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
见处理工作的通知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府办公室,各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质量,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议案建议的提出
(一)专题培训。每年10 月以集中培训、委托镇(街道)培训和召开履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围绕议案建议的撰写开展专题培训。
(二)充分调研。代表通过各项履职活动以及联系群众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民情民意。
(三)规范撰写。议案、建议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案由、案据充分,方案具有操作性。
(四)质量把关。各镇(街道)人大对预提交的议案、建议组织专题调研,帮助领衔代表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就议案、建议的规范性审查把关,从源头上提高质量。
二、议案、建议的交办
(一)提交受理。大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议案、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受理。
(二)会议确立。大会期间召开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代表所提议案进行审查,确立大会议案;对建议进行梳理、分类,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确定重点建议。
(三)及时交办。大会期间的议案、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在闭会后1 个月内召开交办会,根据内容分别交“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接到议案、建议后,及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落实办理工作。
三、议案、建议的办理
(一)明确责任。承办单位建立办理工作机制,在交办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办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工作标准,规范办理工作台账,做到“一建议一档案”。议案承办单位的工作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二)主动沟通。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代表面商,充分听取意见,做到“四沟通”:沟通了解代表的真实意图;沟通商定办理措施;沟通征求对办理结果的评价意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三)积极办理。准确把握议案、建议内涵实质,深入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推动落实。通过举一反三、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确保解决一方面实际问题,推动一个领域工作。
(四)结果分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为A 类;所提问题在3 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为B 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为C 类。结果分类在答复函首页标注。
(五)规范答复。坚持“谁承办谁负责”,承办单位在收到之日起3 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 个月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须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答复函按规范格式行文,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办理结果时一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答复函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四、议案建议的督办
(一)督办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对口督办,与政府联合督办,各镇(街道)人大协同督办和代表问效督办相结合,通过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电话催办、定期通报等形式,分类分层次形成督办合力。
(二)督办内容。一是否落实办理机制,确保办理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落实、有保障、有台账。二是否落实责任机制,对职能交叉、跨部门的建议,坚持谁牵头谁主办;对职能难以确定的建议,坚持指定谁谁主办,确保每件建议有单位办理、有领导过问、有措施落实。三是否落实沟通机制,做到办前主动征求代表意见,办中共商解决办法,办后规范答复办理情况。四是否落实调研机制,做到先走访、先调研、先协商、后办理。五是否推动建议落地见效,做到让代表满意、让群众获益。
(三)结果运用。一是评比表彰。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办理成效明显的单位,每届人大评选表彰一批“议案建议办理先进集体”;对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导向作用和改善作用的议案、建议,每届评选表彰一批“提议案建议先进个人”,并以此作为代表评优、留任的重要依据。二是责任追究。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承办单位办理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进行通报。
(四)办理工作“回头看”。“一府一委两院”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下一次人代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并书面报告下一次人代会。
附件:
1.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
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测评办法
5.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参考模板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 年6 月1 日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 年6 月1 日印附件1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处理办法
(2019 年11 月29 日曲靖市麒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规定时限内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涉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本级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实施的重大项目推进的重要工作;
(三)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并由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亲笔签名。代表也可先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提出议案,随后提交纸质文本。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实际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当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后再签名附议。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代表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提出撤回说明。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审查工作。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对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登记和初审,对不本条件的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议案后,可以根据议案所提内容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议案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审议确定代表议案,应当坚持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相同或类似的议案可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交付在闭会期间审议或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报告,并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列席会议,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在议案办理工作中,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协助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职能和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实施。
第二十条 在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代表议案,由下届区大常委会继续办理。
第五章代表议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落实代表议案决议、决定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2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19 年11 月29 日曲靖市麒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处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书面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及时办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安排专项资金或者主动协商等方式,提高解决率。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了解全区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缺少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依据、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处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条 大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代表建议进行初审,提出交办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月之内召开交办会,根据建议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拟对办理工作进行测评的代表建议(以下简称“测评建议”),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工作标准,严格办理程序,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或者测评建议,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代表面商,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如实答复代表,待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为A 类;
(二)建议所提问题在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为B 类;
(三)建议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为C 类。
第二十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 个月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时应当同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所提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应当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和测评建议,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分管领导领办。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召开督办会、测评、询问、质询等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负责督办的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测评建议进行督促检查。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B类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检查。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关应当责成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负责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情况的;
