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江县民政局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和关爱服务办法》的通知各镇,县委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健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主动告知、定期摸排、数据比对、动态管理等精准保障工作,现将《绥江县民政局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江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 年6 月13 日印发绥江县民政局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 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号)、《民政部等10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户籍在本县且年龄不满18 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是指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对其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第三条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应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分类保障、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相结合,主动帮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卫健、医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困境儿童分为以下几类: (一)孤弃儿童,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他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重残重病儿童,是指因自身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困难家庭儿童,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特困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 (五)其他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等陷入困境的儿童。
第二章 确认与评估
第六条 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以下简称三类困境儿童)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一)申请。儿童本人、监护人或者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提交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失踪、重病重残、服刑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镇人民政府应当就三类困境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可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进行。需要函证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当就镇人民政府核查内容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核实比对的,应当采取“邻里证明+村(居)委会证实+镇人民政府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获取佐证材料,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近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确认。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确认。县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核查材料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意见。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从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三类困境儿童核查、认定不设置公示环节。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类困境儿童动态复核,县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抽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指导,每月对三类困境儿童进行探视巡访,了解儿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学、监护保护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八条 三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以下情形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一)困境儿童本人死亡、依法被收养、迁出户籍地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踪父母出现的,或者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 个月的,父母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以及重病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 (三)重残儿童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病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通过定期与动态相结合方式,对辖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进行摸排,综合评估是否符合相关保障条件,按照“一人一档”分类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及信息台账,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数据。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条 集中养育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全国孤儿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如遇全省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标准,则按照全省标准执行),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本县农村分散供养未成年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同步等额增长。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 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明确重残重病儿童生活补贴标准。对纳入低保的,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且未纳入低保的,按“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范围,并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流浪儿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暂时监护缺失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和救助。
第十三条 符合多种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保障待遇。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障
第十四条 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低保家庭儿童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 持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未成年孤儿及成年在读孤儿。具体资助包括: (一)诊疗费用。1 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中累计在1000 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 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按规定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后,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 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自付部分。 (四)体检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800 元,每两年一次。 (五)住院服务费。市内住院每人每天300 元,市外住院每人每天400 元的住院服务费,每次住院最高补助不超过7000 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 次。 (六)部分辅具器具配置费用。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单价低于3 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按照比例控制申报,单价高于3 万元的特殊康复辅具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 将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重残重病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特殊困难群众医疗专项帮扶制度予以帮扶。
第五章 教育保障
第十七条 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费减免、入学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享受教育权。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助学金:300 元/生·年(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000 元/生·年,初中1250 元/生·年;非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 元/生·年,初中625 元/生·年;对8 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250 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2000 元/生·年,云南分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2500元/生·年,二档资助标准1500 元/生·年。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五)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自治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地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范围。资助标准:2000 元/生·年。
第十八条 持续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 元的标准,资助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 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持续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按照一次性资助2000 元的标准,资助当年参加高考且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进行身份认定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建立教师与困境儿童结对制度。 加强特殊教学班建设,可以安排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班就读;对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
第六章 住房和就业保障
第二十条 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等办法,解决其居住困难。
第二十一条 将有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证》,实施实名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政策;加大就业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和帮助成年孤儿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成年孤儿,将其纳入专项就业援助,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第七章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对有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2 周岁残疾儿童,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三条 康复救助内容包括: (一)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第二十四条 救助标准为:手术类:手术费最高补助2 万元(其中,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最高补助2000 元(每月康复不低于20 天),每年最长不超过10 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 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 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 台、验配及1 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0000 元。 多重残疾: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 次。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 次康复救助。 根据我县经济状况、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第八章 监护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困境儿童的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儿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无法查明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可以通过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条 对父母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无人照料的儿童、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紧急带离的儿童、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情形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对临时监护的儿童,优先考虑亲属寄养;不具备条件或者不适合的,可以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教体、卫健、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九章 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序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民政、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成员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提供支持。 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未保工作站,明确1 名专(兼)职儿童督导员,采取“儿童督导员+民政协理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模式,面向本辖区儿童提供服务;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建设具有儿童娱乐、学习等功能的儿童之家,并至少择优选聘1 名儿童主任,面向辖区儿童及家庭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要全面建立有规范服务场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完善临时养育、教育、关爱、社工等服务功能,提升儿童临时监护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职工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青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和维权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 加大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力度,重点购买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教育引导、家庭探访等服务。 加大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建设,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 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 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相关情形为: (一)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失联,是指父母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个月以上的。 (四)服刑在押,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 个月及以上。 (五)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公安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 个月及以上。 (六)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