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3〕38 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农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 年 6 月 7 日昆明市东川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 三资 ” )管理,依法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办通〔 2016 〕 5 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东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川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 “ 三资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社区)、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指以 “ 委托代理 ” 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三资 ” 有关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抓好 “ 三资 ”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三资 ” 领导、指导、审计、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公开制度、资产台账管理制度、财会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离任审计制度、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代表行使村(社区)、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社区)、组负责人为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农村集体 “ 三资 ” 的使用、核算、登记、审批、结算、公示、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农村集体 “ 三资 ” 不流失;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 “ 三资 ”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农村集体 “ 三资 ” 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调解农村集体 “ 三资 ” 权属和使用争议。
第七条 村(社区)统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农村集体 “ 三资 ” 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三)监督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六)制止违反财务制度、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占集体资源等行为,并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资金指村(社区)、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九条 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 “ 一事一议 ” 资金、捐赠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以上集体收入均需纳入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济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村(社区)、组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社区)、组集体账户内核算;
(二)收款时必须使用由代理中心定制的专用收据,未使用的,相对人有权拒缴,对未使用专用收据收取的资金,视为私设“ 小金库 ” ;
(三)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在 3 日内由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村(社区)、组集体账户。如取得收入未按时限缴存村(社区)、组集体账户,坐支收入,涉嫌犯罪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员需提供收入款项的有关依据资料,如各种会议记录(以下所提到的会议记录需加盖村 “ 两委 ”及监委公章)、合同、上级拨款有关文件等;
(五)因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需要以 “ 一事一议 ”等方式向群众集资的,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社区)、组在 “ 四权 ” (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资金必须交由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开设的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集体资金 “ 委托代理 ” 工作,分设记账员和审核员;实行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严格按照 “ 三员 ” 分设的原则配备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出纳和村(社区)财务(报账员)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组对外支付款项时,超过 1000 元(含)的款项一律实行银行转账支付,对公支付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六条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严禁 “ 坐收坐支 ” ,严禁白条抵库,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单位互借,严禁非出纳人员(非报账员)经手,严禁村报账员以外的其他村 “ 两委 ” 干部经手。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各项财务收支往来,应当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下列单据一律不予入账报销:
(一)自制自批的白条子或自制凭证〔因工作需要,村(社区)集中自办伙食除外〕;
(二)可以取得原始凭证却故意使用自制凭证或白条子;
(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发票;
(四)与国家、单位、组织、合法企业发生经济开支使用的非正规发票;
(五)发放农户或他人的工资、补助、补偿、救济款等无农户签字并按手印的花名册;
(六)无开支事实,虚开虚报的单据;
(七)购买个人财物、物资以集体名义报销的单据;
(八)私人开业、竣工、婚丧等事宜,宴请个人由集体开支的单据;
(九)因个人原因引起,应由本人承担而以集体名义报销的单据;
(十)未经集体讨论同意或未经上级批准外出考察或以考察名义外出旅游公款报销的单据;
(十一)各类个人商业保险单据(意外险除外);
(十二)与村组工作无关造成的各种误工、伙食、交通、材料等费用单据;违规、违法开支的单据。
第三章 村集体财务审批及报账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分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副乡长)负责领导和协调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每村(社区)设财务(报账员) 1 名,负责本村(社区)的报账工作。
第十九条 村财务(报账员)实行聘任制,聘期 4 年,年龄一般要求男 55 岁以下、女 50 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报账员)人员。聘任程序:由村 “ 两委 ” 推荐,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考察,村(社区)聘任,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条 村财务(报账员)有权参与本村(社区)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村财务(报账员)负责本村(社区)报账工作、负责村(社区)各类明细账目登记、管理村内各类资产、资源;定期整理财务收支凭证;按照要求保管使用村(社区)的有价证券、农经单据、现金支票等。
第二十一条 村财务(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财务(报账员)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及村 “ 两委 ” 、监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务(报账员)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二条 村级支出范围。
(一)生产经营性开支;
(二)非生产经营性开支;
(三)村固定资产、公益设施等基础性建设投资。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一)遵循 “ 勤俭节约、量入为出 ” 的原则,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1. 使用村集体资金招待、宴请机关工作人员,向机关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
2.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招待费用;
3. 村与村之间、个人之间使用村集体资金相互宴请,用集体资金自行安排吃喝、娱乐及其他消费。
(二)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因发展本村经济、招商引资、发展工副业项目确需招待的,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包括招待的正当事由、参加人、审批人等)后核销。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无审核手续、记载不准确、越权审批、超限额开支、附件不全、不真实、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凭证以及白条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核销;
(三)因工作需要自办伙食的每人每餐不得超过 40 元,超出 40 元的部分由就餐人自行支付,未达到 40 元按照实际支出报销;
(四)村、组干部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须附上会议、培训等有关文件,经各乡镇(街道)农经中心及分管领导批准审批同意后报销出差有关费用,报销费用参照各乡镇(街道)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在本乡镇(街道)内出差不予报销;
