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办通〔 2023 〕 11 号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
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粮食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5 月 19 日
双柏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响应机制
3.1 等级划分
3.2 分级响应
4 应急准备
4.1 粮食储备
4.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4.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4.4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5 监测预警
5.1 灾情和突发事件监测
5.2 市场监测
5.3 应急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程序
6.2 组织筹集和调运
6.3 公布应急供应网点和设立临时发放点
6.4 组织应急加工和运输
6.5 发布信息
6.6 应急经费和清算
6.7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8 应急结束
7 应急处置
8 恢复和重建
8.1 补库(新增)
8.2 应急能力恢复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人员保障
9.2 信息化保障
9.3 基础设施保障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附则
10.1 责任追究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楚雄州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投放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 “ 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 。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由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 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 4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双柏调查队、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双柏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 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州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 2 )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3 )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及时申请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控。
( 4 )组织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实施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 5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 6 )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 1 )承担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县内外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和应急方案。
( 2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 3 )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 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 5 )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1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抓总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克期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 2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发改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 3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
( 4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保障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安全生产,克期完成应急粮食加工任务。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做好应急商品配送、投放和供应管理工作。
( 5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 6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 7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 8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县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 9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管理,并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 10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 11 )国家统计局双柏调查队、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双柏调查队牵头,县统计局配合,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 12 )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信贷资金。
( 13 )双柏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按照上级下达的应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县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应急工作任务。
( 14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参照县级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乡镇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响应机制
3.1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按照在国家和省、州宏观调控下,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 Ⅳ 级)。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在县内或县城所在地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3.2 分级响应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县级( Ⅳ 级)应急响应,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州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出现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州级粮食应急状态( Ⅲ 级)来处置的情况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4 应急准备
4.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双柏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规模到位,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存储安全,增强全县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4.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存储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监管督导,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充足,特别是确保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充足,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4.1.2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加强和充实县级政府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健全应急保供网络,完善应急供应预案,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4.1.3 双柏县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双柏县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量,承担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应急加工、应急供应任务。
4.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启动县级( Ⅳ 级)应急状态后,承担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单位,要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4.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发展改革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4.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4.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确定县级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承担应急粮食调运任务。
4.2.4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县发改部门应当与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企业和应急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应急企业的动态。确保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4.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财政局要将必要的粮食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强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确保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转,满足应急工作的需要。
4.4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要以国有粮食企业和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购销经营网点为依托,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加工、运输、配送一体化运行,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5 预警监测
5.1 灾情和突发事件监测
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部署灾情和突发事件监测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开展粮油价格、库存和质量等监测分析和研判预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等问题,要早研究、主动应对、妥善处置,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灾情种类、地点、发生时间、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程度、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5.2 市场监测
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3 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商工信商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 1 )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 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 3 )发生主要粮食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对我国粮食出口等国际粮食贸易等情况,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 4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判、核实,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后,确认出现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粮周转库存、成品粮储备、县级政府储备粮、州级政府储备粮、省级政府储备粮、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当地商品粮周转库存、成品粮储备或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时,由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如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州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6.2 组织筹集和调运
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县级政府储备原粮及成品粮做出应急响应,在 4 小时内及时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6.3 公布应急供应网点和设立临时发放点
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事发地乡镇及时向受灾地区居民公布应急供应网点,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日供应品种和数量情况。
6.4 组织应急加工和运输
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命令,指挥县内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物流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粮食加工和运输任务,并及时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情况。
6.5 发布信息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县级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6.6 应急经费和清算
6.6.1 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6.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会同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双柏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6.3 县财政局应及时对应急动用商品粮周转库存或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商品粮周转库存或县级政府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6.7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发展改革局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政策及制度应及时开展修订工作。
6.8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 应急处置
出现县级( Ⅳ 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州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8 恢复和重建
8.1 补库(新增)
县粮食应急预案终止后,由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双柏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核查出库粮食数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相关手续。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根据国际国内及省内粮食市场形势,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向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双柏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恢复县级政府储备粮库存数量。
8.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补充县级政府储备粮及企业商品粮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人员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配备建设,同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到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保障队伍的实战能力。
9.2 信息化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精准预判。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9.3 基础设施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要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企业的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定期检查,督导企业对粮食应急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定期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10 附则
10.1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 2 )在粮食应急供应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 3 )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 4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5 )县级政府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周转库存量未达到规模,影响应急供应的;
( 6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和更新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双柏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 年 1 月 30 日《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发〔 2008 〕 7 号 )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