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 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怒政办发〔2023〕1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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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

实施方案( 2022 — 2025 年)的通知

怒政办发〔 2023 〕 17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2022— 2025 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2023 年 5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工程实施方案( 2022 — 2025 年)

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是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2022 — 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2 〕 81 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韧性和品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

—— 聚焦重点、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聚焦重点,排查治理城市管道安全隐患,立即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

—— 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抓紧编制各县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 因地制宜、统筹施策。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与市政建设,避免“马路拉链”。

——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2025 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更新改造对象范围。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 燃气管道和设施。( 1 )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 PE )管道;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 PE )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 )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 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 )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 )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 其他管道和设施。( 1 )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30 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2 )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 50 年的其他管道。( 3 )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 20 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确定更新改造标准。 要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三)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普查。 城市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

(四)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步组织编制本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更新改造方案,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县市要同步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压实县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专业经营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县市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三)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 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 CIM )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 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县市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五)加强督促指导。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建立月调度、季度通报、年度总结制度,采取定期调度、现场督促、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每季度对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各县市按年度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积极推广好的工作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通信管理办公室、怒江供电局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 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分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政府与企业边界,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州、县市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县市要积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

(四)加大融资保障力度。 深化银企对接,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试点项目。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切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七)强化市场监管治理。 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供水经营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大对各类企业监管力度。加强地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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