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曲资规〔2023 〕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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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印发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 的通知

曲资规〔 2023 〕 33 号

局属各科(室、局)和单位:

现将《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 6 月 15 日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权益法领域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现场申请或者以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法制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5 人以上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 1 至 5 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 2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推送办理信息。有多个承办机构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为制作、形成或者保管该政府信息的业务科室和单位。

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七条 承办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办理信息后,应当在办公室登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申请书要素是否完整、要求是否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清晰的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明确。

发现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承办机构在办公室登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要求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答复期限自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承办机构决定受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但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

(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弄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承办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信息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延期原因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属于本机关牵头制作的,可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起草后,应当征求办公室的保密审查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法律意见,报经分管领导签发,送法制机构负责编号、印制、归档、邮寄文书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统一编号,列明收到申请的日期、申请公开信息清单、办理依据、办理结果和权利救济渠道。

办理结果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八、第九条规定表述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或者不予、不能公开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申请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 2021 〕 47 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按时提供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汇总办公室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处理有异议、投诉、举报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承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承办机构提供证据和初步意见,交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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