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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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1997 年 4 月 9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1997 〕 24 号文件发布; 2006 年 11 月 2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06 〕 62号文件发布; 2011 年 5 月 18 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1 〕 68 号文件发布; 2015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城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城区从事商务、集市贸易、旅游观光、交通运输等各种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市场建设规划、房地产等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新闻媒介和各单位要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务。

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七条  县城中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公共交通和卫生设施、市政园林、花木、护栏等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因建设等需要确需拆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重建或补偿方案,报经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补偿。

第八条  未经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县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到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造型、装饰等应美观、大方,与环境协调。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

第十条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

沿街建筑物新建、改建或装修时,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及时修复;工程竣工应同时拆除护栏及各种临时工栅和设施,清理平整现场。

第十一条  城区内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车辆清洗场(站)。在城区其它地方设立车辆清洗场(站)的,应配置沉沙池等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且必须符合规定规范标准。不得乱排污水、丢弃废弃物,不得占用和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行人和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货运车辆须绕环城北路、环城南路行驶。九华路确定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严管街道,禁止货运车辆及人力三轮车驶入,确须进入的,须办理通行证。

客运车辆(包括大客车、中巴车、微型车)及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只能停放在停车场内,严禁停放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禁止港田车驶入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复烤厂、寺门前,南至环南路、公安小区,西至桃笑立交桥、瓦窑,北到环北路、阿庐大街尾端。

第十三条  在城区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必须限制时速,不得任意调头,禁止鸣高音喇叭。

第十四条  凡驶入城区的任何车辆,车况必须良好,确保安全。对道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一切畜力车驶入九华路、人民路、建设街等城区主要街道,禁止任何车辆通过北门街。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一切商品物资和农产品交换,只能在市场(门店)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摆设临时摊点的,必须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经营,并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工作。

第十七 条 禁止在九华路、人民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建设街及迎宾路、阿庐大街、泸发大街等街面堆放成堆甘蔗或其它水果。

第十八条  蔬菜和肉食品交易除按规定设点外,不得占道销售,销售者必须保持摊位及地面的整洁。

第五章 广告标志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霓红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的设置必须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保持与街景协调、完好、整齐、美观。

第二十条  商业橱窗陈设和各种宣传画、广告画内容必须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辖区街道、公共设施、树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擅自悬挂经营性宣传标语,张贴广告、乱写乱画、乱刻乱挂等。

第二十二条  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或洗刷干净,禁止在街道和公共设施张贴、摆放淫秽、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医治皮肤病、性病的广告或宣传照片不得随意张贴。

对不健康的、陈旧落后的、与市容环境不相协调的各种路牌、标牌、店名、文化娱乐场所的装饰等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街道及公共娱乐场所摆摊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及各种带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任何人都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品。

废品收购、堆放物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栏、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禁止在街道(巷)等公共交通、娱乐场所焚烧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各种花圈、纸钱等物品。

公共厕所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单位和民用厕所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应经常保持地面、坑位清洁卫生,给排水、照明、贮(化)粪池等设施完好,定期消毒,不得有脏臭、有蝇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库、点倾倒垃圾。严禁将生活垃圾倒入果皮箱内。生活垃圾实行袋装,临街单位(门店)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得将碎砖、瓦砾、废土、粪便和有毒、有腐蚀性废弃物投入垃圾中转站,禁止将废弃物裸露于市。

医疗科研单位、屠宰场、生化制品厂和其他企业以及个人产生的带有有毒、病菌、有害的废弃物、废渣,应当向卫健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在指定线路和地点集中清运和填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内倒放或未按规定擅自处理填埋。

环卫部门要定时打扫路面,并及时做好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个体业主、临街住户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具)、扫把等卫生设施。商店、饭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等。经住建、市监部门批准在街道两侧临时增设的水果、糖、烟、酒等销售摊点必须保持整洁,所产生的废弃物由销售者及时清除或进行袋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场等,要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由市监部门统筹安排,定点经营。经营点必须保持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点应随时收集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沿街单位、住户和商饮经营者不得在门前乱堆乱放、排放污水、放置污物及占道作业,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倾倒入环卫站的定时定点垃圾收集车中,门前必须保持干净和整洁。

第三十条  在街道两侧建筑施工或装修改造的,业主必须采取在进出口处铺设硬质路面、阻泥拦水槽等有效措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和流浆外溢;必须及时清理各类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剩物或垃圾必须在 5 日内清运至垃圾处理场。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清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库(桶)内。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九华路等主要街道鸣放鞭炮,出殡送葬应绕道进行。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装有液(流)体的、散装货物的,应作必要的包扎、密封、覆盖,避免运行途中泄露、遗撒。

第三十三条  禁止牛、马、猪、羊、鸡、犬等在主要街道上行走,造成粪便、泥土等污染环境卫生的,饲养者必须清除干净。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纠正其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垃圾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等的;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行驶车辆造成路面和环境污染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家畜家禽上街造成污染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未经批准,在城区主次干道临街设立车辆清洗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它地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影响市容或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经批准,在九华大街出殡送葬和鸣放鞭炮的;

(六)在街道(巷)和公共场所乱烧纸钱、垃圾和乱堆、乱放杂物的;

(七)未经批准,乱摆摊设点的;

(八)占道销售蔬菜、肉食、水果、糖、烟、酒的;

(九)商店、饭店门口及各销售摊点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三十八条  凡与街景或市容不相协调和环境卫生差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损坏城区路面、公用设施、花木等的,由县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令其恢复原状外,可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盗窃、损坏各类公用设施及绿化美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交通秩序管理的,依照交通有关法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按照分区规范、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片整治、逐步达标的原则,分别由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单位及中枢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县职能部门及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九华路、长安路、长久路、长安路至长久路横路、城东小区道路、干修所道路、健康路、钟山路、人民路至环北路、北正街、顺达路(李家村)、龙口街、环东路、环西路、建设街、西正街、西营北路、西营南路、西营中路、南屏小区、老环南路、关井街、秀东路、二环南路、文化中心广场、阿庐大街、汇丰路(钱隆大厦一条)、建兴路( 27 号路)、胜利中路( 27号 A 路)、胜利南路( 27 号 B 路)、胜利北路( 27 号 C 路)、烟草水疗横岔道、城建 24 米、公交公司后岔道、泸源中学东岔道、泸源中学主干道、电力小区 12 米道路、电力小区至阿庐大街 9 米直岔道、文化广场政务中心、电力小区直岔路、县委小区横路、民生路(电力小区 16 米道路)、泸发大街、水电局 32 米、迎宾路、国税局步行街、广电局前两条、迎宾路岔永宁路口、 40 米大街、 18 米大街、文馨园、花生小区、石秀小区、石秀小区 40 米道路、瓦窑村委会门前道路、泽升苑门前道路、计生局旁道路、原公安局门前至帝景湾路段、太阳坡立交桥、太阳坡(落鹤堡至丁河村岔路口),共 60 条道路。其余道路由中枢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的各种赔偿费,必须用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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