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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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2002 年 6 月 11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2002 〕 56 号文件发布; 2008 年 9 月 8 日,县第十四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后,以泸政发〔 2008 〕 47 号文件公布,自 2008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镇绿化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泸西建设成生态旅游强县,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西县城、乡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列为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争创园林城镇。

第四条  根据泸西县气候条件,每年五月定为本县植树月,城镇内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城镇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泸西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已编制的绿化专业规划,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镇绿化规划必须根据本县特点,利用和保护本县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并严格按照现行的《泸西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控制各项绿化指标。

(一)到 2005 年,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 30% 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 35%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8 平方米以上,城镇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4 平方米以上。

(二)到 2010 年,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 35% 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10 平方米以上,城镇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6 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城镇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城(镇)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通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镇绿化与城镇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十条  城镇绿化,应充分体现园林生态特点,做到乔、灌、草、花相结合,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提高绿化园艺水平,增强文化氛围,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东至氮肥厂、西至迎宾路、北至环北路、南至泸发大街延长线为旧城区,其余片区为新城区。

(二)医疗卫生、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 40% ;在旧区的,不低于 30% 。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鉴定属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或危险品仓库,不低于 4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 30% 。

(五)居住区,在新城区的,不低于 35% ;在旧城区的,不低于 25%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 2 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 20% ;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 15% 。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 20% 。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 35% ;在旧城区的,不低于 25% 。

第十二条  城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建筑小品。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 70%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 75% ;城镇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 2% — 3% 。

第十三条  城镇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干道规划红线外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绿化隔离带。其宽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 24米以下的,两侧各 2 米至 5 米;宽度 24 米至 50 米的,两侧各 5米至 10 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绿化隔离带宽度,省道各 15 米,县道各 10 米,乡(镇)道各 5 米。

(二)在城镇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

(三)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 220 千伏的,不少于 30 米; 110 千伏的,不少于 20 米。

(四)主要沟渠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 5 米,河道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 15 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 100 米。

第十四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扶持城镇绿化。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专用绿地的建设资金,由所属单位筹集。

新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应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1% 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要把绿化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份。实施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作它用。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把绿化工程设计作为专章。在报批建设工程项目,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建设,同时竣工。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植树节完成绿化施工,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城镇绿化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外地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单位,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证、登记后,方可在本地从事绿化工程。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工业企业、居住区等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尚有空地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凡具备条件适应垂直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一)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专门的绿化管理机构:园林站。负责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对本县城镇绿化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县住建、教体、林草、文旅、交通等部门负责。

(二)乡镇、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区、公园、道路等的绿化建设。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单位自建防护绿地和分工管理的责任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六)提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参与城镇绿化管理,划定区域,明确责任,承担区域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审批的绿化方案完成绿化工程。工程竣工后,由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交纳补偿费,补偿费用于公共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缴的绿地占用费、异地绿化费,列入城镇绿化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无论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必须认真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

(一)凡需要砍伐的树木,必须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砍一栽五”的规定补植树木,同时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费。

(二)电力、通信、广播、交通、市政等部门,因架设、维修或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报请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道路内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它地段的由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三)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可先予进行,并须在险情排除后 5 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播、交通、市政等单位在敷设各种管线和公用设施时,不得损坏城镇绿化,因建设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会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因交通事故对公共绿地或花草树木造成损坏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评估定损,并按规定责成有关责任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城镇内的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古树名木的归属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设立标志,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 3 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 5 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或大树自然死亡,由管理责任单位报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核、处理。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改变绿化规划或者拒不执行绿化规划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占用绿地或者砍伐树木的。

(四)不按规定审查或者验收绿化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或拒不归还的。

(三)擅自损坏绿地建房或者改变绿地用途的。

(四)不按规定砍伐树木或者擅自损坏树木的。

(五)不按安全净距修剪树木,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六)擅自砍伐、移栽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划进行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足绿地面积,或按收取异地绿化费的办法,补足绿地面积。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穿行绿篱、折枝、剥皮、摇树、爬树、采摘花卉、践踏草坪的。

(二)在各种绿地上生火、熏烟、倾倒污水,乱丢杂物的。

(三)在树上刻划、钉拴、以树承重、就枝搭建的。

(四)在公园、风景区内,挖药、铲草、采石、挖沙、取土、野炊、倾倒垃圾的。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景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绿地供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特种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管辖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

(六)其他绿地,指对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镇景观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绿化专用术语的含义:

(一)绿线:指城镇绿化用地的控制线。

(二)绿地率:指城镇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与城镇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三)绿化覆盖率:指城镇各类绿化用地覆盖总面积与城镇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四)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指公园绿地面积(㎡)占城市人口数量(人)的比例。

(五)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六)名木: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科研、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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