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小(二)型水库管理办法
( 2012 年 8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2012 〕 102 号文件发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年 6 月 8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二)型水库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二)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小(二)型水库。跨区域的小(二)型水库,主要由受益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小(二)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小(二)型水库的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座小(二)型水库确定 1 名政府领导为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小(二)型水库的管理责任主体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授权的水库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二)型水库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小(二)型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小(二)型水库工程的防汛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按照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乡(镇)长为辖区小(二)型水库的防汛责任人。
第十条 小(二)型水库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二)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小(二)型水库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二)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在水库防洪灌溉、工程管理、开发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县级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二)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乡镇水管理单位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二)型水库的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小(二)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乡镇水管理单位为水库管理单位,确定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水管理单位对小(二)型水库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水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的各项制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类防汛责任制。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小(二)型水库续建、维修工程计划,开展水库的工程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水毁修复等工作。
(四)强化水政执法,调处水事纠纷,完成小(二)型水库的确权划界工作,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五)科学调度水资源。主汛期,应密切注意水情、雨情态势,合理控制水位,做好抗御大洪水的充分准备,全面落实防汛防旱工作的各项责任制。汛期后,确保水库多蓄水,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六)负责制订并落实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的度汛计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指令,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汛物资筹集储备、防汛抗灾,做好水库的管护工作。
(七)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小(二)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二)型水库管理责任仍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管理的有关工作。
小(二)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灌溉用水调度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租赁费、承包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二)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担负有饮水安全任务的小(二)型水库,禁止对外承包养鱼和其它影响水库水质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小(二)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行的措施。
第十九条 小(二)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二十条 小(二)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小(二)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二)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二)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建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小(二)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参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小(二)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镇水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二)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七条 乡镇水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小(二)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水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小(二)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相关工作。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二)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九条 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重要小(二)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二)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的积累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二)型水库管理单位要管好、用好水库工程设施,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防汛防旱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水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小(二)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三十五条 乡镇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二)型水库管理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小(二)型水库运行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二)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小(二)型水库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