放升空物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伤员、挽回损失和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宁蒗泸沽湖机场报告。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向机场塔台( 08885816660 、 13320410678 )通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未及时电话通报造成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障碍物的限制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 , 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 , 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四)机场协助宁蒗县人民政府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宁蒗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企业必须遵循。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县人民政府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宁蒗泸沽湖机场依法按照其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 1 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核实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填写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情况表(附件五)。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正式测量确认超高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丽江监管局和云南机场集团。

(四)确认超高后,积极协调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 / 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丽江监管局和云南机场集团。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丽江监管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复核。

上述(一)(二)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 24小时内完成。

第七章 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组织红桥镇、永宁镇、翠玉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泸沽湖机场、供电、通信铁塔等企业,共同开展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红桥镇、永宁镇、翠玉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泸沽湖机场、供电、通信铁塔等企业,按照《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制度 > 的通知》(宁政办发〔 2021 〕 69号),每季度开展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并对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问题、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信息通报

紧急情况通报:当发现破坏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行为时(第七条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成员单位按照“ 谁发现、谁报告 ” 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宁蒗泸沽湖机场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 0888—5521037 ,宁蒗泸沽湖机场联系电话: 0888—5816660 。

信息通报要求:信息通报必须及时准确,尤其是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要快速反应、准确上报,紧急情况可持续报送事态进展及处理结果;报送的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夸大、不缩小,不虚假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县财政和宁蒗泸沽湖机场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净空和电磁环境宣传保护、违法行为打击及对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经费使用由县财政局和宁蒗泸沽湖机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蒗泸沽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宁政办发〔 2015 〕 6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宁蒗泸沽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宁政办发〔 2018 〕 145 号)继续生效,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关于征求 XX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民航丽江监管局:

XX 建设单位的 XX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 XX (详细地址),属于 XX 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为谢。

XX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 2

XX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附件 3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附件 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

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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