(五)村(社区)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须在开支单据中注明开支事由、人员范围、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拨付程序提取使用村集体资金,根据资金拨付来源进行资金分类,包含:日常经费、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日常经费:村社区、组自有资金、挂钩联系单位拨款;专项经费:各有关单位部门、站所拨入各村(社区)委会的专项经费资金及上级部门针对专门的项目拨款;项目资金:上级部门针对专门工程项目的拨款,村(社区)、组集体资金或自筹资金用于工程项目的〕,村(社区)、组资金按照分类填写有关资金审批表。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会计人员必须凭合法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并及时入账,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组财务收支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由村(社区)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村民小组财务收支由小组长、本组村民代表至少 1 人联签后,报村级联审联签。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小组一级的审批。开支在 500 元(含)以下,由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 500 元以上、 1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经小组长审核,报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经村(社区)主任审批同意后支出。 10000 元(含)以上、 10 万元(不含)以下,召开户代表会,按照 “ 一事一议 ” 制度民主讨论决定,报村(社区)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各乡镇(街道)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或挂钩联系村(社区)领导审批; 10 万元(包含)以上的支出需要提交各乡镇(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一级的审批。开支在 1000 元(不含)以下,由村(社区)主任审批; 1000 元(含)以上、 1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社区)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村(社区)主任签批; 10000 元(含)以上、 50000 元(不含)以下,由村(社区)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挂钩联系村(社区)领导审批。单项资金支出 50000 元(含)以上,必须经过 “ 四议两公开 ” 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支出, 10 万元(包含)以上的支出需要提交各乡镇(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及其他经费管理。由村(社区)、组集体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由村(社区)自主挑选施工企业或从本村能人、工匠中择优选择施工主体;在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村(社区)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及验收,其他项目按照各乡镇(街道)要求进行管理。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部门、站所拨入各村(社区)委会的专项经费资金,由各有关单位对专项经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用途的合理性、工程质量进行审核、负责。农村
会计代理中心仅对村级报账程序负责。
第二十九条 通过村(社区)民小组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 一事一议 ” 、村(社区)委会集体研究、 “ 四议两公开 ” 等决定资金使用的,在报账时须附上有关会议材料(包括:照片、签到册、会议记录等);经各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须附上有关会议纪要。
第四章 呆坏账处理
第三十条 呆账、坏账指集体经济组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3 年仍然不能归还、无法收回的款项,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算赔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因债务失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
第三十一条 呆坏账核销条件。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坏账处理:
(一)第一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有继承人的,所欠债务不能作为呆坏账核销,应向其继承人追讨债务;
(二)债务人失联 3 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但户口尚在本地的,其土地二轮承包后仍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列为呆坏账核销,应以其土地使用权抵债。
第三十三条 在界限清楚、条件明确的基础上,对列为呆坏账的应收款项由村 “ 两委 ” 、村监委进行审核,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将呆坏账核销表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审查和监督。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呆账、坏账,任何人不得予以核销。
第五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等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资的企业资产以及在企业或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五)无偿援助、资助、捐助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及所辖村(社区)小组统一建立集体所属建(构)筑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台账,并对变动、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凡属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单位价值 500 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必须登记资产台账,村(社区)资产台账一式两份,一份报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一份由村(社区)报账员登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产权应当自取得、变更、消除之日起 30 日内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处理或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应依法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拍卖、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承包合同期限满;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资产资源评估原则: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
第四十五条 资产资源评估程序:申请立项、委托评估、资产资源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才能组织实施:
(一)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二)重大投资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管理费用等;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无法实现的债权的核销;
(五)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村集体资产的;
(七)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八)主要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自讨论通过后 15 日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禁止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六章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组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基础设施等,凡使用年限 1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含)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下 2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具体特殊用途的资产,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固定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品物资管理,须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 “ 四议两公开 ” 决策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抵押、担保。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村(社区)小组购置资产,单位价值 500 元(不含)以下,由村(社区)主任审批决定;单位价值 500 元(含)以上,10000 元(不含)以下,由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村(社区)主任签批;单位价值 10000 元(含)以上, 50000 元(不含)以下,由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挂钩联系村(社区)领导在资金支取审批单上审批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购买;单位价值 50000 元(含)以上,须经过 “ 四议两公开 ”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购买,购买资产价值在 10万元(含)以上的,需要提交乡镇(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核;
(二)项目类固定资产。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后确权登记到村(社区)或小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录入系统,后续按照农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村集体使用需求时,可进行处置、变卖,优先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或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确定基本价格;
(二)由村(社区)向社会公开发布固定资产处置公告;
(三)由村(社区)主持,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和公证机关参与公开招标处置或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公开拍卖处置;
(四)村(社区)与竞标得主或竞买得主签订合同;
(五)清收、结算、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处置款项;
(六)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固定资产处置、结算等结果。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所得应列为集体公积公益金收入,由各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指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废弃。丢失、损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做资产报损账务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
(一)由村监委会参与初审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
(二)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申请表》,提交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三)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四)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五)村(社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六)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复核,并进行账务处理;
(七)经乡镇(街道)审查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送交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1 份,作为组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的依据并备案;
