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政办发〔2023〕28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23〕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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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集镇

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23〕28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6 月 12 日

腾冲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全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集镇和村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三农 ” 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塑造美丽乡村新风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 积极引导群众参与集镇和村庄建设,改善集镇和乡村人居环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有效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为指引,调整优化空间结构,提高集镇和村庄建设空间整体利用效率;

(三)坚持生态宜居,绿色发展的原则。 以建设生态宜居乡村为目标,坚持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聚焦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群众美好生活谋福祉,在高质量发展中创造高品质生活;

(四)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不破坏集镇和乡村景观、名木古宅、文化遗产、生态资源,确保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原则。 统筹考虑集镇和村庄建设,科学研判,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加强监管。

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高位推动。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强自检自查,尽快摸清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序推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四、主要内容

(一)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1 .集镇规划

( 1 )集镇的规划要符合《腾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17 —2035 》等上位规划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不突破腾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下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 十四五 ” 期间编制完成各乡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内(中心城区除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2 )乡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面积大于 7000 ㎡ 或建筑面积大于 5000 ㎡ 的区域或项目,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满足相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行业规范进行编制,规划成果提交市规委会审查备案后实施。

2 .集镇建设

( 1 )严格建设审批

①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中心城区除外)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进行居民建房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乡镇(街道)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土地证、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

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土地证和设计方案等书面材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后, 1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③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要求,根据上位规划,审查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风貌、建筑层数(高度)、建筑退距。居民建房鼓励采用木结构和 “ 三坊一照壁 ”“ 四合五天井 ” 的布局。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5 层( 18 米),首层高度不超过 3 . 6 米,临集镇主要道路退距不低于 1 . 2 米。原则上采用 “ 白墙灰瓦 ” 的坡顶建筑形式,正房(主房)屋脊高度高于侧房(其他房)屋脊高度;坡屋顶一般坡度比例 h/b= 1 / 4 — 1 / 5 ;正房(主房)坡度宜在 22 °— 30 ° 之间;侧房(其他房)屋顶坡度宜在 19 °— 25 ° 之间。设计方案必须对污水收集排放、雨污分流作出安排。居民建房应充分考虑房屋与外部道路的连接,需要坡道连接的,严禁将坡道设置在公共道路上。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上位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 2 )严格建设过程监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期间建设方要服从乡镇(街道)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占用公共通道,因施工原因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建设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占用,临街面应当设置高于 1 . 8 米的围档(并张贴施工安全标语及公益广告)、防护栏、建筑设置施工安全围网;产生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并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工期必须在一年内,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原貌。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居委会应建立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对违法建设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并登记造册,销号管理。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第一时间进行认定并责令停止建设,若不停止建设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按要求停止建设或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组织强制拆除。

( 3 )严格建设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完成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验收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 4 )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积极补齐镇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加强村组道路建设,加强村级污水处理站建设,不断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在宽阔路段和空地增设停车位。结合村庄地理环境、住宅分布和村民需求等,科学布局公共活动空间,延伸公共空间服务范围。

3 .集镇管理

( 1 )集镇风貌管理。一是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必须依法进行审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房屋验收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建筑风貌进行严格把关。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建设或建筑风貌不符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集镇内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三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建筑物、行道树、电线杆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粘贴物;集镇内所有广告牌,包括霓虹灯、广告栏、宣传牌、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与街景相协调,做到整洁、安全。设立时,必须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批或备案。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安全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未经审批或备案设立的广告设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8 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集镇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的管理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损坏绿化、路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消防、燃气、路面、人行道、环卫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集镇内的绿化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严禁在树上、路灯杆上架设拉线、搭棚、栓挂物品等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8 修正)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2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一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各自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有单位或个人要爱护集镇环境卫生,按照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职责及时组织清运。单位、居民及经营摊点必须认真履行门前 “ 三包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职责,严禁向街道、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区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严禁在人行道及街面上烧火、做饭、洗晒衣物、堆放杂物、占道经营、放养家禽和牲畜;严禁在人行道树下烧香焚化纸冥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8 修正)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及路面上举办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到指定地点举办,同时到社区或村委会报备,按社区或村委会要求举办,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违反规定举办的,将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并责其对污染的路面进行清理,出现损坏路面的要照价赔偿或原样修复。三是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整合项目和资金及时实施,已经铺设雨污管道的区域,污水必须排入管道。

( 3 )集镇市场管理。一是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生畜及其他农副产品必须在指定区域经营。二是除街天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道经营,街天应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区域内经营,非街天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商品摆出店门外。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8 修正)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支架。擅自搭建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 4 )集镇交通秩序管理。一是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指定的位置停车,严禁乱停乱放。违反集镇规定停放车辆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运输矿产、垃圾、渣土、散装建筑材料、流体物料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沿途泄漏、散落、飞扬,车轮不得带泥行驶进入集镇造成路面污染。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8 修正)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1 . 村庄规划

( 1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 “ 千村一面 ” 。

( 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以腾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 多规合一 ” 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应严格遵守不突破现状建设用地面积 1 . 1 倍进行布置,不得突破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以云南省干部规划家乡行动为契机保证 2023 年底实现 “ 多规合一 ” 实用性村庄规划全覆盖。实用性村庄规划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准。