(三)在建议办理中对代表进行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每年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的综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3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
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
(2019 年11 月29 日曲靖市麒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和督办程序,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代表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切实保证议案、建议落到实处,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接收、转办和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相关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和落实。
第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接到代表议案、建议后,应及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落实办理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议案、建议的内容和承办单位拟定督办部门,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发文执行。
第四条 督办部门应将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与承办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督办进度、督办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督办部门应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征询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及时将代表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督办部门单独进行调研的,应当及时把办理情况及进度向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通报。
第六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时可以邀请有专业技能的人大代表或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组织走访代表议案、建议涉及的单位和群众,了解具体情况,听取办理意见;
(二)组织邀请提出议案、建议的领衔人和共同参与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专题调研;
(三)组织邀请提出议案、建议的领衔人和共同参与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进行视察;
(四)组织邀请提出议案、建议的领衔人和共同参与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办理情况座谈会;
(五)组织约见承办单位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六)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
(七)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
(八)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组织对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测评定性只为“满意”、“不满意”。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百分之三十为不满意,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对办理不满意的议案、建议,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每年代表议案、建议全部办结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区人民政府还应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督办部门在每年代表议案、建议全部办结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各督办部门督办情况后形成督办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及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拒不接受督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或答复代表的;
(三)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承办人员的;
(四)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办理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办理工作代表不满意,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拒绝办理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发出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结果;
(三)对拒绝办理的,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4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测评办法
(2019 年11 月29 日曲靖市麒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曲靖市麒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中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跟踪督办代表建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是指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区直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投票表决。
第四条 测评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测评工作。
第五条 测评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如实报告测评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七条 代表参加测评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测评通知要求参加测评工作;
(二)结合测评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办理工作情况,作好测评发言准备;
(三)认真负责,尊重客观事实,有理有据发表意见,并认真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章 测评建议的提出和测评内容
第八条 测评建议的提出: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委(室)建议;
(三)区人大代表建议。
测评建议可以在每年代表建议交办会之前提出,如果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不满意,也可以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提出。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测评建议,讨论确定具体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对象。
第十条 测评的内容:
(一)承办单位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的情况;
(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的情况;
(三)落实先协商后答复等各项办理工作措施的情况;
(四)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的情况;
(五)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三章 测评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测评工作
在每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报告之前,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启动测评工作程序。同一年有多件建议办理工作需要测评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测评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测评方案。测评方案主要包括测评对象、时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等内容;
(二)确定参加测评的代表。参加测评的代表主要由提出建议的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五十人;
(三)确定列席测评会议人员。列席人员主要是测评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协办单位领导以及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与测评建议办理有关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
(四)召开会议对代表建议测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五)组织代表对测评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参加。
根据测评建议的对象和内容,区人大常委会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安排分工督办的区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代表调查。
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办理工作,形成有基本情况、有分析、有意见建议的调查报告,提交测评会议;
(六)组织召开测评会议。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测评会议的程序:
(一)测评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二)测评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三)测评会议上,代表和列席人员可以进行发言,对测评建议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负责的答复和说明;
(四)测评发言结束后,代表对测评建议的办理工作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测评定性只为“满意”、“不满意”。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百分之三十为“不满意”,介于两者之间为基本满意。投票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测评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测评结果作表态性发言。
第四章 测评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测评为“满意”的,作为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测评为“基本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办理工作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大办理力度。
第十六条 对测评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再作研究,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新办理工作情况。重新办理仍存在较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作为重点督办对象跟踪问效。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议办理测评结果报区委、通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次年的人代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