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盈政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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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县殡葬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盈政规〔202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州驻盈江有关单位:

《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于2023 年6 月28日经盈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3 年7 月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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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盈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民政局为殡葬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县

殡葬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及综合协调。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女联会、县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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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

属驻盈江各单位、乡镇(农场)、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内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村规民约”等内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城乡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将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纳入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测评体系。

第二章火化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火化对象和范围:

(一)被划定为火葬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所有因传染病及安全事故、刑事案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四)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往异地的,须经民政部门依照国家

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审批。

上述四类人群中,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 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积极鼓励遗体实行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

第三章遗体管理

第六条遗体火化需出具的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须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在家正常死亡的,须有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第七条遗体应及时送入殡仪馆,10 日内火化。涉及公安机关案件、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城乡居民死亡,由信息员或丧属联系殡仪馆,安排遗体火化有关事宜;外来人员死亡,由其亲属或务工单位联系殡仪

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馆安排遗体火化有关事宜;意外事故和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

(含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或事故处理负责单位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管理,严禁医护人员私自将遗体交由丧属运回土葬。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存放于太平间,但时间一般不超过24 小时,医院必须及时通知所属乡镇(农场)民政部门,乡镇(农场)民政部门必须及时跟踪处置,确保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

如有违反,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及火化,所有遗体接运车辆需到县级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乡镇(农场)及村(居)委会必须配备殡葬管理信息员,并建立城乡居民死亡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跟踪处置机制。一旦发现死亡人员,立即启动遗体跟踪处置程序。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死亡报告、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

第四章骨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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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遗体火化后,其骨灰由丧属按殡葬管理部门规定直接送公墓安葬或办理寄存。

凡送到殡仪馆寄存的骨灰盒,家属必须在场,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开盒检验,方可寄存。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骨灰在90 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骨灰寄存在依法批准的骨灰寄存室(塔、堂、楼),15 日内免费寄存,超过15 日的按规定收取相应寄存费。其中,不满20 年的为临时寄存,发给骨灰寄存卡;满20 年的为长期寄存,发给骨灰寄存证。

第十四条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须在公墓内划定的专门区域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事前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乡镇(农场)民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在节地生态安葬证明中注明具体葬式(附照片)。

第五章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

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地。具有盈江县户籍及户籍不在盈江县但长期在盈江县生活且未享受国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城乡居民或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非公职人员死亡火化后,可进入所属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并享受相应惠民补助。

公职人员,死亡火化后需要在本县安葬的原则上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若要进入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须多支付不低于30%的墓地墓碑等基本费用。

第十六条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是为所属辖区户籍和长期常住人口安葬的场所。

夫妻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职人员死亡,火化后可入户籍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选择合墓安葬的,须多支付100%的墓地墓碑等基本费用;单独安葬的,须按150%的墓地墓碑等基本费用支付。此类人员仍可享受国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跨境婚姻家庭外籍人员死亡的如需在本县火化安葬,须提供跨境婚姻结婚登记证、外籍身份证(护照)或附所在村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不允许选择墓穴,必须按墓穴顺序号依次入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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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可以收取必要的墓材费,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县级民政、物价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第十九条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成之前,作为过渡期,允许农村居民死亡火化后在历史墓地以骨灰形式节地安葬。乡镇公益性公墓建成后,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得散埋乱葬,统一遗体火化骨灰入本乡镇公墓安葬。

第二十条全县范围内禁止修建活人墓。一经排查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第二十一条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鼓励相邻几个村联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

第二十三条公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进行维护、修缮。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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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抚恤和补助

第二十六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职)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丧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及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按省、州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凭死亡证明办理;捐献遗体的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

异地以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按异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到死者生前单位办理。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且在2014 年12 月15 日以前已安葬一方合冢墓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困难生活补助费,凭火化证、墓地使用证明办理。墓地使用证明由死者生前单位如实提供,其证明材料必须有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盖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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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属或逝者所在单位携带逝者的相关材料,按管理权限到相应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政策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自2014 年12 月14 日起,具有盈江县户籍,没有享受国家规定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3000 元奖励;在公墓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 元。丧属携带逝者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农场)民政部门咨询办理火化补助费,所属辖区乡镇级公墓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须同时提供墓穴证。

第二十八条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火化证、墓穴证

(骨灰寄存证)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接受遗体捐献单位的证明原件。

第二十九条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有关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从社会救济费中处理。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乱埋乱葬等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对骨灰

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装棺土葬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将骨灰安葬到骨灰公墓,所发生费用由丧属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三沿六区”范围内违规土葬、制售棺木、墓碑及土葬用品,如有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沿六区”:“三沿”是指沿铁路、国道或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六区”是指城镇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占道路祭、沿街游丧和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等丧葬陋俗,对影响城市卫生、妨碍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主要领导、主管责任人及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的殡葬改革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

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死亡后未火化的,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分析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四)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乱埋乱葬处置不力,“三沿六区”整治不达标的。

(六)参与非法营运遗体并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省州最新出台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价格,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政等部门要依法对非法营运遗体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妨碍执行公务,阻挠、围攻、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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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虚报、冒领、骗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火化奖励补助的,一经查实,依法追还所领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丧事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发布后,2019 年3 月3 日印发的《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盈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暂行5 年,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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