2 . 村庄建设

( 1 )农村宅基地审批。宅基地选址应符合所在行政村编制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并严格落实 “ 一户一宅 ” 农村宅基地 “ 一户一宅 ”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用途管理,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和庭院用地,不得改作他用。鼓励村集体和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 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 2 )农村建房审批。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进行村民建房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乡镇(街道)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土地证、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土地证和设计方案等书面材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后, 1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 3 )农村建房监管。一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做好村民建房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村民建房活动有序开展;村社区应履行好村民建房管理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不按涉及方案的建设活动及时制止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处理;村民小组应发挥好民主监督作用,主动监督好本集体内的各项居民建房活动。二是施工期间要服从管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公共通道,因施工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需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报备;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工期必须在一年内,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原貌。

( 4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争取项目,不断完善村庄公共设施。按照上位规划布局,结合乡村生活圈,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连线连片的村庄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一是活动场所,公共设施建设应优先考虑活动场地,相邻自然村之间可联合建设,已有活动场所的村庄下一步需要不断完善健身器材、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的布置。二是停车场,结合正在编制的实用性村庄规划,逐步配建停车场,停车场按实际需求配置,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确保每个自然村不低于一个公共停车场,若两个自然村相邻可联合布置。

3 . 村庄管理

( 1 )村庄风貌管理。 ① 一般村庄风貌管控。各乡镇(街道)要发扬腾冲优秀建筑文化,结合《腾冲市乡村风貌建设导则》,在建筑布局、建筑材料、建筑细部上充分体现传统建筑元素,同时体现地域特色,并结合绿化、小品设计,形成富有特色的村庄景观。原则上采用 “ 白墙灰瓦 ” 的坡顶建筑形式和建造木结构,鼓励采用 “ 三坊一照壁 ”“ 四合五天井 ” 的布局。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村民建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3 层( 12 米)。

② 传统村落风貌管控。传统村落(传统村落名单详见附件一)原有建筑应本着修旧如旧的方式进行翻修加固和内部改造,并与周边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一致。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必须符合传统村落规划要求。村民新建房屋层数应严格控制在 2 层以内,原则为砖木、土木结构。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80 % ,首层高度不超过 3 . 5 m ,建筑檐口高度不得大于 7 m ,屋顶采用双坡屋顶,屋面全部采用小青瓦屋顶,坡屋顶总建筑高度(屋脊高度)不得大于 10 m ,不得设置架空,不得开挖地下空间,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

③ 和顺镇按照《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执行。

( 2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一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各行政村负责本村环境卫生管理。个人要爱护环境卫生,垃圾废弃物要投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向道路、公共区域、废弃坑塘水面、河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严禁在道路、公共区域上晾晒衣物、堆放杂物;严禁散乱放养家禽和牲畜;严禁在电线杆、路灯杆上拉线搭棚、栓挂物品、吊挂燃放鞭炮;严禁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等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村社区按照相关村规民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二是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内主要道路路面上举办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到指定地点举办,同时必须到村委会(居委会)报备,按村委会(居委会)要求摆设,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违反规定举办的,将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并责其对污染的路面进行清理,出现损坏路面的要进行照价赔偿或原样修复。

( 3 )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及管理。一是在 “ 十四五 ” 期间建设常住农户 100 户以上自然村公厕。二是完成农村户厕改建108786 座,完成全市总农户数的 90 . 13 % 及三年行动 85 % 的改建任务。三是将公厕管理纳入保洁员日常保洁范围,明确专人进行卫生保洁,公厕管理制度公示牌上墙,加强对公厕的监督检查,严禁公厕一锁了之,督促社区做好公厕的维修管护,确保公厕正常使用,发挥农村公厕作用达到 “ 三净两无一明 ” 标准。

( 4 )集镇和村庄垃圾处理要求。腾越、西源、清水、滇滩、固东、和顺、荷花、马站、曲石、明光 10 个乡镇(街道)的全部生活垃圾及中和、猴桥、北海、界头 4 个镇的大部分生活垃圾,经压缩转运至固东进行焚烧发电处理。新华、蒲川、团田、五合、芒棒 5 乡镇的全部生活垃圾及中和勐蚌、勐新、新岐社区,猴桥永兴、轮马、胆扎社区,北海双坡、竹坝社区,界头桥头社区至大塘社区等区域的生活垃圾由乡镇统筹进行电热解垃圾焚烧处理。

(三)集镇和村庄违法建筑处理

集镇和村庄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 “ 一户一宅 ”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集镇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违法建筑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收群众举报,对巡查发现和收到举报的疑似违建问题登记造册,对违反规定、顶风违法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一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依法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二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房行为。满足补证条件的,处工程总造价 5 %— 10 % 罚款后,按程序补办;不满足办证条件的一律依法拆除。三是风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乡镇(街道)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未整改的一律依法拆除不符部分。四是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 3 % 以上的房屋,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一律依法拆除。

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力量,组建专班,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一是 2020 年7 月 3 日以后乱占耕地新建房屋且非家庭唯一住房的要以 “ 零容忍 ” 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 “ 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 ,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二是2020 年 7 月 3 日前乱占土地建房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依法律法规和国家出台的分类处置政策处置到位。

五、严格考核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考核一次,年底总分排名第一的乡镇(街道)加 0 . 5 分、第二名加 0 . 3 分、第三名加0 . 2 分,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街道)减 1 . 5 分、倒数第二减1 . 0 分、倒数第三减 0 . 5 分。存在因违反建房导致行政区域内年度变更调查耕地比上一年度减少的,违法占耕比例超过 15 % 的乡镇(街道)年终考核不予评定为优秀等次,且整改到位前不再审批集体建设用地。

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用相结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目标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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