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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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昭阳区“8·03”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

昭区政办通〔 2023 〕 32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农村

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阳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6 月 14 日

昭阳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步伐,有效规范散埋乱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等 3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 2022 〕 65 号)《昭通市殡葬业价格秩序 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纪要》(昭殡办发〔 2022 〕 1 号)《昭通市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昭殡办发〔 2022 〕 2号)文件要求,结合昭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筹,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目标,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治理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就近就便、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便捷的农村安葬服务体系,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提升优质人文安葬服务能力,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协调推进。

(二)基本原则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1. 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丧葬习俗和城镇化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村(居)委会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突出公益,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3.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引导作用,认真贯彻殡葬政策法规,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促进全区殡葬事业快速发展。

4. 以民为本,为民服务。 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为出发点,不断提高殡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

6. 保护环境,生态建设。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秉承绿色、生态、环保原则,高效利用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资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综合开发,突出生态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底,力争 13 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建成并投入使用。(即:龙泉街道、北闸街道、永丰镇、旧圃镇、小龙洞乡、布嘎乡、洒渔镇、乐居镇、青岗岭乡、大寨子乡、炎山镇、田坝乡、靖安镇)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选址。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科学布局,按照乡(镇)、街道总人口千分之六的死亡率测算,以 20 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合理确定公益性安葬(放)实施建设布局、规模和数量,并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林地(草地)与墓地符合利用的节地型安葬(放)设施建设新模式,优先选择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安葬(放)设施选址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提拔 200 米以内,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园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及国有林场,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建设要选址科学,充分与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沟通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用地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保障,将传统坟山、 “ 龙山 ” 等集中安葬点纳入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和管理范围,进行提质改造。在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的指导下,既不能违法违规建设,又能克服用地瓶颈。

(二)设施建设任务。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可以规划建设一个或者多个。 火葬区: 建设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公墓。 土葬改革区: 建设乡镇级公益性遗体公墓(混合公墓)。 2023 年 5 月20 日前,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和面积(详见附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规划、用地手续报批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林草局负责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办理,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行业统筹指导工作。

2023 年 12 月底,力争 13 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成并投入使用。无符合条件用地的靖安安置区、凤凰街道、太平街道、苏家院镇、盘河镇、大山包镇、苏甲乡、守望乡,提倡与相毗邻的乡(镇)联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靖安安置区与靖安镇联建,太平街道与北闸街道联建,凤凰街道与布嘎乡联建,苏家院镇与乐居镇联建,大山包镇与大寨乡联建,盘河镇与靖安镇联建,苏甲乡与大寨乡联建,守望乡与布嘎乡联建。

(三)规范建设标准。 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因山就势,避免推山砍树,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和生态。骨灰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5 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 平方米;墓碑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超过 80 厘米。火葬区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至少 200㎡,且不得低于三层。遗体公益性公墓(遗体节地型墓位)建设,单人遗体墓地面占地不得超过 4 平方米,双人遗体墓地面占地不得超过 6 平方米;地面可以树代碑或立小于 0.6 平方米的卧碑或竖碑,周围禁止硬化,墓碑高度低于 80 厘米,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同时要合理设置看管、祭扫、消防、卫生间等公共设施。

(三)申报审批程序。 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生态环境、民宗等相关部门评审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报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审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将报市民政局备案管理。审批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申请报告;村(居)代表或乡(镇)、街道会议决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区级自然资源(含规划)、林草、住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经费筹集方案、建设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强化资金保障。 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区级财政在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原则上给予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 40 万元 / 个,成熟一个批准一个、拨付一个;要充分发挥村级作用,通过群众自筹、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动员群众自愿提供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用地,将土地作为成本资金纳入管理,在运行过程中收回成本的方式解决土地征收的资金困难问题。

(五)规范服务管理

1. 管理职责。 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不得进行招商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资本化运作,不得对划定区域外销售从事经营谋利性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惠及民生。

2. 墓位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场所。

3. 收费依据。 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具体收费标准,最终确定价格要按政府定价目录,由发改部门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后才能确定;管理费用每座收费为 50 元 / 年 —120 元 / 年。

4. 公墓年审。 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投入使用后,每年由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检审,检审内容包括:公墓(骨灰堂)单位负责人是否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公墓(骨灰堂)单位是否具备与其从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公墓(骨灰堂)单位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墓(骨灰堂)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公墓(骨灰堂)维护经费预留是否足额,公墓(骨灰堂)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发放用户墓穴使用证等。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殡改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进行指导和督查 ,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作用,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之中,使殡葬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村干部群众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明确工作职责。 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科学规划属地内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并将用地范围和规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用地,对满足规划条件、布置选址合理及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殡葬项目要优先给予用地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林草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林地(草原)使用审批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四)加强督促检查。 区殡改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执行不力、进展迟缓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严重影响全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工作进度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乡(镇)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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