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 2023 年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3 年 6 月 26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双柏县 2023 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23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 2023 〕 5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双柏县 2023 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
组 长:杨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田文鼎 县人武部副部长
尹 彪 县委编办主任
杨品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苏友仁 县退役军人局局长
成 员:韦兰珍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吴尹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峻锋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
张 蕾 县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施少杰 县退役军人局移交安置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退役军人局,办公室主任由苏友仁同志兼任,负责处理退役士兵安置日常事务。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一)安置条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2022 年冬季和 2023 年春季、夏秋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 服现役满 12 年的军士(含警士,下同);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烈士子女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2011 年 11月 1 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任务
2023 年双柏县共接收退役士兵 14 人,其中: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6 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8 人。
(三)安置岗位
2023 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并选择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有 6人。为认真履行安置责任,计划使用我县的 6 个事业编制进行安置。 (其中: 石咢 嘉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1 名、 石咢 嘉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 1 名、大麦地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 1 名、安龙堡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1 名、安龙堡乡水务服务中心 1 名、独田乡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 1 名)
(四)安置时限
按省、州有关要求, 7 月上旬需完成安置任务。
(五)安置程序
1. 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并进行公示。
2. 县公安局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表现进行政治审查。
3. 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进行量化评分,通知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进行现场确认,并签订《量化评分确认书》。
4. 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量化评分情况和安置岗位情况。
5. 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是否选择政府安排工作进行确认,同意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确认书》上进行签字确认。
6. 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量化评分成绩,组织选岗。完成选岗后,县退役军人局组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费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于 2023 年 7 月上旬办理完成报到上岗相关手续。
7.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要求到所分配单位报到。
三、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相关政策措施
(一)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到《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县退役军人局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凡不愿意申请参加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或者不选择岗位安置的,可以在选岗前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安置,并按规定程序向县退役军人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灵活就业安置。选岗开始后,不再受理申请灵活就业安置的相关手续。
(三)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县退役军人局领取《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或虽领取《介绍信》但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接收单位办理手续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
(四)选择灵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相关部门积极为其提供参加技能培训的机会,并通过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组织用人岗位推荐、供需见面等,为其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违反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安排工作,不得享受任何安置相关政策。
四、灵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选岗前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并向县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并确认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 2019 〕 79号)文件规定,对其发放规定的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12 〕 135 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 2021 〕 45 号)要求,向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4500 元 / 服役年限)。对荣获一等功及以上奖励(含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荣获的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等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一次性经济补助 15% 、 10% 、 5% 的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经费预算
(一) 2023 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 2021 〕 45 号)文件要求, 2023 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每年服役期 4500 元,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各配套 1500 元。立功受奖按相关规定在一次性经济补助基础上增发相应比例的补助,对荣获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一次性经济补助 15% 、 10% 、 5% 的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测算, 8 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为117000 元、立功受奖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2700 元,两项合计119700 元。其中:县级需配套 39900 元,由县财政从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 2023 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4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 〈 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 的通知》(云政发〔 2011 〕 198 号)要求,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参训率达到 100% ,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达到90% 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 85% 以上。退役士兵参加 1 年以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每培训 1 人按照 6000 元进行补助,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各配套 2000 元。 2022 年冬季至今,全县共有 20 名符合培训条件退役士兵到省级公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测算,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为120000 元。其中:县级需配套的 40000 元,由县财政从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 2023 年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经费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7 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21 〕 53 号)要求,应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不少于 80 学时的适应性培训,参训率需达到 100% ,以及《楚雄州 2023 年退役军人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要求。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参照县级四类会议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 200 元),培训经费共计 12800 元,由县财政安排给县退役军人局。
六、有关要求
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 2023 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于 7 月上旬报到上岗、落实岗位待遇;尽快组织发放“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两类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退役军人、人社、医保、公安等部门,要协调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接续,户口迁移等工作。退役军人、人社等部门要持续抓好灵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帮扶等工作。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不按本方案规定录用退役士兵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