(八)村(社区)集体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在经 “ 四议两公开 ” 决策程序后,报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土地资源:包括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域及尚可开发用于种植业和林、牧、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坡、荒地、沼泽、滩涂等;
(二)林木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人工种植和天然的竹、木、干果、水果、药材、香料、花卉、草木、绿化草坪、四旁植树等;
(三)矿产资源:包括集体已依法取得采矿权证的已开采或未开采的金、银、铜铁、石油、煤炭、磷矿等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
第五十七条 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管理好村集体所属的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必须建立台账,实行登记管理或实行股份化经营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分类、编号、核实面积、数量等信息后,建立资源资产台账,实行登记管理,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资源性资产可反映或评估价值的,其台账应详细登记标明当年度资产的价值和评估价值;
(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可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口或现有成员数,依据资源性质资产面积、数量或现值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实行股份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变更登记:
(一)资源性资产数量价值增加或减少;
(二)资源性资产转让、拍卖、出租、损毁或改变用途;
(三)资源性资产联营、入股;
(四)资源性资产被收储、国家征用。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合理使用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权力与义务。集体经济组织除做好资源性资产的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外,应配合国家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等职能部门做好资源性资产的开发、利用、审查、上报、审批、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用集体资源性资产案件以及调处纠纷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发包集体资源、资产时,集体资源、资产估值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社区)、组组织公开竞价发包,发包结果进行公开、公示;集体资源、资产估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履行“ 四议两公开 ” 民主程序。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理确定承包款、租金、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经办人草拟合同后,经村(社区)委员会讨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后,合同文本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章 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 三资 ” 公开、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群众便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如广播、电视、印发粘贴公开材料、召开会议、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平台、手机信息平台、明白卡等,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 “ 三资 ”管理情况及其有关的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资 ” 及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
1. 财务收支计划;
2.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 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 公益事业建设及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计划;
5. 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 收益分配计划;
7.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 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性收入;
2. 发包及上交收入;
3. 投资收入;
4.“ 一事一议 ” 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 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 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 救济扶贫款项;
9. 社会捐赠款项;
10. 资产处置收入;
11. 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 集体经营支出;
2. 村组(社)干部报酬;
3. 报刊费支出;
4. 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6. 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7.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8. 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 现金及银行存款;
2. 产品物资;
3. 固定资产;
4. 农业资产;
5. 对外投资;
6. 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 “ 四荒地 ” 、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 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 银行(信用社)贷款;
3. 欠单位和个人款项;
4. 其他债权债务等。
(七)收益分配
1. 收益总额;
2. 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 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4. 成员分配数额;
5. 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农村集体 “ 三重一大 ” 工作实行一事一公开。
第六十六条 对于村民或村民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布的财务和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仔细公布。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 “ 三资 ” 及财务情况必须真实可靠,由村(社区)定期结算并向群众公开。
公开前,公开材料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签字认可,并报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公示。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 三资 ” 及财务情况公布后,对公布有疑问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布的 “ 三资 ” 及财务公开情况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 “ 三资 ” 情况和账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 “ 三资 ” 及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执行财会制度,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九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村(社区)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规范订立合同。订立承包、租赁合同至少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文本存档同时报 1 份到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由当事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七十二条 合同基本条款应包括:(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 )合同标的;( 3 )数量;( 4 )价款;( 5 )履行期限;( 6 )双方权利和义务;(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9 )其他条款。
第七十三条 大型承包合同的签订,需向乡镇(街道)汇报请示,经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七十四条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各村(社区)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转让不得超过 10 年,土地承包合同期不得超过 2029 年 12 月 31 日(二轮承包期到期后按照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机动地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年,草地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 50 年,林地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70 年。
第七十五条 承包合同的转包或转让(仅限于 “ 资源、资产 ”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不得转包、分包):
承包方可将其承包项目转包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也可将承包合同转让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订立转让合同,原承包合同即行终止。
订立转包或转让合同,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经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登记。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转包或转让合同,登记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 各村(社区)不经过 “ 四议两公开 ” 决策程序、“ 一事一议 ” 制度、村(社区) “ 两委 ” 会议;小组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擅自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形成无效合同给承包租赁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农村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农村财务审计报告、农村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农村财务审计报告类 : 审计笔录、审计书证、审计结论及审计报告;
(四)农村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文字说明及财务报告;
(五)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七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第七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除司法、纪检、财政、农经部门有特殊需要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时村集体经济会计档案负责人须在场,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条 农村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 2 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5 年、 10 年、 15 年、 25 年 4 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 1 天起算。
第八十一条 永久保存档案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
(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八十二条 定期保管的农村会计台账及保管年限
(一)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 年;
2. 记账凭证 15 年;
3. 汇总凭证 15 年。
(二)会计账簿类
1. 总账 15 年(包括日记总账);
2. 明细账 15 年;
3. 日记账 15 年;
4. 辅助账簿 15 年;
5. 会计移交清册 15 年;
6.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 年;
7.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8. 银行余额调节表 5 年;
9. 银行对账单 5 年。
第八十三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人员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同级财政和区档案部门共同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 “ 已销毁 ” 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责任,同时将监销情况报告和销毁清册归入档案备查。
第八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八十五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八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严禁携带外出。
第八十八条 实施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后,农村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由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照以上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
第八十九条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 “ 三资 ” 进行监管,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情况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对集体 “ 三资 ” 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条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每年度随机抽取10% 的村(社区)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的收支往来情况;
(二)各项经济承包、租赁等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变卖情况;
(四)国家下拨集体经济组织救灾、救济、项目资金、补助款等使用情况;
(五)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情况;
(六)集体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九)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农村集体资金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一般在本年度第四季度组织人员对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撰写检查报告,乡镇(街道)在收到检查报告后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 举一反三 ” 进行整改,在接到检查报告 30 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九十二条 农村集体 “ 三资 ” 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或换届选举时,必须进行农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离任审计,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审计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及区农业农村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不定期对村集体 “ 三资 ” 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组织审计的部门及区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要及时整改审计出的问题,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三条 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当地乡镇(街道)联合纪检、司法等部门查处,追究有关责任: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国家有关法规、各级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 “ 三资 ” 管理机构,在管理中严重失职失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二) “ 三资 ” 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三)平调、截留、无偿占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擅自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贪污、挪用、哄抢、破坏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五)私藏、伪造、隐匿、拒交、拒绝提供、销毁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六)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公款参与高利贷等非法借贷活动,公款私借,向私人、企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高息借款使用,并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
(七)出现设立账外账、私设 “ 小金库 ”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资金移交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后,出现公款私存的;
(八)在 “ 三资 ” 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后如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部门新出台的管理规定存在冲突的,冲突条款按上级出台的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各乡镇(街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 30 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试行 1年,试行 1 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附件: 1. 东川区村(社区)日常经费资金使用审批表
2. 东川区村(社区)专项经费资金使用审批表
3. 东川区村(社区)日常经费资金使用审批表
4. 东川区村(社区)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
5. 东川区村(社区)会计代管中心资金拨付审批单
6. 东川区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备案表
7. 东川区村(社区)集体物资采购申报审批表
8. 东川区村(社区)小组集体物资采购申报审批表
9. 东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核销申报表
10. 东川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损毁报废审批表
11.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
12.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流程图
13.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流程图附件1
东川区村(社区)日常经费资金使用审批表
村财务(报账员)签字:
附件2
东川区村(社区)专项经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财务(报账员)签字: 附件3
东川区村(社区)日常经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财务(报账员)签字:
附件4
东川区 村(社区) 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
附件5
东川区村(社区)会计代管中心资金拨付审批单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附件6
东川区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备案表填报单位: 村(社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东川区村(社区)集体物资采购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申报时间: 年 月日
附件8
东川区村(社区)小组集体物资采购申报审批表申报单位: 村(社区) 小组 申报时间: 年 月日
附件9
东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核销申报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小组 申报时间: 年 月日
说明:“村委会意见”应该写清楚村、集体及村民代表会议或村 民大会研究表决情况。附件10
东川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损毁报废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小组 申报时间: 年 月日
备注: 1. 在报废固定资产前,无论是否已过折旧期,均应填报此 表,经批准后方可处置。成批报废申请时,可另附明细清单。
2. 审批权限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乡镇(街道)农村会 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据此申请表方可进行有关账务处理。附件11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
农村集体资金
资金收入 资金支出
提交收入项目预算明细表 提交支出项目预算明细表
发 包 及 上 交 收 入
暂 付 及 应 收
其 他 支 出
使用正规票据收取款项 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
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审计签字
按照权限审核审批
代理中心代理财务核算
财 务 公 开
意 见 反 馈
附件12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流程图
附件13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